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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放宽低保家庭准入条件

索引号 640522018/2019-00045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5-22 15:07: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民政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民政局

5月20日记者获悉,我区于近日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放宽了低保家庭准入条件,简化了低保家庭审批程序。 

为方便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办法》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低保进行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简化了审核审批程序,缩短了审批时间。 

在低保家庭准入条件方面,《办法》提出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可以申请低保;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当地36个月(原24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之和的可以享受低保;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5平方米(原10平方米)的可以享受低保。同时,增加了自治区人社部门发放的企业职工病残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内容,使更多处于低保边缘状态的困难群众也能享受到低保救助政策。 

为使低保制度能更多惠及支出型贫困家庭,《办法》提出对申请低保家庭的人均收入按扣减刚性支出后核算。刚性支出范围包括: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的因罹患疾病,已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因接受教育(本科及以下)产生的基本教育费用支出;因租赁房屋等维持基本居住条件的支出;困难家庭人员实现就业的产生的必要就业成本等。这些规定填补了我区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救助的制度空白,有效保障了因支出过大而陷入困境家庭的基本生活。 

《办法》还鼓励困难家庭通过自身努力实现稳步脱贫,对部分低保家庭可实行救助渐退,如“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给予12个月以内的低保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低保对象实现就业的,可给予18个月以内的低保渐退期,以增强其就业稳定性”。(记者 王宇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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