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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海原县城区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报告

索引号 640522008/2018-17610 文号 海建发〔2018〕88号 生成日期 2018-04-19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住建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住建局

 

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报送海原县城区集中供热工程项目

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报告

 

县人民政府: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海原县城区集中供热工程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2018年 4 月 11 日,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召开海原县城区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会。验收小组由工程建设单位(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监测单位(宁夏永衡正检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宁夏闽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特邀2名专家(名单附后)组成。验收小组经现场查看并核实了本项目建设运营期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的建设情况及验收监测单位验收监测情况的汇报,经认真研究讨论形成如下验收意见: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项目所在地为海原县城,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为县城东区供热站、南区供热站院内,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为华山路与纬一路西北角。项目地理坐标为:东站:北纬36°34'17.12"、东经105°39'04.80";南站:北纬36°33'02.57"、东经105°39'05.47";西站:北纬36°33'46.05"、东经105°38'05.01"。海原县共建4个供热系统,1#(东区供热站)、2#(南区供热站)、3#(西区供热站)、4#(北区供热站),截止2016年底,1#、2#、3#均已经开始运行,4#在建中。东区供热站:扩建锅炉房1650m2,安装1台100t锅炉及相配套的烟囱、除尘器、除渣机、动力配电等设备;一级供热管网2880m,换热站3座;南区供热站:扩建锅炉房2820m2,安装1台65t锅炉及相配套的除尘器、除渣机、动力配电等设备;西区供热站:占地60亩,新建锅炉房3350m2,安装1台40t和1台65t锅炉,并配套的烟囱、除尘器、除渣机、动力配电、水处理等设备;一级管网8680m,换热站5座。封闭煤渣场2000m2

本工程实际总投资10000万元,环保投资1200万元,即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2.0%。

二、工程变动情况

本项目建设工程内容未发生较大变更,环保治理设施做了优化调整。各个供热站沉淀池的容积比环评设计的容积大,是因为实际产生的沉淀量较大、为了更好的沉降沉淀。东区供热站新建100t锅炉配套的烟囱环评设计高度为60米,实际建设高度为45米。西区供热站新建40t和65t锅炉配套的烟囱环评设计高度为60米,实际建设高度为80米。经核算烟囱高度满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评价的要求。烟囱结构设计符合《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02)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的要求。

三、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一)废气

1、有组织排放废气

本项目有组织排放废气污染源主要来自燃煤锅炉产生的锅炉烟气,主要污染物为烟尘、SO2NOX

东区供热站扩建项目锅炉烟气采用多管除尘器+双碱法脱硫塔进行除尘脱硫处理后由1根45m高的烟囱排入大气;

南区供热站扩建项目锅炉烟气采用多管除尘器+双碱法脱硫塔进行除尘脱硫处理后由1根60m高的烟囱排入大气;

西区供热站新建项目锅炉烟气采用多管除尘器+双碱法脱硫塔进行除尘脱硫处理后由1根80m高的烟囱排入大气;

2、无组织排放废气

本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污染源主要来自储煤场产生的粉尘和灰渣场产生的粉尘。

东区供热站新建一座封闭式钢制煤仓和露天式灰渣场。煤场采用锅炉外排水定期喷淋抑尘,灰渣场采用软水设备外排浓盐水和锅炉外排水对灰渣进行定期处理。

南区供热站储煤场和灰渣场均为露天型。煤场采用锅炉外排水定期喷淋抑尘,灰渣场采用软水设备外排浓盐水和锅炉外排水对灰渣进行定期处理。

西区供热站新建一座钢制煤仓及露天式灰渣场。煤场采用锅炉外排水定期喷淋抑尘,灰渣场采用软水设备外排浓盐水和锅炉外排水对灰渣进行定期处理。

   (二)废水

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为锅炉排污水、软水设备外排浓盐水等生产废水和员工生活污水。

锅炉排污水和锅炉房内设置的软化水装置产生的浓盐水集中收集后用于加湿灰渣和封闭储煤仓喷淋,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

 各个供热站均未建设员工宿舍及食堂,生活污水的产生量极少。

   (三)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设备噪声,包括集中供热站的锅炉、引风机、鼓风机、水泵、除尘设施、输煤机械等设备产生的噪声,经过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后减弱噪声。

   (四)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燃煤灰渣、脱硫渣等。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燃煤灰渣、脱硫渣暂存于灰渣场,集中收集后作为建筑材料外售。

(五)其他环保设施落实情况

防渗措施:沉淀池、循环水池等水泥硬化,并已采取防渗措施,达到防渗要求。

在线设备:本项目对东区供热站、南区供热站、西区供热站中所有烟囱加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并配套安装流量计。在线设备型号为YX-CEMS。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状况良好。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显示各个供热站锅炉烟气各监测因子排放浓度均满足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表明,各个供热站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颗粒物的限值要求。

噪声:监测结果显示,各个供热站项目厂界昼间与夜间的等效连续A声级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各个供热站锅炉烟气监测因子排放浓度均满足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排放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废气中悬浮性总颗粒物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颗粒物的限值要求。厂界昼间与夜间的等效连续A声级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满足环境保护管理要求,项目投产后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一)验收结论

海原县城区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环保手续完备,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制度,落实了环评报告及批复所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外排各类污染物均符合相应标准要求,达标排放。项目可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后续要求

1、加强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2、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确保监测数据满足规范要求;

3、按照环保部印发的企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相关要求规定开展企业自行监测。

 

 

                                 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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