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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18-90095 文号 海政办发〔2018〕128号 生成日期 2018-10-09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9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和光伏扶贫贷款管理,提升贷款使用效率,大力促进扶贫产业发展,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04号)《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18年度扶贫小额信贷任务的通知》(宁开办发20187号)中卫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金融扶贫工作方案的通知》(卫脱贫组办发2018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档立卡户是指经县扶贫办录入到

全国扶贫开发系统里面的农户。本办法所指新型经营主体是指吸纳带动10户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的扶贫龙头企业或者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是指农业银行海原支行海原县农村信用联社、邮储银行海原分行、宁夏银行海原支行、石嘴山银行海原支行、中卫市工商行等金融机构根据风险补偿金担保机制,1:10比例放大,实行财政贴息的生产经营性扶贫贷款,贷款期限1-3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信用评级授信,是指以信用履约为核心,以到期还款能力为条件,以劳动能力、经营状况、发展前景、道德信用等指标为依据,对建档立卡户和新型经营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

第五条  信用等级评定与授信遵循“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农户授信采取“批量审批、一次核定、随用随贷、循环使用”模式。

第六条  增扶贫小额贷款业务重点服务区域暂时划分为:农业银行海原支行负责史店乡、贾塘乡、郑旗乡、三河镇、七营镇5个乡镇;海原县农村信用联社负责西安镇、树台乡、关庄乡、红羊乡、李俊乡、九彩乡、李旺镇、甘城乡、甘盐委、高崖乡10个乡镇;邮储银行海原支行负责关桥乡;宁夏银行海原支行负责海城镇;石嘴山银行海原支行负责曹洼乡。建档立卡户和新型经营主体也可自行选择放款银行,建档立卡户和新型经营主体所在的乡镇应为放款银行提供相关的扶贫工作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异地就业创业的,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有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金融扶贫服务。

 

第二章 贷款评级授信

 

第七条  行银行主导、村委协助、自愿申请的评级原则。建档立卡户和新型经营主体最终的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以银行对农户识别、认定的结果为准。其它任何一方不得强迫银行接受评级结果及指令银行授信。评级农户授信采取集中评级授信,评级授信结果各金融机构相互认可。

第八条  建档立卡户评级授信操作流程:农户申请→村级评议小组调查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金融机构联合小组评审授信→扶贫办审查监督。

1.农户申请:农户根据本人家庭情况具实填写评级申请并填写《海原县农户评级授信表》一式三份,连同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或婚姻状况证明一并提交村级评议小组进行调查初评。

2.村级评议小组调查初审:村级评议小组接到农户申请及相关评级资料后,组织小组人员入户核查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指导申请人真实准确填写《海原县农户评级授信表》,并提出调查初审意见。审查完毕应按自然村逐户登记造册,连同农户评级资料一式三份报送所在乡政府审核。村级评议小组须对农户评级基础档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级评议小组报送的农户评级资料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完毕对同意评级农户按自然村逐户登记造册,连同农户评级资料一式三份送金融机构联合评审小组进行复查评审。

4. 金融机构联合评审小组指定3名以上工作人员入户复查申请人评级资料的真实性,并结合《海原县农户评级授信表》及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组织召开评审会议,提出评级意见,对不予评级的必须详细说明复查情况及原因,形成最终评级授信结果送县扶贫办审查监督。

5.金融机构按照最终信用级别结果,应及时对接村级评议小组,组织有融资需求的评级农户到银行指定网点办理贷款,对融资需求农户较多的行政村,经于村级评议小组协商,可集中在村委会现场办贷。

第九条  建档立卡户资信等级评定标准依据《海原县农户评级授信表》测算农户信用级别及授信额度。农户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3A级信用农户”、80分(含)--89分为“2A级信用农户”、60分(含)--79分为“1A级信用农户”,60分以下为“等外户”。新型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及授信由各家银行完成并遵从各自规定。

第十条  建档立卡户授信额度标准单户授信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少数信用状况良好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建档立卡户评级授信实行一户一评,贷款承借对象为该户的评级授信的申请人。

第十二条  新型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及授信由各家银行根据放贷计划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新型经营主体评级授信最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专业大户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元;具体授信额度根据银行规定及帮带建档立卡户数量等测算结果确定。

 

第三章 贷款担保管理

 

第十四条 扶贫小额信贷担保是指由海原县惠民担保公司承担在农行海原县支行、县农村信用联社、县邮储银行、宁夏银行海原县支行、石嘴山银行海原县支行、中卫市工商行等金融机构向已录入建档立卡户信息系统及已评级授信的贫困户和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新型经营主体发放贷款,并将建立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根据各个银行的放贷情况,直接划拨到金融机构。

第十五条 扶贫小额信贷担保范围为县农行海原县支行、县农村信用联社、县邮储银行、宁夏银行海原县支行、石嘴山银行海原县支行、中卫市工商行等金融机构向建档立卡农户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及能够带动建档立卡户发展且进行资产收益分红的新型经营主体。

第十六条  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扶贫产业贷款发放协议,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由风险补偿金代为清偿。担保金给予借款人和新型经营主体同一笔贷款担保年限为1-5年。

 

第四章 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建档立卡户贷款基本操作流程:按照评级授信→贷款申请→资格审核→贷款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

(一)贷款申请。由建档立卡户自愿向所划片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资格审核。银行依据建档立卡户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和国办系统人员信息情况进行资格审查。

(三)贷前调查。所在地的银行基层经办机构在评级授信基础上组织信贷员开展贷前入户的调查,重点调查贷款用途、核实贷款发展产业项目,不能为不用于产业发展的农户贷款。

(四)贷款审批。根据贷前调查情况,银行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同时担保公司做好相应的担保工作。

(五)发放贷款。在各项手续齐全之后,由银行基层经办机构随即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同时要对贷款用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贷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新型经营主体贷款操作流程:按照贷款申请→基层银行经办机构初审→县级银行经办机构审核→贷前调查→贷款审批→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对签订带动建档立卡户发展协议及资产收益分红的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额度以带动户数、银行授信额度和实际需要额度为依据进行确定,每带动一户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担保贷款额度支持,贷款封顶额度视实际情况而定。

 

第五章 贷款贴息管理

 

二十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是指金融机构针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放的、用来发展以户为单位的种植业、养殖业及第二、三产业,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负责的贴息。

该类贷款不得用于购车、盖房、婚丧嫁娶等日常消费及固定资产投资,若有此问题的农户政府不给予贴息。更不能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扶贫小额信贷要坚持户贷户用户还,严禁“户贷企用”。

二十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统一管理,乡镇属地监管。县扶贫办和财政局加强业务指导,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十  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覆盖全县18个乡镇(管委会)的所有建档立卡户

二十  在扶贫产业项目中,由贫困农户作为贷款和收益主体,委托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根据项目合同,统一使用和统一偿还的信贷资金,按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贴息。

二十  对于因产业和生产发展原因暂时无力偿还的到期贷款,经本人申请,放款银行进行审核后可以办理贷款展期,展期后贷款总期限仍在3年以内的,继续予以贴息。属于有能力偿还但恶意逃避还款义务的信贷户,由银行及时清收,清收前发生的贷款利息予以贴息,自银行清收通知发出后产生的逾期利息由信贷户自行承担

二十  小额扶贫贷款贴息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实施,在乡镇贴息审核时是建档立卡户的就予以贴息;因“五类人员”即:家庭有车辆、有楼房(劳务移民楼房除外)、有财政供养人员、有工商企业(包括是股东、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城镇户或非农户等原因,在审核时不是建档立卡户的就不予贴息。因“五类人员”等原因退出的建档立卡户,在退出前已发放的贴息资金不予追缴。享受贴息政策执行到2020年。

二十  扶贫小额信贷按评级授信额度,对建档立卡贫困户5万元(含)以下的贷款贴息,可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5—10万元(含)的贷款贴息,可用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统筹整合的其他地方财政资金予以支付。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后因移民搬迁至其他县(区)的,若户籍未迁移,仍由原贷款地贴息;若户籍已迁移,自迁移次月起由迁入地进行贴息。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额度在10万元以下,贷款期限在生产经营项目周期之内,根据金融机构放款时实际基准利率进行贴息。

二十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按照“先缴后补”和“按季兑付”的原则,由放贷银行提供信贷贴息花名册,乡镇审核并直接兑付到建档立卡户。

二十八 对建档立卡户信贷贴息按四步:

第一步:扶贫办负责根据金融扶贫方案安排,将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到乡镇(管委会)。

第二步:放贷银行负责于每季度末次月8日内,根据已缴纳利息的建档立卡户本季结息金额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协同子系统导入认定的数据,将当季建档立贫困户实际应贴息花名册(内容包括:借款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借款金额、利息金额、借款日、到期日、放款账号、贷款用途)分送各乡镇(管委会)。放贷银行须于到期日后8日内提供上述贴息花名册并通知各乡镇(管委会)领取,如超过8日出现罚息由放贷银行自行承担。放贷银行提供花名册要删除已享受“妇女创业贷款”“全民创业贷款”贴息政策的建档立卡户

第三步:乡镇(管委会)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严格审核贴息花名册,剔除非建档立卡户,确保无误后,在乡村两级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借款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借款金额、贴息金额、贷款用途等)。

第四步:公示无异议后,乡镇(管委会)于2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补贴资金兑付到银行提供的建档立卡户账号(注明贴息资金,如果有跨行转账而产生的费用,须由乡镇登记造册备案,并经乡镇经办人、分管扶贫领导、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存档各乡镇(管委会)在接到放贷银行贴息花名册领取通知后,须于12个工作日内完成贴息兑付工作,如超过12个工作日出现罚息由各乡镇(管委会)自行承担。

二十九  光伏产业扶贫小额贷款贴息按季度执行 由企业向农户垫付垫付贴息农户花名册、银行扣息账单(流水)、建档立卡户银行借据及资金拨付报告交县扶贫办审核,对有异议的交由乡镇复核,乡镇以正式文件及时反馈复核结果,扶贫办依据乡镇复核结果兑付企业垫付的贴息资金。

第三十条  对被自治区级以上认定为产业化龙头企业或龙头示范合作社,依据带动建档立卡户情况给予贴息,贴息标准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

 

第六章  贷款回收及风险补偿金使用

 

第三十一条  放贷银行要定期对贫困户生活和产业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和跟踪监督机制,对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逾期还款风险。

 二十 贫困户贷款本(息)到期前1个月,贷款发放银行通过信贷员,或由村级组织通知贷款户,提醒其按时还本付息。对逾期的,贷款发放银行和村级组织采取公示、广播、到户催要等方式,催促逾期贷款户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三条  对出现逾期但确因家庭困难或因灾因残等原因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经贷户申请,放贷银行审批后采取续贷、展期等方式继续贷款。

第三十四条  对逾期不偿还的贷款,属于恶意逃废债的,银行申请县财政局(金融办)组织县扶贫办、逾期贷款信贷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放贷银行等部门通过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启用风险补偿基金(风险补偿基金承担90%,银行承担10%)偿还本金。同时银行须通过诉讼途径清收不良贷款,清收回的资金按比例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五条  当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率达到10%时,应当暂停办理贷款业务。经与财政、扶贫等部门联合调查,化解风险,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措施,待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率降到10%以内,再恢复办理贷款。

第三十六条  对易地扶贫搬迁户贷款出现逾期的,由银行通过诉讼途径清收;户籍已经迁转的由财政局(金融办)、扶贫办、金融机构联合成立追缴小组共同清收。

 

资金监管及处罚

 

第三十  扶贫办、财政局(金融办)要加强对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等监督检查,每年对扶贫小额信贷进行至少两次检查,认真分析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受益情况和发放进度,解决放贷、贴息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县委、政府汇报。审计、监察部门要认真开展对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三十 严格按照《海原县开展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和建立扶贫小额信贷等债权债务执行绿色通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83号)文件,将恶意骗贷、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恶意转移资产等行为的个人,列入逃废银行债务“黑名单”,并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上曝光公布。对有偿贷能力或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建议终止其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资格。

第三十九条  扶贫小额信贷只能用于产业项目,并且应专款专用。在使用过程中,村级组织、帮扶责任人、驻村干部等要对贷款贫困户进行经常性走访,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状况、经营状况,监督贫困户将贷款用于申请发展的项目,对没有按贷款约定发展项目和更改贷款用途的,及时上报县扶贫办和财政局(金融办)。

 第四十条 除发挥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村两委以及第一书记(或者村级组织)对扶贫小额信贷全过程跟踪监督作用外,县脱贫攻坚督查组每半年或每季度还要通过实地查看、走访农户开展定期走访查看资金用途。

 

严格系统录入和管理

 

四十一 各放款银行要高度重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录入工作,每月按时提取数据,并按照上报时间要求及时准确将月度信贷台账逐笔导入,做到贷款应统尽统,确保精准无误,严禁迟报、错报、漏报。提取填报数据必须符合“5万元以下(现已扩大为20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区)建立担保及风险补偿金”六项政策要点,由建档立卡贫困户为借款主体自主申请的贷款。

四十二 填报数据过程中要特别关注基准利率放贷、逾期贷款、贴息金额、风险补偿金、贷款用途等重要数据,发挥统计监测功能,对风险补偿金、逾期贷款追收等做好风险提示和防范工作。

 

 

 

四十三  由于上级调整相关政策而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9日施行,有效期2019108日。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金融办)、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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