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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兴开发区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政策(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18-46784 文号 海政规发〔2018〕6号 生成日期 2018-08-01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政府办
 海政规发〔20186

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兴开发区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政策(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兴开发区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政策(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87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兴开发区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政策(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区内外投资者来海兴开发区(以下简称海兴区)投资置业,建设开放和谐富裕美丽海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中卫市及海原县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海兴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海兴区投资建设的区内外投资者(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且项目符合环保、节能、消防、资源管理等方面要求。

 

第二章  税收扶持政策

 

第三条  凡落户海兴区的企业均享受《宁夏慈善产业园区招善引资优惠政策》,增值税根据企业上缴地方留成部分税收贡献情况,一事一议给予财政奖励;城镇土地使用税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自房产交付使用之日起5年内免征;所得税按照不同行业分别享受以下政策:

1.工业项目:享受“五免五减半”政策,即在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对鼓励类产业(包括装备制造、家电制造、轻纺服装、特色农副产品加工等)和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电子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享受宁夏慈善园区税收政策,即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2.农业项目:对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内陆养殖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3.环保节水项目: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包括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

4.现代服务业项目:新办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5.物流项目:以现代物流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6.文化旅游项目:

1)新办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文化项目,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独资、合资、合作旅游产业的(不包括旅行社和流通产业)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第四条  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对入驻海兴区的小微企业,自201841日起至2020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内的,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政策。

(一)工业项目:对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以统计部门入库登记的数据为准,没有进入统计部门入库登记的项目不在本政策范围内)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矿产资源和新能源开发项目除外),在企业建成投产达效后一次性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支持,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600万元。农林牧项目及农副产品加工、药材加工项目,同时享受海原县当年出台的“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

(二)商贸项目:对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且运营后达到限额以上的商贸企业,一次性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

(三)物流项目:

 1.注册地在海兴区的物流企业,在一个年度经营期内被评定为3A4A5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在海兴区建设大型物流基地、分拨中心、公共配送中心及冷链仓储中心的物流企业,按照投资额度分别给予奖励: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8000万元(含8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奖励8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对新建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存储能力达到2000吨(含2000吨)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仓储物流奖励资金,存储能力达到5000吨(含5000吨)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仓储物流奖励资金;对商贸物流企业年交易额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年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

第六条  基础设施配套支持政策。                      

1.在海兴区投资新建的企业,可享受基础配套建设“七通一平两化”政策,即由海兴区配套建设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供暖、网络至项目区外边缘,项目区内的征地、拆迁及垃圾和障碍物清运、厂区外围绿化、亮化由海兴区负责完成。

2.对入驻海兴区且正常生产的企业,海兴区将免费提供办公场所,使用期限为3年(在免租期间如遇海兴区规划调整,入驻企业须配合海兴区搬迁办公场所)。

3.对入驻海兴区的小微企业,可享受3年零租费的生产厂房,期满后连续2年按50%收取租金,从第6年起全额收取租金(租金按照海兴区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七条  用电优惠政策。201841日起,3年内对新建企业、项目新增负荷的工业用电,免征0.01/千瓦·时城市附加费。对3年无逾期缴纳电费的诚信用电企业,实行每旬期末一次性结清电费,不再提前预交电费。

第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招商。 开创“以企招企”引资模式。鼓励社会各界引进合作伙伴,盘活、开发、利用海兴区现有闲置土地、办公楼等。对引进招商项目(除房地产、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外)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非公职人员),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企业达产达效并进入统计部门统计库后,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促进增效扩规。鼓励企业积极申报规上企业,对当年新建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建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法人单位及当年新建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法人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激励企业创新。对海兴区内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海兴区内新获得自治区著名、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发展文化旅游业态。对新建并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宾馆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新建的旅游项目并被评定为AAAAAAAAA级别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对引进国内500强企业落户海兴区且年产值连续三年稳定在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海兴区注册设立公司总部且主营业务收入在海兴区的,将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缴纳税收。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不包括光伏和风力发电企业)1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按照年纳税额度前三名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宣传推介产品。海兴区每年组织拍摄辖区企业产品宣传片,免费为企业在海原县相关宣传媒体推介宣传;同时对参加区内外各类展销、推介会进行参展的企业给予展位费50%的补贴。

第十五条  全力帮助企业消化库存。凡在海兴区落户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将纳入到海原县、海兴区政府采购目录,优先支持采用与辖区企业相关联的产品。

 

第四章  金融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上市发展。

    1.抢抓国家重点贫困县拟上市企业申报 “即报即审、审过

即发”的绿色通道机遇,积极引进区内外上市、拟上市和挂牌、拟挂牌的企业,对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落户海兴区且在主板(中小板)成功上市的企业,除享受自治区给予的支持外,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将公司工商注册地迁入海兴区的已上市企业且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2018年至2020年间,为海兴区企业上市、新三板、四板挂牌提供保荐(推荐)、会计、法律等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相关团队,在自治区财政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奖励,其中:实现企业上市的,给每家再奖励30万元;实现新三板挂牌的给每家再奖励10万元;实现四板挂牌的给每家奖励5万元。

3.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高管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上市后连续三年给予50%的奖励。

4.支持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在新三板完成挂牌的企业,除自治区给予支持外,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在四板挂牌的股改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设立金融机构。新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财务、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消费金融、资产管理、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等现代金融服务企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金融发展环境支持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92号)有关规定,经上级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

 

第五章  土地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土地划拨政策。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的,符合规定的以划拨方式供给。

第十九条  土地地价政策。工业项目利用开发区荒山、荒地、荒滩等国有未利用地的,可享受自治区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政策;对符合中卫市重点扶持类的项目,优先报批供地

第二十条  土地点供政策。投资在5000万(含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商贸项目,符合土地总规划重点项目的,其用地实行“点供”。

 

第六章  科技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一)企业引进的人才在海兴区工作期间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党委、政府人才称号和表彰的,按照所获人才称号层次,分别给予人才所在企业10万元、3-5万元、1-3万元奖励。

(二)企业引进人才所付年薪,按年薪10%的比例给予企业引才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同一企业奖励不超过2年。企业引进科研团队且为县域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

(三)在海兴区建成实体研究院、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经科技部门认定后,按照市级、区级、国家级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建成的实体研究院、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主持人,按照市级、区级、国家级分别给予主持人一次性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进入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科技型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创办研发实体且有国家一类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奖励。

(一)在海兴区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获得国家、区级或市级项目经费资助的,按照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的5%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项目第一主持人获奖金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

(二)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国家级、区级、市级奖励的各类人才,按同等额度的奖金给予奖励;属集体完成的科研项目,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奖金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创新研发投入政策

1.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

2.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3.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所获得银行专项科技贷款后的利息进行补助,利息补助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贷款年基准利率的50%,同一企业的补助累计3年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七章 人才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优秀人才奖励。

(一)设立“杰出人才奖”。主要表彰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等各类优秀人才。不受学历、职称、身份、行业限制,年龄一般在60周岁(女性在55周岁)以下,有特殊成就和重大贡献的可不受年龄限制。“杰出人才奖”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5名,每名奖金10万元。该奖项为终身荣誉奖,不重复奖励。

(二)设立“优秀科技人才奖”。主要表彰在支柱产业、特色产业中创新能力卓越,引领作用突出,创造效益显著,在科技创新、科技推广等领域取得重大成果,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优秀科技人才。该奖项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5名,每名奖金5万元。

(三)设立 “优秀技能人才奖”。主要表彰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资格,职业技能在海兴区内处于领先水平且在外有一定影响,运用先进技术解决生产难题并使企业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技能人才。该奖项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名,每名奖金2万元。

第二十五条  住房保障政策。建立外来人员 “人才家园”保障机制,为企业管理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保障性住房,水、电、暖齐全,并配备床、电视、热水器及厨房等必备的生活用品用具,打造“拎包入住”住房模式。

1.外聘专家:对企业聘用的享受国家及区级政府津贴的专家,免费提供一套50平米住房,并配备床、沙发、电视、电脑、热水器及厨房用品用具。

2.企业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对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合同的企业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免费提供50平米公寓1套。

3.外来务工人员: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单身职工可免费提供4人套间宿舍,一室一厅一卫50平米;夫妻二人在同一企业务工的可免费提供一套50平米住房

第二十六条  用工政策。

1.鼓励企业招收本地人员及建档立卡户,并与招录建档立卡户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当年由用人企业组织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工种分别给予补贴。

2.对连续2年全额缴纳在册职工“五险一金”的企业,每年给予企业每人1000元的奖励补助资金,连续奖励3年。

第二十七条  户籍政策。在海兴区兴办企业且长期居住的投资商及其家属子女,经本人申请都可转为海兴区城镇户口;对在海兴区企业务工的农民工并有固定住所的,经申请,其本人及其家属均可转为海兴区城镇户口,原户籍属中卫市辖区内并有固定住所的,其在农村的土地经营权不变并继续享受有关惠农政策。

第二十八条  医疗政策。

1.凡在海兴区企业务工2年以上的外来人员,均可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医疗报销待遇。

2.海兴区每年组织一次正常生产企业的高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小微企业主要负责人免费体检,并建立电子健康档案。

3.为所有外来务工人员及家属中育龄妇女提供计生免费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  家属就业政策凡在海兴区各企业务工2年以上的外来人员家属,经本人申请,可协调帮助其解决就业。

第三十条  子女入学政策。凡在海兴区各企业务工人员的子女,在海兴区幼儿园入园的每月补贴生活费30元;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可根据本人意愿择校入学,在海兴区中学上学的根据其父母在海兴区企业连续务工年数,每年给予生活补贴100元,由所在企业核定造册,海兴区以补贴形式统一核拨。

 

第八章 其他服务性扶持奖励政策

 

第三十一条  对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配套设施建设、税收减免、财政扶持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并由海兴区派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同时实行行政审批零收费制。

第三十二条  对海兴区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授予“美丽海兴人”荣誉称号。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政策兑现由海原县财政、发改、统计、商经、人社、农牧、审计、国税和海兴区财政、经发、社会事务局等部门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共同审核确认后进行。

第三十四条  本政策奖励资金由海原县财政从海兴区上缴的税收中按一定比例列支,由海兴区统筹安排。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自201873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731日。海兴区之前出台的所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201811日以前入驻海兴区的企业按合同约定兑现政策,不再重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本政策由海原县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与海兴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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