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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调整机制

索引号 640522001/2018-94201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2-20 12:14: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政府办

12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建立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明年1月1日起,我区每年调增基础养老金5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并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

据了解,为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城乡居民更好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我区特建立了符合宁夏实际的《实施意见》。通过完善制度建立机制,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自治区和县(市、区)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实施意见》根据我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各级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了我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其中: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6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8元。此外,还建立长缴多得奖励机制,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缴费,在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不少于2元,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在个人缴费档次标准上,《实施意见》将原12个缴费档次优化调整为6个缴费档次,分别为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参保人每年自主选择一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当提高本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

在城乡居民缴费补贴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同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加大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方面,提出将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养老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记者 杨兆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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