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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原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23-00302 文号 海政规发〔2023〕1号 生成日期 2023-05-30 11:15: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政府办

海政发〔20231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县直各部门

《海原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23530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土地征收(收回)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收回)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用地单位(个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政规发〔20231)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县实际,制定本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

(一)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及《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政规发〔20212号)有关标准执行。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对依法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征用地周边相同类型的土地基准年招拍挂价格为基准价,依法评估补偿。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而导致国有土地收回的不予补偿。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不予补偿。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相邻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二、房屋及附着物征收

(一)按照规定可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房屋及附着物参照附件规定的标准依法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由住户按照签订的协议自行按期拆除,对未按要求及期限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统一拆除。

(二)征收范围内对无证的建筑物,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产权人等以房产证、租赁证登记或合法建设批件(规划等)为准。

(三)凡未经批准,违法乱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发布征收公告后,抢搭抢建各种建筑物及抢栽抢种的树木、农作物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处置。

各乡镇(街道办)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补偿标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征收秩序。

三、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水浇地1800/亩,旱耕地1200/亩。

四、征收组织

县城规划区内,由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海城街道办组成的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机构,按照建设项目需求,组织落实征收任务,负责做好地类认定、面积丈量、附着物清点等现场登记认定工作。征收集体土地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参加土地征收工作。

五、附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2023323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政规发〔20231执行,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执行。

  

附件:海原县地上建(构)筑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

海原县地上建(构)筑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

序号

名称

类型

规格

补偿标准

备注

1

楼房

框架结构

/平方米

2300

层高3米,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或柱基础,屋面保温防水卷材,室内普通装修、外墙贴瓷砖等;已安装塑钢窗,防盗门,瓷砖地面,具备水、电、暖设施

砖混结构

2100

层高3米,外墙(24)墙,砂浆砌筑,三道及以上圈梁,预制板顶,室内普通装修、外墙贴瓷砖等;已安装铝合金窗,防盗门具备水、电、暖设施

2

平房

框架结构

2000

预制拼装房,内外墙涂料,保温,室内水泥地面或瓷砖地面,室内普通装修,已安装铝合金门窗,具备水、电、暖设施

砖混结构

1700

上下圈梁构造柱,SBS或油毡顶,外墙面砖或涂料,内墙贴面砖或挂竹纤维装饰墙板,新型断桥铝合金门窗,室内普通装修

砖木结构

1350

双坡挂瓦屋顶,松木椽、钢、木梁,新型断桥铝合金、罗普斯金门窗,内外墙瓷砖或涂料、室内普通装修

土木结构

900

毛石基础,四周外墙为土墙,有5层以上碱砖,杨木椽、木梁、有门窗,水泥/红砖地面,有供电设施

3

附(杂)房

砖混结构

700

1.含砖混简易,层高2.2-2.5米,能住人或做杂房使用,有门窗、砖铺地,有供电设施
2.墙体四周为砖墙,房顶为苯板的苯板平房按此标准补偿

砖木结构

500

1.层高2.2-2.5米,能住人或做杂房使用,有门窗,砖铺地面或水泥地面,有供电设施
2.墙体四周和房顶全部为苯板的房屋按此标准补偿

土木结构

300

土木简易房,层高2.2-2.5米,能住人或做杂房使用,有门窗、土地、砖铺地面或水泥地面,有供电设施

棚房

200

有前墙,有门窗,屋顶挂瓦,层高2.2米以下简易房

4

围墙

24厘米砖墙

延长米

300

高度2.2米,含基础抹灰,每增减10cm价格调±15/米,泥砌墙下调15/

12厘米砖墙

200

高度2.2米,含基础抹灰,每增减少10cm价格调±10/米,泥砌墙下调10/

土墙

40

含基础、垫层

铁丝围栏

70

含基础、垫层

5

地坪

水泥地坪

/平方米

40


砖地坪

35


砼地坪

100

含基础、垫层,混凝土,强度等级高

6

门楼

砖混结构

/

4000

3.2米,深度1.8米,现浇或预制板顶,瓷砖贴面,不含铁大

砖木结构

3000

3米,深度1.8米,松木椽顶,瓷砖贴面,不含铁大门

土木结构

1000

2.6米,深度1.2米,清水墙,不含铁大门

7

畜圈棚

砖混结构

/平方米

260

三面砖墙,杨木椽顶,层高2.6米,少一面墙下调50/平方米

砖木结构

190

三面砖土墙,5层以上碱砖,杨木椽保温板顶,层高2.6米,少一面墙下调30/平方米

土木结构

100

三面土墙,层高2.6米,少一面墙下调30/平方米

8

厕所

水冲式

/

600

不含卫生设施

室外旱厕

545


化粪池

700


9

井窖

水井

/

800

手压井800/

/

4000


沼气池

/

1500


10

坟墓

单穴

/

2300

坟墓迁移费

双穴

/

3000

坟墓迁移费

11

温棚

砖混结构

/平方米

130

三面砖墙,钢架类温棚

砖木结构

/平方米

90

三面砖墙,一排钢架两排木架

土木结构

/平方米

80

三面土墙木架

冷棚

/平方米

30

冷棚(含损失)对不按技术规范搭建的大拱棚(技术规范标准为:全钢结构或半钢结构,棚高在1.5米以上),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补偿

12

鱼塘


/

3000

清塘费

13

畜禽

搬迁费

鸡鸭鹅雁鸽

/

8

含搬迁运费、搬迁损耗、临时安置补偿

/

15


/

50


/

200


14

通讯

有线电视

/

300

移装费

家庭宽带

/

130


固定电话

/

160


15

热水器

太阳能

/

300

移装费

电能

/

300


16

防盗门

铁门

/平方米

300


卷帘门

/平方米

140


简易门

/平方米

90


17

炕灶

/

1000

砖炕,贴面砖

/

1300


18

卫生设施

浴缸

/

1100


座便器

/

1000


蹲便器

/

250


19

水管

下水管
(水泥、铁铸)

/

110

含土方开挖、涵管安装、土方回填

上下管线

/

75

人工下管,管径30mm

20

空调


/

600

移装费


海原县地上建(构)筑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二)

序号

名称

类型

规格

补偿标准

备注

1

果树

盛果

5-15年生

/

850

1.包含苹果、梨、桃、杏、枣树、核桃等
2.零星栽植的果树适用此标准
3.16年以上衰果期参照初果期标准补偿

初果

3-4年生

650

未挂果

1-2年生

80

果树合理种植密度为55/亩,定植株数超过标准密度的,按照标准补偿,低于标准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

2

葡萄树

3-10年生

/

80

1.零星栽植的果树适用此标准
2.11年以上衰果期参照2年生标准补偿

2年生


45

1年生


30

葡萄合理种植密度为220/亩,定植株数超过标准密度的,按照标准补偿,低于标准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

3

枸杞

盛果

3-10年生

/

80

1.零星栽植的果树适用此标准
2.11年以上衰果期参照2年生标准补偿

初果

2年生

60

幼果

1年生

35

苗圃

不低于4000

枸杞合理种植密度为220/亩,定植株数超过标准密度的,按照标准补偿,低于标准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

4

阔叶树
(胸径cm

零星

胸径<5

/

20

1.包括新疆杨、河北杨、榆树、臭椿、柳树、白蜡、刺槐、国槐、沙枣、垂柳、速生杨、樟河柳、紫叶李、金丝柳等
2.阔叶树苗圃不低于4000/

5≤胸径<10

40

10≤胸径<15

80

15≤胸径<20

110

20≤胸径<30

150

胸径≥30

240

苗圃

/

不低于4000

种植株数超过标准密度(74/亩)的,按标准密度补偿;种植株数低于标准密度(74/亩)的,以实际株数补偿

5

针叶树
(株高m

零星

株高<0.5

/

15

1.包含云杉、樟子松、桧柏、侧柏、油松、桧柏球等
2.针叶树苗圃不低于4000/

0.5≤株高<1.0

30

1.0≤株高<1.5

50

1.5≤株高<2.0

90

2.0≤株高<2.5

120

2.5≤株高<3.0

180

株高≥3.0

280

苗圃

/

不低于4000

种植株数超过标准密度(74/亩)的,按标准密度补偿;定植株数低于标准密度(74/亩)的,以实际株数补偿;征收灌木林地的,按照1000/亩标准进行补偿。


海原县地上建(构)筑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三)

序号

名称

类型

规格

补偿标准

备注

1

粮食作物

小麦

/

1500


玉米

2400


马铃薯

1600


秋杂粮

1000

含荞麦、糜子、谷子等

2

经济作物

油料

1400

油葵、胡麻、大豆等

药材

5000


苜蓿

2300


叶菜类

大地

2700

白菜、油菜等

棚内

8000

果菜类

大地

4500

草莓、西瓜、香瓜、西红柿、辣椒、黄瓜、茄子等

棚内

9000

宿根类

大地

3500

韭菜等

棚内

不低于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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