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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索引号 640522001/2024-00754 文号 海政规发〔2024〕2号 生成日期 2024-10-09 08:41:3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政规发〔20242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更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清理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罚款规定的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海原县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县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废止1,宣布失效1件。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24109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1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规发〔20215


附件2

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1

《海原县2023年消费需求促进年活动实施方案》

海政办规发〔2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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