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1/2019-00105 | 文号 | 海政规发〔2019〕5号 | 生成日期 | 2019-05-30 18:1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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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政府办 |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管委会、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财政资金拨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县财政资金拨付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共中卫市委员会办公室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卫党办发〔2018〕13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下列财政资金的拨付,适用本办法。
(一)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县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新增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四)盘活财政存量结余资金。
(五)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六)县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二条财政资金拨付使用按照部门(单位)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审批的程序进行,法律、法规、自治区政府及财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县人大及常委会审议许可的程序除外。
第三条财政资金拨付使用事项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按照《海原县委“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议事细则》,由县人民政府党组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第四条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拨付审批流程:
自治区财政厅指标文件下达后,财政部门及时告知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照资金用途填写《海原县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审批表》,财政部门依据资金到位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第五条县财政年初预算安排资金审批流程:
(一)基本支出预算:包括工资性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执行进度拨付,因政策调整或个人职务变化等引起人员经费增加的,县财政根据相关规定安排资金足额予以保障,可在全县工资性支出内统筹调剂安排。
(二)项目支出预算:列入年初预算的项目支出由预算单位以文件提出申请,按程序逐级报批。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或工作进度审批拨付。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加注审核意见,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预算安排资金来源为非税收入的项目支出,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由财政部门根据收入入库进度提出拨付意见,按照上述权限报批。
(三)财政代编预算:申请拨付资金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部门加注初审意见,经分管县领导、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3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加注初审意见,经分管县领导、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核后,由资金申请单位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政府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出现的自然灾害预防、抗灾、救灾、救济、突发公共事件、处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等增加的支出及其它安排预算时难以预见的开支,原则上控制在下半年使用。统借统还的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资金由财政部门或政府融资平台根据还款计划以文件形式报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
第六条新增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审批程序:
新增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通过追加预算程序安排拨付,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追加的项目支出,由各预算单位以文件形式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算追加资金申请。对申请追加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县领导、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对申请预算追加资金在50-300万元的,由财政部门进行财力情况初审,经分管县领导、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核后,由资金申请单位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3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上述审批流程,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按“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审定。部门(单位)公用经费原则不予追加。预算追加资金审批程序结束后由县财政统一汇总,并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部门(单位)申请追加的资金文件一律按照纸质传输方式传阅审批,政府办指定专人进行保管流转,避免文件丢失或重复传输。
第七条盘活存量结余资金拨付流程:
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盘活存量政策收回的统筹安排的资金,2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部门加注初审意见,经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加注初审意见,经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核后,由资金申请单位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第八条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支付审批流程: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按照“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提请县委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财政部门列入预算调整方案,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批准执行。
第九条县财政管理的其它资金,如银行贷款、其它应付款等审批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县财政要主动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的监督。
第十一条县财政在执行预算过程中,依据财政法律法规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加强部门(单位)预算执行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对当年的财政预算安排、执行结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要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及时公开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财政收支预决算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要大力推进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管全过程,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送县委、人大、政府,并适时公开。
第十五条纳入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按照《海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政规发〔2019〕4号)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23日,原《海原县财政资金支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办发﹝2017﹞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