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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水务局关于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第十四项任务验收情况公示

索引号 640522012/2022-00025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3-07 10:1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水务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水务局

根据中共中卫市委员会办公室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卫党办综﹝2021﹞55号)要求,现对督察组专项督察反馈意见第十四项整改任务验收情况进行公示。

督察组专项督察反馈意见:“常态化沟道巡查保洁责任落实不彻底。部分沟道沿线还存在小作坊直排、水面垃圾漂浮,岸坡垃圾乱倒现象,导致排水沟水质不稳定,甚至有所下降。如中宁县柳清渠朱营村段,部分农村生活污水未做处理,通过暗管直接排入柳清渠,且有大量生活垃圾,该问题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投诉转办件,至今未彻底解决。”的问题。

牵头(责任)单位:海原县水务局(河长办)

整改措施:(一)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对存在或反弹的问题及时安排清理整改,坚决遏制新增“四乱”问题。落实情况:制定印发《海原县河长办关于进一落实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全县9名县级河湖长、68名乡镇级河湖长、123名村级河湖长、200名巡护保洁员,按照县级河湖长每月1次,乡镇级河湖长每半月1次,村级河湖长及巡护保洁员每周1次的巡河要求积极开展巡河工作,2021年各级河长、巡护保洁员应巡河17244次,实际巡河225269次,综合电子巡河率为147%。

(二)县河长办对各部门、各乡镇“四乱”问题排查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河道“四乱”问题整治有效、彻底、不遗漏。落实情况:累计排查、清理整治河湖“四乱”问题76个,其中乱堆问题75个,乱建问题1个,已全部完成整改销号,累计投入机械197个台班,人工458个工日,清理转运垃圾3405吨。认真开展清水河海原段水体水质检测,2021年共完成检测12次,提交检测报告12期。清水河海原段出境断面水体水质达到IV类的9次,劣V类的3次,水质超标均由自然本底值氟化物超标造成,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规定,自然本底值超标不纳入评价范围,因此,去除自然本底值氟化物超标影响后,2021年清水河海原段出境断面水体水质达标率100%。

整改完成情况:通过对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专项督察反馈意见第十四项各项整改措施的全面落实,立行立改、长期坚持,夯实了各沟道常态化巡查保洁责任,河湖面貌持续改善,强化了环保主体责任,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当作政治任务、政治责任,主动担当,各部门、乡镇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切实增强。

2021年各级河长、巡护保洁员应巡河17244次,实际巡河225269次,综合电子巡河率为147%;累计排查、清理整治河湖“四乱”问题76个;2021年共完成检测12次,提交检测报告12期。

验收情况:2022年2月23日,经海原县自查验收小组现场验收,该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第十四项任务已全面落实了各项整改措施,同意通过整改验收。

以上整改第十四项验收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反馈。


公示时间:2022年3月7日至2022年3月13日,共7日。

受理部门:海原县水务局

联系电话:0955-4015392

联系地址:海原县黎明路


海原县水务局        

2022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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