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38/2018-85722 | 文号 | 海李政发〔2018〕397号 | 生成日期 | 2018-12-07 15: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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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李旺镇 | 责任部门 | 李旺镇人民政府 |
县人民政府:
我镇办理的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查组“回头看”第680号转办件,已于2018年6月完成整改,相关整改工作资料已上报到市、县国环局备案。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接到中央第二环保督察组“回头看”转办清单第680号关于“李旺镇韩府村一、二组几百亩耕地被破坏,用于建房、采沙,破坏生态”的问题后,我镇高度重视,立即行动,迅速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核查办理。转办件涉及我镇韩府行政村第一、二自然村实际耕地面积630亩。2004年至2015年当地35户村民先后在该片土地上建设房屋、棚圈等建筑,占地面积30余亩,全部为一般农田;涉及耕地中无采沙情况,建筑物周边耕地全部种植玉米等农作物。
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转办件调查情况
1.关于“李旺镇韩府行政村第一、二自然村几百亩耕地被破坏,用于建房”的问题。经核实,部分情况属实。韩府行政村第一、二自然村实际共涉及土地面积约为630亩,根据行政区划,其中韩府村140亩,同心县王团镇吊堡子村490亩。该片土地2004年之前为旱耕地,均为韩府村第一、二自然村村民承包地,之后陆续流转给目前居住的村民。该区域土地在2007年固海扬黄扩灌工程实施以后被改造为水浇地,土地受让方对土地进行了平整并建房居住至今。
2018年4月,该片旱地原承包人之一的韩府村民李丙学向中央第八巡视组反映“请求依法对韩府村第一自然村东滩的承包地五十几户违章建筑予以拆除,依法责令将流转出的承包地返还原承包人”。接转办件后,海原县国环局联合李旺镇,对韩府村第一、二自然村2006年以来35户村民在该片土地上未经审批先后占地30亩建房的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并向中央第八巡视组进行了情况报告。
2.关于“采沙、破坏生态”的问题。本次核查中,该片土地内未发现违法占地采沙现象,反映问题情况不属实。
(二)转办件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6月18日,接到环保信访转办件,我镇高度重视,立即行动,协调县国环局成立联合执法调查组进行实地查处。
鉴于多年来我县未开展农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因农村村庄集中地区人口增加需分户建房的刚性需求和脱贫攻坚工作中需保障贫困户住房等原因,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十至三十元,一般耕地、林地每平方米五至二十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二至十元处以罚款”之规定,按照处罚上限进行了处罚。其中2006年对8户违法建房户进行了行政处罚,共计罚款1878元;2018年5月,海原县国环局依法对涉及我县村民17户,以及受同心县国土局委托,对涉及同心县10户违法建房户进行了行政处罚,共计罚款3.175万元。一是对26户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10元/平方米罚款上限进行处罚。二是对马立虎违法占用94平方米基本农田建房问题,按照30元/平方米处罚上限罚款2820元,并按照深度贫困地区农民宅基管理切实保障农民住房要求规范管理,补办宅基地。另外,针对村民违规建房的行为,镇纪委对韩府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进行了责任约谈,并在全镇范围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韩府村党支部对涉事群众进行了批评教育。
三、整改取得的实效
一是积极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切实从源头上杜绝违法占地建房现象发生;二是进一步规范了村民建房审批程序,落实“地长制”网格化监管要求,加强监管力度,举一反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海原县村镇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认真完善了农民个人建房相关审批工作程序。
附:关于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查组“回头看”第680号转办件验收情况
李旺镇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