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9/2018-93451 | 文号 | 海污普办发〔2018〕18号 | 生成日期 | 2018-10-09 09: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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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国环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及宁夏泽瑞隆环保有限公司:
为加强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移动数据采集终端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对普查工作辅助支持作用,海原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了《海原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移动数据采集终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
附件:《海原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移动数据采集终端管理办法》
海原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移动数据采集终端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移动数据采集终端(以下简称“终端”)使用管理,更好地发挥终端作用,防止发生丢失、泄密等事件,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终端管理坚持分级管理和“谁领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污普办负责本级领用终端的统一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应负责领用终端的统一管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做好本人领用的终端的管理。
第二条 各级污普办要切实做好终端固定资产管理,落实人员负责,在领用、传递等环节做好交接登记手续,防止固定资产流 失。
第三条 各级污普办负责组织终端使用培训及技术方面的支持,开展保密知识宣传,对终端丢失、泄密等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享有终端的使用权,按照污染源普查的技术要求,在入户调查工作中使用终端。
第五条 终端使用人员要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终端,做好保护措施,防止人为损坏。终端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县污普办,由县污普办逐级上报自治区污普办,由自治区污普办联系厂家处理,严禁私自拆卸修理;因人为原因造成终端损坏的,修理或換机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六条 严禁使用终端传输、处理、存储涉密信息;使用过程中做好网络防护工作,防止病毒、木马程序侵入终端,造成终端无法正常使用、数据损坏等不良后果。
第七条 在使用终端过程中违反办法规定及污普有关技术规定,造成损失的,由使用者个人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污普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