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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水库移民资产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12/2022-00058 文号 海政办规发〔2022〕3号 生成日期 2022-06-09 10:0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水务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水务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水库移民资产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水库移民资产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运行管理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到位、经营规范、效益明显的移民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资金效益防止资产流失切实维护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426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水移民〔2018〕20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宁政发〔200926号),并参照《海原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海党办发〔2020〕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原县域内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包括历年后期扶持资金投入所形成的资)

第三条  移民资产管理运行是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入的项目验收后由建设单位移交给乡镇村使用并负责项目形成资产的管理、维护、经营及服务等工作。移民资产按照谁受益、谁负责”“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运营管理。

  

第二章  资产分类

  

  移民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入产业发展项目形成的资产经果林、牲畜养殖圈舍场等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及购置生产加工运输机械设备、工具器具等生产资料形成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如农田水利、饮水主体工程、道路、排水、移民巷道庄点美化绿化等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五条  县水务局指导乡镇、村将移民资产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由乡镇、村建立健全移民资产管理台账和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移民资产清产核资股权量化和业务培训工作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乡镇落实“村账乡管”及移民资产登记入账工作,由乡镇、村建立健全移民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其区域内移民资产的监管主体具体负责移民资产登记入账规范管理、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移民资产所在地村委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移民资产的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村移民资产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移民收益分配等工作对经营性资产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资产管护制度明确收益分配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要建立现代经营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确保移民资产保值增值确保资产发挥效益对非经营性资产村集体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服务群众。


第四章  资产确权

  

第九条  资产计价。移民资产原则上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审计决算结果作为计价依据登记入账

第十条  资产确权。对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移民户所有所有权确定到移民户无需进行登记管理对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所有权确定到村集体跨乡、村项目形成的资产属项目乡、村共有并按项目建设资金投入比例情况确权到相关乡、村

第十一条  协商解决纠纷对移民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由所在乡镇协调解决

  

第五章  资产登记

  

第十二条  建立管理台账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成移交后  各村应及时建立移民资产管理子台账同时报送所在乡镇由乡镇汇总村级子台账建立本辖区移民资产管理分台账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县水务局应对各乡镇分台账进行汇总。

第十三条  资产登记入账按照村财乡管工作机制规定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成移交后各村应及时收集资产入账登记的资料提交给所在乡镇财经服务中心财经服务中心根据形成移民资产的类别登记入账完善记账凭证登记总账与明细账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乡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明确到相关村集体

第十四条  移交入账凭证乡镇财经服务中心完成登记入  账工作后留存,并将记账凭证复印一份给移民资产所在村存档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十五条  移民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当年要产生收益但因生  产周期长自然灾害突发市场行情不景气等因素除外移民资产收益为剥离资源性资产(如土地)、经营成本及其他投入效益之外的份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每年对移民资产的经营收益等工作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的,收益归户所有;确权到村的,村“两委”班子要以移民户为主研究制定“本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务局备案,原则上分配给移民的收益比例不低于移民资产净收益的50%。“本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应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务局监督下实施。

第十七条  经营性资产可分配收益为当年收益与上年末未分配收益之和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的其收益应公示后由乡镇监督发放收益入账后3个月内完成

第十八条  经营性资产通过承包、租赁、入股等方式与经营主体(个人、合作社、企业等)合作的年收益原则上不得低于资产所在村申报项目时测算分析的直接收益值同时不得低于该资产入账计价的6%分配工作同样由乡镇监督实施。经营主体要主动吸纳移民户参与经营和就业增加移民群众收入

第十九条  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给经营主体的部分优先用于项目发展、设施维护运转经费等分配给村集体的部分优先用于本村移民公益事业方面分配给本村移民的资金可以以户或个人现金形式分配

  

第七章  非经营性资产管护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运行管护的责任单位是乡镇监督检查资产管护工作落实到位各村民委员会为非经营性资产运行管护的主体具体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资产(设施)履行全民维护义务及时制止、检举损坏、侵占、私分、挪用移民资产(设施) 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后其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即纳入管护范围由乡镇村制订管护制度实施资产管护工作项目质保期内若因质量缺陷导致损坏由建设单位责令施工单位整改修缮

第二十二条  乡镇、村可通过村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  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实施管护

第二十三条  根据管护任务情况可采取本人申请、群众推  荐、公开竞争等方式优先在本村移民户中选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的管护人员确定管护人员需由村民委员会初审并报乡镇政府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  管护人员实行合同管理签订管护责任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职责任务要尽量保证管护人员队伍稳定确保资产长期发挥效益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对群众反映强烈确实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及时解除管护责任合同

第二十五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移民非经营性资产的布局和现状严格执行管护制度履行管护责任做好工作日志对资产(设施) 运行状况做到反应迅速、上报及时全力保证管护的资产(设施) 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八章  经营性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资产处置的情形。移民资产在运行管理当中出  现资产损毁的应由乡镇督促指导管护主体采取相应措施尽快修复并恢复使用功能若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恢复使用功能或受发展规划影响正常报废而必须处置的可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移民资产处置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的程序对移民资产进行处置由村  委会研究后提出申请报乡镇进行初审乡镇委托第三方对移民  资产进行评估乡镇将初审意见及评估结果要分类报县水务局审核后方可按有关法规办理移民资产处置手续并完善相关财务手续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备案材料。村级申请报告乡镇初审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县水务局审核意见、有关影像佐证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  资产处置收入的处理。移民资产处置的收入归  资产所有权单位所有安排用于所辖区域水库移民公益事业

  

第九章  资产监督

  

第三十条  移民资产管理、收益及分配情况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乡、村工作人员在移民资产管理中因失职渎职、履职不力、指导监管不到位等出现以下情况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违反本制度  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平调、损坏、挥霍浪费移民资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非法改变移民资产所有权的

(二) 不按照规定进行移民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移民资产损失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移民资金建成的基础设施或改变其  功能用途、低价处理移民资产的擅自对移民资产进行抵押和以  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四) 虚报冒领、贪污骗取、挤占挪用移民资产或管护资金的  因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移民资产损失的

(五) 其他造成移民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2年7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7月6日。

附件: 海政办规发〔2022〕3号海原县水库移民资产运行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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