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9/2018-78566 | 文号 | 海国环责改字〔2018〕004号 | 生成日期 | 2018-08-10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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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国环局 |
海原县第二污水处理厂: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6400006943379265
地址:海原县东胜路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天鹏
我局于2018年7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海原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因絮凝反应池电磁阀烧坏及污泥提升泵故障(污水处理厂不进水、不排水,在线监测数据不上传),导致污水直排。企业未编制《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2018年7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7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记录、在线监测数据月报表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违反了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对设备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污水达标排放,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海原县国环局备案。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海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