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1/2023-00352 | 文号 | 海政办规发〔2023〕3号 | 生成日期 | 2023-07-04 11:2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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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政府办 |
海政办规发〔2023〕3号
各相关单位:
《海原县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为积极引导和促进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全面提升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业服务水平,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宁价费发〔2018〕1号)等精神,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特制定海原县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
4.《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5.《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6.《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宁价费发〔2018〕1号);
7.《关于调整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卫价发〔2016〕11号)。
二、收费标准
(一)停车场收费定价范围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本次停车服务收费范围为全县保障性住房小区、车站、城市和医疗机构院内停车场等,具体为:
1.保障性住房小区和安置小区:益民保障房小区、中静保障房小区、创业园保障房小区、文昌保障房小区、文昌安置小区、育才小区、西湖一期、幸福花园、西湖二期、东城小区、向阳小区。
2.城市停车场:四季鲜停车场、南门停车场。
3.医疗机构院内停车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宁南医院、海原县人民医院、海原县中医医院。
4.车站停车场:县汽车站停车场。
(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上述停车场类型具体为: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类别 | 车辆类型 | 收费标准 | |||||
半小时以内 | 3小时内 | 3-6小时内 | 6-10小时 | 10-24小时 | 计费周期 | ||
一类停车场(医疗机构) | 小型车(7座以下,含七座) | 免费 | 2元 | 5元 | 24小时 | ||
大中型车 | 免费 | 4元 | 10元 | 24小时 | |||
二类停车场(城市及车站停车场) | 小型车(7座以下,含七座) | 免费 | 1元 | 3元 | 5元 | 24小时 | |
大中型车 | 免费 | 2元 | 5元 | 10元 | 24小时 | ||
三类停车场(安置小区及保障性住房小区) | 小型车(7座以下,含七座) | 免费 | 1元 | 2元 | 5元 | 24小时 | |
大中型车 | 免费 | 2元 | 5元 | 10元 | 24小时 |
注:1.一类停车场不提倡包月收费,二三类停车场提倡包月,三类停车场限定小型车业主包月不超过每月20元,包年不超过每年200元,下浮不限,大型车业主包月不超过每月30元,包年不超过每年300元,下浮不限。
2.免费车辆: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执法车、救灾抢险车、医疗救护车、环卫清运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邮递车、殡葬车等;残疾人专用车辆;政府扶持或认定的“菜篮子”车辆。
3.不设置电子计时设备的停车场,实行按次收费,执行首时段收费标准。
4.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含停放服务收费,如已收取充电服务费的,不得另行收取机动车停车服务费。
5.遇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公益活动期间,被确定为临时应急停车场时,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其他事项
1.除安置小区及保障性住房小区外,其他停车场收取的停车服务费收入首先满足停车场的维修维护及设备更换等费用;安置小区及保障性住房小区停车费收入应设置专户核算,其中:30%用于支付维修维护及设备更换费用,剩余70%补充至小区维修基金中,如无法设置专户的应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协商支付一定比例的维修维护费后将剩余金额补充至小区维修基金中。
2.城市道路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免费停放。
3.新增的同类停车场参照本收费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基础设施,增加车位供给。住建部门要合理配建县城内停车设施,以规范停车为主,增加停车泊位为辅,充分利用路侧停车资源,循序渐进,逐步实现合理停车供给和规范停车秩序要求,以居住区、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外围交通站点、医院、学校、旅游景点等特殊地区为重点,在注重土地集约利用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公共停车场布局,形成以配建停车位为主体、以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以路内停车位必要补充的停车格局,满足群众停车需求,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和公共道路资源合理利用。
(二)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费收支。县住建、交通、卫健等部门要对管辖的停车场加强监督管理,单独设置停车服务费账务,增强停车服务费管理透明度,规范收费和使用管理。各类停车场收费主体必须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机动车停放服务标准明码标价牌,明示经营管理者名称、停车场地范围和位置、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12358”以及免费规定等内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性住房小区(含安置小区)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施行。住建、交通、卫健、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着眼长效机制建立,堵塞收费漏洞,确保停车服务收费安全高效,切实优化公共停车服务。
(三)强化技术支撑,促进科学管理。住建、交通、卫健等部门要督促停车收费主体完善计量设施,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
四、执行时间及期限
本收费标准自2023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日。
图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