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办规发〔2018〕1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政府
法律顾问团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法律顾问团工作经费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和<中卫市法律顾问室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作经费是指县财政核拨的海原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专项经费。政府法律顾问团专项经费每年按8万元列支,由县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工作经费适用范围:
(一)法律顾问服务费;
(二)差旅费;
(三)学习、培训费;
(四)法律顾问购买法律书籍、资料,购置必要的办案设备费用;
(五)其他用于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办理法律业务的费用;
(六)本经费不得开支奖金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七)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办理法律事务不领取报酬。
第四条 工作经费支出标准:
(一) 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按照每人每次500元计算;
(二) 合同审查、规范性文件审查、参与法律事务研究出具法律意见等非涉诉法律服务项目,根据耗费的必要工作时间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不同,按照1000-2000元每件次计算;
(三) 起草政府合同,按照每件1000-2000元计算;
(四) 起草政府类文件、办法、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工作计划等政府文件,按照每件1000-2000元计算;
(五) 参与化解信访案件,按照每件500-1000元计算;
(六) 开展法律培训,按照每次2000元计算;
(七) 商事仲裁案件,参照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收费标准下浮30%执行,其他非商事仲裁案件根据耗费的必要工作时间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不同每件按3000-5000元计算;
(八) 其他法律服务参照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收费标准下浮30%执行;
(九)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根据案件难易程度、法律顾问付出时间、精力多少,参照自治区律师协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律师收费标准的20%-30%执行;
(十) 代理不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耗费的必要工作时间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不同每件按 3000-5000元计算;涉及财产的行政案件,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收费标准下浮30%计算,但计算的标准低于不涉及财产的行政案件计算标准的按照3000-5000计算;
(十一) 商事仲裁案件,参照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收费标准下浮30%执行,除商事仲裁案件外,其他诸如劳动仲裁、土地仲裁案件按照4000元每件计算;
(十二) 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3000元每件计算;
(十三) 受县领导委托或交办的特定法律事项,付费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团集体研究,并与法律顾问沟通后确定支付数额;
(十四) 有公职的法律顾问按照社会律师支付标准减半执行。
第五条 工作经费支出流程:
(一)法律顾问办理完毕受委托事项后,持县政府法制办出具的《海原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法务审查函》及办理事项凭证和费用凭证报销;办结诉讼、仲裁或复议案件的还须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二)法律顾问报销首先经县政府法制办初审,再经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复审,审核人须加注审核意见并签字。
(三)法律援助中心财务室在确认无误时按照审批金额支付费用,对于法律援助经费的支付应建立专账,并完整保存支付凭证。
第六条 县内办案原则上不报差旅费,县外产生的差旅参照《海原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由审计、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