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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污普查综合类报表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9/2018-93446 文号 海污普办发〔2018〕16号 生成日期 2018-10-31 10:53: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国环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依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国污普[2018]15号)、《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国污普[2018]16号)、《关于做好污普综合类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宁污普办[2018]37号)等文件精神,农业源、生活源、移动源部分综合报表需要县级农业、交管等部门填写,县普查机构要做好协调工作,各级农业、交管等相关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各类综合报表填报工作,确保于10月25日前完成填报、审核、上报工作。具体填报任务如下:

一、农业源

县种植业基本情况(N201-1表)、县种植业播种、覆膜与机械收获面积情况(N201-2表)、县农作物秸秆利用情况(N201-3表)、县规模以下养殖户养殖量及粪污处理情况(N202表)、县水产养殖基本情况(N203表),5张综合表由县农牧部门根据统计数据填报;县统计部门配合提供填报所需数据;市农牧局对县(区)填报工作做好指导及数据审核。

二、生活源

县域城镇生活污染基本信息(S202表),由县城乡建设统计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填报。

三、移动源

机动车保有量(Y201-1表),由县公安交管部门填报;

农业机械拥有量(Y202-1表),由县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全国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农业机械拥有量[农市(机年)3表]填报;

农业生产燃油消耗情况(Y202-2表),由县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全国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农业机械拥有量[农市(机年)3表]填报;

机动渔船拥有量(Y202-3表),由县渔业管理部门依据《渔业统计报表制度》中渔业船舶拥有量(水产年报12表)制定填报;

农业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Y202-4表),由县普查办农业组填报;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Y201-2表)、油品储运销污染物排放情况(Y203表)由农业组填报。



海原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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