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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扶贫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和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18-46806 文号 海政办规发〔2018〕3号 生成日期 2018-06-29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政府办

                                海政办规发〔201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扶贫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扶贫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党厅字〔2018〕5号) 《中共海原县委办公室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海原县扶贫开发驻村工作队及农村基层党组织第一书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党办发〔2018〕16号)以及《中共海原县委组织部 海原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原县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党组发〔2018〕55号)精神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原扶贫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扶贫驻村工作队是指由组织、扶贫部门从各乡镇(管委会)、部门(单位)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及工作队员

 工作经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按照厉行节约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单独核算、定期报账的原则管理使用。

 各乡镇(管委会)每年负责扶贫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派出单位每年负责驻村工作队驻村期间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列入部门预算。各乡镇(管委会)及各部门(单位)严格预算管理,按月执行。

 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按照3000人以下村每年1万元3000人以上村每年1.5万元标准列入预算;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0元,每月不少于20天列入预算;交通费按照《中共海原县委办公室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党办发〔2017〕42号)规定的标准及每月往返4次列入预算

 

第二章 开支范围、标准和支付报销

 

 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驻村工作队必要的日常办公用品购置、报刊订阅、培训以及水电费、取暖费公务支出驻村期间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指驻村工作队驻村期间发生的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

工作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凭据报销。所有经费支出和使用必须经驻村工作队研究决定,支出票据须由经办人、第一书记、乡镇长财务工作人员审核,财务主管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由派出单位根据乡村对驻村人员的考勤情况按月负责核发报销时应当提供乡村对工作队员当月凭证(考勤凭证须注明工作队员姓名、所在行政村、出勤时间经派驻乡镇党委书记、组织委员、分管扶贫领导、所在村党支部书记确认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伙食补助费按实际驻村天数(因公出差、开会培训和请假除外)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工作期间发生的交通费按照《中共海原县委办公室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党办发〔2017〕42号)规定执行,原则上按每月往返不超过4次核报。

第九条 驻村干部享受伙食补助和交通费政策后,不能同时享受自治区其他相关补助政策。已享受乡镇补贴的工作队成员根据考勤情况,按照现行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第十条 工作经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一条 派出单位每年安排驻村队员体检一次,并为驻村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低于30万元/人,所需经费由派出单位从行政事业经费列支。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乡镇(管委会)及派出单位对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及驻村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的监管负主体责任,落实专款专用,严禁改变用途、挪用挤占,严禁擅自扩大开支范围,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严禁用于其他不符合规定支出。县纪委监委、组织、财政、审计、扶贫、人社等部门应当分别依据各自职能,严格监督开支和使用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区直及中央驻海原单位、国有企业和非财政负担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驻村工作队有关待遇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各乡镇(管委会)及派出单位应当对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及驻村干部出勤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财政局、人社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2018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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