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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整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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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640522009/2018-78563 文号 海国环罚字〔2018〕004号 生成日期 2018-08-24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国环局
 海原县第二污水处理厂: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6400006943379265

地址:海原县东胜路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天鹏

我局于20187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海原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因絮凝反应池电磁阀烧坏及污泥提升泵故障(污水处理厂不进水、不排水,在线监测数据不上传),导致污水直排

以上事实,有20187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727日《调查询问笔录》、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记录、在线监测数据月报表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8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国环罚告字[2018]0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我局对你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的罚款(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海原支行

    名:海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

    号:41300104000653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88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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