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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原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20-00211 文号 海政规发〔2020〕4号 生成日期 2020-12-01 09:0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乡村振兴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扶贫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宁开发202030号)精神,为全面加强扶贫资产管理,防止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确保扶贫资产持续发挥效益,为构建长效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提供物质基础,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涉农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清理回收财政存量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扶贫资产主要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管理。其中,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包括开展资产收益扶贫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扶贫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到户类扶贫资产主要为支持贫困户生产发展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二章   资产登记依据  

      第三条 财务清单。财政部门拨付到各部门、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及各部门拨付到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和扶贫办拨付到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部门的财务清单。

      第四条 项目会议纪要申报文件、设计、建设方案、批复、施工、竣工报告、验收和决算报告。

第三章   原则

第五条 扶贫资产清查实行谁实施、谁拨付、谁清查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逐资金、逐项目、逐类型科学精准地厘清资金来源、性质、资产名称、类型、数量、价值、受益及建设单位、建设地点、使用年限、使用情况、受益对象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要严格按照项目的两公告三公示要求,坚持公示公告制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村级公示栏等对扶贫资产运行管理的全过程进行公告公示,充分发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作用,提高资产运营透明度,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第八条在资产运行、管理和处置过程中,要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

第四章   职责分工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分工协作。县扶贫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及资产的监交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指导扶贫资产登记入账及资产的监交工作;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及资产的监交工作;各行业部门负责本单位扶贫资产清查、移交和乡镇(管委会、街道办)行业扶贫资产清查、管理制度制定及收益分配的监督指导工作。

  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内各类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既负责本单位实施形成的扶贫资产的清查登记和后续经营管理,又负责各行业部门移交的各类扶贫资产的登记入账、后续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等方面的工作。

十一  各村两委负责移交到本村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对扶贫资产的名称、类型、数量、形成时间、价值等逐一登记造册入账指定专人管理。公益性固定资产,要进行定期巡检、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固定资产,可通过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或合同,参与扶贫资产的经营管理和监督,建立管护、监督及收益分配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监督内容、收益分配的额度、程序和范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通过村集体自身经营的,要建立管护制度,由村集体负责日常管护。

第五章  产权归属

十二  依据扶贫资产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资产权属。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由受益户自主经营,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各级组织实施的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村集体,由村集体负责运营和管理;跨乡跨村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也可归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十三  项目验收合格后,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正式将项目移交给受益对象,明确产权归受益对象所有,并及时做好资产登记入账,对于符合产权证明办理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办理产权证明的资产要通过合同、协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形式明确产权归属。

十四  扶贫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生产权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应在平等基础上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十五  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按照应纳尽纳原则,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进行分级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将扶贫资产管理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及时采集更新扶贫资产基础信息、变动情况、收益分配等情况。

第六章  经营管理

十六  对于经营性资产,要尽快确定经营主体,不得闲置。村集体可依法自主经营或通过租赁、承包、入股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并向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备案。

第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扶贫资产,严禁私自利用扶贫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确需转让和处置的,由村集体按照民主议事原则提出处置申请,按照乡镇初审、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程序处置,处置结果及时公开,处置后所得资金归村集体所有,纳入村集体三资账户进行管理,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有关要求安排使用。对于处置后所得资金村集体不愿继续使用的,收归县级财政账户,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有关要求统筹安排使用,继续支持脱贫攻坚。

第十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扶贫资产损毁的,应及时组织修复或责成经营主体恢复原状,尽快投入运营。损毁严重无法修复的,应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处置程序予以核销;因管护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七章    资产维护

第十九条权属确定后,资产管理单位要制定相关制定,明确管理人员对资产开展日常的巡线、巡查和维护,建立巡检维护制度。

第二十条维护经费低于5万元的公益性资产项目从乡镇每年实施项目的管理费和劳务奖补费中支付;维护经费高于5万元的由乡镇申报,在业务部门审核确认的基础上报请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立项解决。

第二十一条维护经费低于10万元的经营性资产从每年收益额的10%中支付;维护经费高于10万元的由管理人员申报,在监委会确认和业务部门审核属实的基础上报请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立项解决。

  收益分配

二十二  到户经营性资产收益归受益户所有,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归村集体所有。收益分配要坚持劳动致富,不养懒人,设置一定的支付条件,严禁直接发钱发物,一分了之、一股了之的做法。

二十三  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实行先归集体后分配方式,脱贫攻坚期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贫困村产生的经营性资产,其收益在扣除土地租金、运维管理等必要费用后,大部分应用于贫困户受益,主要用于扶贫公益岗位和互助性岗位开发,重病、残疾、三无贫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补助等,剩余部分用于贫困村公益事业建设和扩大再生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非贫困村产生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在扣除土地租金、运维管理等必要费用后,剩余部分原则上全部应用于贫困户直接增收。

二十四  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分配。村级每年制定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政府审核,并报县扶贫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应及时向村民公示公告,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级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扶贫资产收益进行分配,并在下年初及时公示公告当年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监督检查

二十五  构建扶贫资产动态监督检查体系,扶贫资产管理、收益及分配情况要严格执行公示公告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县扶贫、财政局、审计局和行业相关部门通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方式加强对全县扶贫资产的全面监管,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要切实加强对扶贫资产运营的日常监管。

二十六  县级主管部门、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村在扶贫资产管理中履职不力、指导监管不到位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纪依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附则

二十七  自治区行业扶贫部门对于扶贫资产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自治区文件精神执行。

二十八  本办法2020年12月31日起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县扶贫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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