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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18-83136 文号 海政办规发〔2018〕5号 生成日期 2018-09-20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管委会,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状况,制定《海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辖区内兴建的农村饮水工程,从事和使用农村供水及其相关建设和管理活动,均适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工程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跨乡镇规模较大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二)一个或几个行政村连片的较小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三)泉水改造、砼盖碗窖、砼集雨场、屋檐集水及硬化集水场等分散式供水工程。

(四) 集中供水点工程。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全县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均属国家投资和农户筹资相结合的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国家和用水户按筹资比例共同所有,根据投资建设实际,产权实行分级管理,并明确管理责任主体。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归国家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府投资的包括水源、泵站、输配水主、支及串巷管道、蓄水池、闸阀井等供水设施)。

(二)单位(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归投资者所有(如水窖、泉水改造等)。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联户水表井(含井内设施)至水龙头段的供水设施(农户自筹资金建设),归农户所有。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输配水管道两侧各5米内(不含串巷、入户管道),调蓄水池等建筑物外围30米范围内,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护控制范围。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不得修建住房等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挖坑(沟)、取土、堆渣,严禁爆破、打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严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不得在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自建永久性建筑物,有重点工程项目确需通过时,应向所属乡镇(管委会)申报并同意后,由县水务局办理许可手续,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管道改线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一)连通工程(跨乡镇、管委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至各乡镇(管委会)取水口(分界水表井)主体工程:县水务局是工程的管理主体,负责工程的运行管理,督促各乡镇(管委会)人饮管理站按各自所管理片区上缴水费,以县政府核准的水价标准实行“同网同价”收缴机制。涉及各乡镇(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水源、供水主管道等供水设施以及违建等的监管。

(二)跨乡镇(管委会)规模较大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含集中供水点):由县水务局牵头,所涉乡镇(管委会)配合共同落实分级管理主体,具体分为三级管理:

1.连通工程(各乡镇、管委会)取水口(分界水表井)后至行政村分水表段的供水设施、水处理设施、蓄水池、输水管道等主体工程由各乡镇(管委会)人饮管理站负责管理。按30%水费上缴县水务局(以管理分界总水表计量,按发改局核准的水价计收)。

2.行政村分水表至联户水表井段的供水设施由乡镇(管委会)指定管理员负责管理。按50%的水费(以管理分界总水表计量,按发改局核准的水价计收)上缴各乡镇(管委会),剩余50%的水费用于管理人员工资、小型维修及水损等费用。

3.联户水表井(含井内设施)至用水户龙头段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

(二)一个或几个行政村连片的较小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含集中供水点):由受水乡镇(管委会)落实管理主体,具体分为二级管理:

1.水源至联户水表井段的管道及供水设施由乡镇(管委会)指定管理员负责管理。按20%的水费上缴县水务局(以管理分界总水表计量,按发改局核准的水价计收)。剩余80%的水费作为管理人员工资、小型维修、电费、设备维修等费用支出。    

2.联户水表井(含井内设施)至用水户龙头段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

(三) 泉水改造、砼盖碗窖、砼集雨场、屋檐集水等分散式供水工程,由乡镇(管委会)牵头直接移交行政村、自然村或农户管理,自负盈亏。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不得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等行为。

第七条  未经县水务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设施与农村饮水管道连接。因开矿、建筑、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饮水不安全问题,按照“谁造成、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县卫计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水质日常监测工作,确保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第九条 县国环局负责水源的地立碑、界线划定、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技术规范和要求,对管网末梢水质定期检查,保证水质、水量、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依照核定的水价计量收费。

(三)定期养护和维修工程,建立供水设施(水源、蓄水池、供配水管道及附属建筑物等)巡查制度。做好管理范围内供水设施的日常巡查工作,特别是暴雨过后(必查)的巡查工作,及时排除隐患,保证正常供水。

(四)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情况在辖区内公示,并上报县水务局、相关乡镇(管委会)。

(五)建立规范的供水、水费收支、工程维修档案。

(六)用水户供水设施需要维修时,各乡镇(管委会)应及时组织维修,并实行限时服务。入户维修实行有偿服务,材料费按成本收取,服务费按工时费计收,土方开挖、回填由用水户自行解决。

(七)工程维修临时占地、青苗补偿等费用,由各乡镇(管委会)协调解决。

(八)因漏水造成群众房屋损毁、土地冲毁等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共供水设施破坏引起的:属不可抗力造成的,纳入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属村级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的,由村级管理员承担;属人为破坏造成的,由当事人承担。由用水户自管供水设施破坏引起的,用水户自己承担。

(九)供水单位要规范供水台账管理制度。应做好水源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维修记录和运行日志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前24小时,以公告方式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以公告方式通知用水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所在乡镇(管委会)和县水务局。

第十二条  各乡镇(管委会)应编制供水应急预案。对因水源污染、主支管道爆管等因素,造成大面积停水的,启动应急方案。遇到突然爆管、山洪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供水设施发生险情的,受水乡镇(管委会)、村委会应及时抢险,避免事故扩大。同时,事故发生地管理责任人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关停闸阀等),否则因此造成损失扩大的,由管理人承担。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三条  各乡镇(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用水管理,监督水利工作站、承包人或村委会对所管区域内用水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用水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第十四条  新增用水户、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的,应向乡镇(管委会)提出申请并经县水务局批准后,所需费用全部由申请单位和用水户自理。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涉及水费收缴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工程海原县受水区终端水价制定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157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原县农村供水工程和库井灌区实施两部制水价的批复》(海政函〔2008〕34号)规定执行,供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分类计价,实行“同网同价”“终端水价”“两部制水价”和“阶梯水价”。

连通工程水价严格按照“同网同价”和“终端水价”执行,具体依据以下三种情况执行。

终端水价: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工程海原县受水区终端水价制定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157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原县农村供水工程和库井灌区实施两部制水价的批复》(海政函〔2008〕34号)执行。

两部制水价:对凡是进行自来水入户的用水户每月规定最低用水量为2.3方,达不到的按2.3方收取水费,超过2.3方的按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用水户每户用水量超过6方的实行阶梯水价收取水费。

阶梯水价: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水价全面实施阶梯水价,分为三级,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工程海原县受水区终端水价制定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157号)执行。

第十六条  各乡镇(管委会)是工程运行管理的主体,负责指定乡村两级工程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做好工程运行管理、规范水费收缴程序及清欠水费等工作,并做好工程供水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情节严重的与县水务局共同研究解决。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水务一体化框架协议,移交宁夏水务投资集团中源有限公司的饮水安全工程,宁夏水务投资集团中源有限公司是工程运行管理的主体,负责工程管理、规范水费收缴程序及水费收缴等工作,并做好工程供水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情节严重的与县水务局共同研究解决。县水务局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各乡镇(管委会)、宁夏水务投资集团中源有限公司做好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规范水费收缴及清欠等工作。各乡镇(管委会)、宁夏水务投资集团中源有限公司应督促、指导各用水户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足额交纳水费。自水费收缴通知单下发7个工作日交清水费。

(二)不得在供水管道上安装取水设备偷水。

(三)变更或者停止用水(含外出打工),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用水户应日常巡查供水设施,对出现的问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处理措施,或求助供水单位,否则造成房屋等财产损失及其他问题,由用水户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五)应做好责任范围内供水设施的管理,特别是冬季要加强联户水表井(含井内设施)至水龙头段设施的保温工作。井内必须放置麦草、棉麻等保温材料,同时对井口进行覆膜土埋,以保证设施的安全运行,否则因漏水、爆管、保温措施不力而造成设施损坏、房屋受损以及其他损失的均由用水户自己负责。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用水实行一户一表,按表计量,用水缴费,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户应当单独安装结算水表。供水单位要抄表到户、按方计量,按量计费,使用统一票据,实行一票到户。用水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应向用水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水户收到《催款通知》7个工作日,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因限制供水或者停止供水,给用水户造成损失的,由用水户承担责任。停止供水前,供水单位应以公告方式告知用水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水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第五章   养护基金

第十八条  建立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具体由年度县财政预算、上缴的水费和违反本办法所得罚款组成。

第十九条  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项用于:较大工程的水厂水费、水源机井电费、主体工程、主要设施维修费用;所有工程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害的维修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处罚拒不执行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原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19日。

第二十四条  《海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暂行)》(海政办〔2015〕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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