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规发〔2018〕4号
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原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管委会,政府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
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海原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规范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制度,结合海原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房票安置是指将被征收人主房补偿款及购房奖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房屋的安置补偿方式。
第三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棚改项目,执行本办法。房票限定在海原县范围内使用,房票用于购买房源平台内商品房,置换政府代建安置小区楼房。
第四条 县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办公室为房票安置的实施主体,负责房票换算、结算和监管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房源的组织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 房票由县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印制。房票实行双印章制,即加盖征收实施单位公章,同时加盖县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办公室公章。房票应记载被征收人信息、被征收房屋位置、被征收房屋面积、置换面积、协议号、房票面值及其它相关规定等内容。
第六条 房票票面金额以征收补偿协议上应安置面积补偿款金额为基数,另加按期购房奖(不超过被征收住房面积范围内的实际购房面积测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核算)。附着物补偿、过渡费、搬家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不计入房票,以货币支付。
第七条 房票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房,不得提现,不得倒买倒卖;使用房票购买房源平台商品房的,给予购买面积500元/平方米补助(基础设施配套费),购房面积不能超过置换面积;使用房票购买或置换房源平台房的给予150元/平方米购房奖励,购房面积不能超过置换面积,购房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活动,实行自愿原则,参与房票活动的商品房价格按照有关程序确定,预售资金接受监管,每天准确更新房源信息。
第九条 房票安置房源由县住建局牵头,发改、财政、审计、国环、街道办配合,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竞争性谈判确定价格,价格确定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年内不得调整;提供安置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向县住建局提交责任承诺书,一年内不得变相抬高房源销售价或捂盘,并按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
第十条 房票安置操作结算程序。(1)棚改办安置科根据被征收户身份证、征收档案签署房票文本;(2)被征收人持身份证、征收协议、拆除验收单领取房票;(3)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持征收补偿协议、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并进行网签备案;(4)棚改办安置科根据购房合同、征收补偿协议填写购房补助及选房奖励;(5)棚改办凭房开企业提供的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协议、房票、购房合同及网签备案等资料,经被征收人确认后,分期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房票资金;(6)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尚有余额的,由县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结算给被征收人。
第十一条 房票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超过12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失效后可兑付现金,购房补助及选房奖励资金不兑付;房票失效后兑付现金本人必须在海原县城有一套以上的产权住宅用房;房票兑付现金时不另行支付利息。
第十二条 房票所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因保管不善遗失或损毁的,由被征收人持身份证到县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办公室补办,因房票遗失引起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房票资金。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县住建局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资格。伪造、变造房票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作。
第十四条 县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办公室安置科负责房票管理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对照职责,切实做好房票管理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原县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的,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