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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18-46796 文号 海政办规发〔2018〕4号 生成日期 2018-06-27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政府办

海政发〔20184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2018年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海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7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范管理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在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发改局。

                    第二章   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确定审批权限。即由哪一级政府投资建设,就由该级政府发改部门审批。申请上一级政府安排资金的,原则上由上一级政府发改部门审批。

需要县财政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凡经城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县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的,以及县委、政府印发实施方案的项目,发改部门据此按基本建设程序批复

上级行业部门下达的切块资金和扶贫整合资金,由各相关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提出项目建设申请,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批复。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联合办理制。按照“一窗受理、转递相关、联动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流程,由发改部门牵头,项目单位通过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办事大厅”进行办理。

总投资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进行建设方案审批,取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初步设计审批;总投资15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节能评价等前置文件;总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节能评价等前置文件。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增加资金投入。

第六条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机关、人民团体,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和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及安全生产承担责任;项目法人对在建设过程中和设计使用期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终身负责,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法人不得随意更换。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对于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转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通知》(宁发改法规〔201829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即:“招标人自愿需要招标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拒绝项目进场交易”。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设计图纸评审制度。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设计图纸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方案和图纸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副县长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和图纸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对部分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组织自治区级专家对设计方案和图纸进行评审,并出具咨询意见;最后送审图中心审查合格后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

 中标单位确定后,中标单位和建设单位按招标文件约定向人社部门缴纳中标价的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同时,中标单位还应向建设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其中:合同价500万元以下,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0%;合同价500—1000万元,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8%;合同价1000—5000万元,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5%;合同价5000万元以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3%),并签订合同,否则取消中标资格,再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新的中标人。

第十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建设单位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实行合同管理,督促各方严格履行责任和义务。合同统一使用2013版)行业清单合同标准文本签订合同时除专项条款外,不得随意变动条款。

第十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过程承担监理责任,对工程项目投资、工期、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稽察制。由发改部门牵头,组成稽组,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及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人员到岗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稽察,并及时发布通报。

第十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决策咨询评估、工程概算、结算审查制度。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决策评估制度。对需要上报争取的投资较大、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提前进行论证,并出具可研评估报告。

(二)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审查制度。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时,根据需要可由发改部门牵头,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聘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初设概算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三)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控价制。项目建设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报县发改部门进行控制价审核,并提交海原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竣工财务决算制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书面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复,批复决算作为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的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应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严格控制超规模、超标准、超预算

以上复查审计费用列入初步设计概算其他费用中。

第十  工程价款变更实行严格管控制度。如出现意外地质环境变化、材料价格变化、政策性调整等不可预见性或不可抗因素确需调整概算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说明变更原因、理由,填写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量签证单,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项目法人代表签字

第十  政府投资项目单笔变更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5万元以上的报请县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变更金额在批准总额2以下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必须说明超资原因、理由,经发改部门会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现场核查后报请县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变更金额在批准总2%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经研究同意后,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调整,否则,均为无效变更。

第十  工程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工程验收实行三级验收制,即初步验收:工程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初步验收,形成初步验收报告;专项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档案管理等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并形成专项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结束后,待有关问题得到整改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原审批部门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在30日内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决算事项。决算结束后,30日内报请原审批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严格遵守《海原县财政资金支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分管县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县长审签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情况对拨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未开工项目不得预付工程款工程款拨付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单位自验后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造价的85%;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其余款项按照工程决算兑付。

第十  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储存农民工工资。每拨付一笔工程款,按照应付工程款的22%计提农民工工资,由施工单位按月提供农民工工资花名册后,由建设单位通过银行直接打入到农民工个人帐户。

第五章   工作职责

十条  发改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报批、造价审核及稽察工作;

(二)负责全县各类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三)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及管理工作;

(四)负责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十  财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实施监督审查;

(四)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活动中违反财经管理规定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十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  监察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和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第六章   处罚措施

第二十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有执法权的监管主体依照《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工程监理单位的;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标准、规模的,隐瞒、肢解工程规避招标的;明示或暗示改变设计或施工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开工的;无限期拖延竣工决算、验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应处以发包(招标)无效,终止合同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罚则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二)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年考核制,对无视职业操守,泄标、串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政府招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转让、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承揽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列入全县黑名单,并理出我县工程建市场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供应商的;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以次充好、降低工程质量的一经发现,清理出我县工程建市场;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冒名顶替或选派资质不够的工作人员承担监理工作的,责令辞退,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项目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终止合同

随意将工程转包的,一经发现,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停整顿。

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一经发现,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对无法返工、修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施工企业对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企业要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海原县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办发﹝201655号)文件处理。

第二十  国家机关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纪委《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查处而不查处,或者对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而不追究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未列入的条款或未尽事项,应遵循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  本办法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日施行。原《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办发〔201721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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