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9/2018-78563 | 文号 | 海国环罚字〔2018〕004号 | 生成日期 | 2018-08-24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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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国环局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6400006943379265
地址:海原县东胜路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天鹏
我局于2018年7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海原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因絮凝反应池电磁阀烧坏及污泥提升泵故障(污水处理厂不进水、不排水,在线监测数据不上传),导致污水直排。
以上事实,有2018年7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7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记录、在线监测数据月报表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国环罚告字[2018]0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我局对你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的罚款(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海原支行
户 名:海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
账 号:41300104000653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