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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21-00175 文号 海政办规发〔2021〕7号 生成日期 2021-05-10 17:2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财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种羊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对外承包)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实施办法(试行)》(宁财规发201833)和《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办规发202012)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出租(对外承包)及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对外承包),是指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或公共事务职能的前提下,以有偿方式将国有资产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经济行为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对外承包)应当统一进入中卫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公开招租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对外承包)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对外承包)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出租(对外承包)

(一)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区、市及海原县有关文件规定不得出租(对外承包)的。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对外承包)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履行单位决策程序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或者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其中土地房屋资产(机关事务中心管理的房屋除外)出租(对外承包)的,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再报财政部门审批;其他资产出租(对外承包),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三份)报财政部门备案。

3个月以内的资产出租(对外承包)事项,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三份)报财政部门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对外承包)实行审批事项网上办理。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对外承包)事项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实现线上、线下同步申报、同步审批,提高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确保出租(对外承包)过程公开透明。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资产(机关事务中心管理的房屋除外)出租(对外承包)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对外承包),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进场申请。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文件要求,提交以下资料,在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办理出租(对外承包)进场手续,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1.书面申请;

2.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拟出租、出借事项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4.行政事业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定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借的书面证明,采用非公开方式招租的承租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有关资料。

(二)价格确定。出租(对外承包)的资产应由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产所在地同类资产出租(对外承包)情况进行市场询价,根据询价结果确定挂牌底价,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挂牌底价。询价结果或评估结果按权限报县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备案。

(三)信息披露。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依据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信息披露,首次正式公告的挂牌底价不得低于经备案的询价价格或评估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具体公告期的,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发布公告;没有具体要求的,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出租(对外承包)资产由行政事业单位统一保管,挂牌交易期间不得使用,特殊情况须在公告中予以披露。

(四)挂牌交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对外承包)项目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由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组织网络竞价确定最终承租(包)方。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成交。

(五)组织签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对外承包)项目成交后由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资产承租(包)合同。

(六)结果公示。资产承租()合同生效后,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承租()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收益上缴。承租()方原则上应当在资产承租()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租金、承包价款。租金、承包价款以人民币计价。
    租金、承包价款(扣除服务费、评估费、税费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县财政(国库)

(八)档案管理。出租(对外承包)活动结束后,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应将全部项目资料归档,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组织交易,加强自律管理,规范交易行为,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出租(对外承包)业务活动规范进行。
    第十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出租(对外承包)过程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机关依法发出终止出租(对外承包)书面通知等特殊情形的,出租(对外承包)行为终止。
    第十一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对外承包)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对外承包)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610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610。《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办规发20191)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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