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1/2021-00181 | 文号 | 海政规发〔2021〕2号 | 生成日期 | 2021-05-24 14: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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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种羊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文件要求,现将海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为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综合征地实际情况,构成比例1:9,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根据宁政规发〔2020〕8号文件规定:海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编号为Ⅰ,区片综合地价为26800元/亩,区片范围为海原县辖区范围内所有农用地。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1.1倍标准执行,征收园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乔木林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7倍标准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6倍标准执行,征收旱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6倍标准执行,征收人工牧草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5倍标准执行,征收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1倍标准执行,征收鱼塘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3倍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参照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1倍标准执行;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所在区片相应地类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对征收县城规划内的旱耕地按区片综合地价0.7倍(18760元/亩)标准执行。
二、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
本通知确定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已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2020年1月1日至本次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期间批准征收的土地,按照本次区片综合地价补齐差价。针对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各乡镇(街道办、种羊场)要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协调机制,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加强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情况的监管
各乡镇(街道办、种羊场)要加强领导、强化监管,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发生,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本通知自2021年6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2日。
附件:海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人民政府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县区 | 区片编号 | 区片综合地价 | 区片范围 |
海原县 | Ⅰ | 26800 | 海城街道、海兴开发区、海城镇、三河镇、李旺镇、七营镇、西安镇、高崖乡、关桥乡、贾塘乡、树台乡、史店乡、郑旗乡、甘城乡、关庄乡、红羊乡、九彩乡、曹洼乡、李俊乡、盐池村 |
单位:元/亩
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