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海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登录个人中心 无障碍阅读 长者版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新闻中心 网上办事 政民互动 走进海原
公共资源交易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共资源交易

海原县财政局处理决定书

索引号 640522003/2020-00132 文号 海财发〔2020〕390号 生成日期 2020-10-28 17:0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财政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财政局


 

一、相关当事人信息

投诉人:宁夏中环国安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096354275N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620号新能源花园海沃空间     法定代表人:邢柱

授权代表人:邢柱

邮编:750001       联系电话:13709599052

被投诉人1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300MB1E759714

地址:海原县海城镇政府北街(海原三中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汉东   联系电话:13723349388

联系人:许嘉龙

邮编:755200      联系电话:0955--4013140     


被投诉人2: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0406728D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紫云华庭42号楼2单元102

法定代表人:杨献民

联系人:荣燕

邮编:750001     联系电话:0951-5676421

相关供应商:西安绿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631749415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号旺座国际城E292903

法定代表人:汪舰

邮编710075       联系电话:13991147104

二、案件来源及查处

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受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的委托,于2020813日首次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发布了海原县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监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94日开标时,共有西安绿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夏中环国安咨询有限公司、青岛绿蓝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泰城实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家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并提交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确定相关供应商西安绿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预中标人。99日被投诉人2发布中标公示。

投标供应商宁夏中环国安咨询有限公司2020914新华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代理公司915给予答复。投标供应商宁夏中环国安咨询有限公司对代理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924海原县财政局提起投诉。海原县财政局经查依法决定受理投诉,并向被投诉人以及相关供应商送达了投诉书副本及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举证说明。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均予以说明并举证。

投诉人投诉事项一:对该项目专家评分有异议

事实依据:1该项目第一中标人西安绿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绿创)报价550万元,价格分45分,我公司宁夏中环国安咨询有限公司报价635.475万元,价格分38.95分。第一,经我公司登陆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西安绿创公司无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故该项目评分标准第五项第2款中7分无法达到;第二,根据第一中标候选人官方网站(http://www.greentran.com.cn/)查询,第一中标候选人无评分标准中第4项履约保证能力中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备案证明、软件生产能力CMMI认证叁级(含)或以上,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三级证书(含)或以上相关资料,故该项目评分标准第四项中3分无法达到。仅此两项分值西安绿创失分10分,价格分我司相比绿创低6.05分,但仅以上分值小计我公司高于西安绿创3.95分。第三,第一中标候选人公司业绩仅为软件平台业绩,技术人员均为软件开发及平台维护人员,该项目为环境微型监测设备和移动监测设备采购及运营维护。因此,我司认为西安绿创不具备该项目评分标准第7项售后服务中质保期服务承诺:包括安装调试、服务响应和故障排除、日常维护及保养措施等运行维护能力。

根据我公司质疑后招标代理机构于20209101639分发布的海原县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监管项目中标公告补充事项公告(一次),中标单位的货物品牌为河北华清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查询河北华清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其经营业务环境监测,土壤检测修复等服务,且环境类检测能力不足500项,如中标单位西安绿创委托河北华清进行检测服务,西安绿创涉嫌违法分包或者转包。

投诉人投诉事项二:1、通过彩页和网上信息看到第一中标人供货商提供的设备并未配有颗粒物切割器,没有流量恒定,气体因子没有配滤芯,颗粒物也没有动态加热这一配置,不符合招标文件项目需求1.1.2.1微型空气质量检测仪设备要求:(3采用泵吸式采样方式,颗粒物采样前端配有旋风切割器,流量恒定大于2.8L/min,气态因子前端配有滤芯,起到防尘作用,颗粒物采用动态加热控制,去除水雾对测量数据影响。

2第一中标人供货商设备信号输出仅有RS485接口,不符合招标文件项目需求1.1.2.1微型空气质量检测仪设备要求:(4)提供≥2RS232≥2RS485≥2USB口。

3、第一中标人供货商设备无颗粒物与气路独立采样的功能,通过算法排除环境因素的影响及各污染成分间相互干扰,不符合招标文件1.1.2.1微型空气质量检测仪设备要求:(6颗粒物部分与气路分别独立采样,气室密封,保证数据准确性。

4、第一中标人供货商设备无法证明数据可上传至8个平台,不符合招标文件1.1.2.1微型空气质量检测仪设备要求:(7具备有线和无线两种传输方式,数据传输方式满足《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212-2017)要求,数据最多可同时上传8个平台。

5、第一中标人供货商设备并未写明采样间隔为1-60min可设置,不符合招标文件1.1.2.1微型空气质量检测仪设备要求:(8设备采样间隔为1-60min可设置。

6、第一中标人供货商设备仅能提供云端自动校准功能,无断电续传、硬件自诊断恢复功能,不支持不断电非接触式设备重启功能,不符合招标文件1.1.2.1微型空气质量检测仪设备要求:(9支持断电续传功能,避免网络环境问题造成的数据丢失,具有硬件自诊断自恢复功能,支持不断电非接触式设备重启功能。

7、第一中标人供货商设备无自动报告传感器运行状态,故障报警等功能,不可上传仪器故障,断点状况等信息,远程控制设备等功能,不符合招标文件1.1.2.1微型空气质量检测仪设备要求:(10设备可自动报告传感器运行状态,具备故障报警等,能通过远程终端对设备进行远程校准和程序升级,可上传仪器故障,断点状况等信息,并可远程控制设备。

经我局对本项目的招、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及评审资料等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和分析,并于1014从自治区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邀请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复审委员会,邀请法律顾问参与了复审,投诉人提出的有关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给出了专家建议。

现审理查明:投诉人投诉事项一对该项目专家评分有异议质疑期代理公司和采购人组织原评标专家复审、核实,在评审过程中因负责评分标准(1)第四项履约保证能力打分时,由于西安绿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在商务条款偏离表中(投标文件第32页)承诺三项齐全,并在证明材料中提供了三项证书(投标文件第270页),其中中文版2项,英文版1项(与中文版重复),评审老师对英文版无法鉴定,就按该公司商务条款承诺项视为满足得3分,经核实实际得2分。2)经核实西安绿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环境类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西安绿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P281-P288提供了设备供应商河北华清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环境类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但不够500项。因此西安绿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评分中综合实力第2项现评审得3分。以上二项投诉成立。

3)经审查西安绿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和复审现场提供的业绩原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不成立。

投诉人投诉事项二:1西安绿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P320缺硫酸雾指标未响应招标文件P40NH35项指标要求。(2)西安绿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P340故障处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3)西安绿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P343技术指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缺TSPSO2NO2O3COTVOC、湿度、风速及大气压,且与P313技术指标前后不一致。(4)西安绿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P311颗粒物采样前端要求配有旋风切割器与P325产品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根据招标文件P513项技术标响应(技术指标、参数)中带“★”为重要技术参数,不能满足的为无效投标。故西安绿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

投诉人投诉事项二中的567三项投标文件中有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不成立,不予以支持。

专家复审结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西安绿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中标资格。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西安绿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中标海原县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监管采购项目不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带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要求,应为无效标书。投诉人所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应予支持。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投诉人对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经我局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根据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

经我局研究决定:1对在海原县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监管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不认真负责的专家提出批评;2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或者中卫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原县财政局

                                                                                             20201028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 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