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9/2018-78565 | 文号 | 海国环罚告字〔2018〕004号 | 生成日期 | 2018-08-10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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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国环局 |
海原县第二污水处理厂: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6400006943379265
地址:海原县东胜路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天鹏
我局于2018年7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海原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因絮凝反应池电磁阀烧坏及污泥提升泵故障(污水处理厂不进水、不排水,在线监测数据不上传),导致污水直排。
以上事实,有2018年7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7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记录、在线监测数据月报表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的罚款(1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如有异议,请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潘正卿
电 话:0955-4013140
地 址:海原县政府北街
邮政编码:755200
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