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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17-71787 文号 海政发〔2017〕70号 生成日期 2017-04-14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政府办

海政发〔2017〕70号

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原县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海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4日    

  

海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有序统筹、有章可循,确保如期完成自治区脱贫攻坚的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办〔2016〕127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和《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号)等文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面的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的范围包括中央、自治区明确规定的37项涉农资金以及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包括当年安排的资金和结余结转资金。

第三条整合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整合资金要盯紧制约我县整体脱贫、贫困村和贫困户发展的突出短板、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主导产业培育,强化全方位覆盖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特惠金融扶贫政策,提高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大力推进劳动力职业技能、实用技术培训等。

第四条整合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综合预算、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整合资金工作具体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整合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整合办”),具体负责协调解决整合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注重发挥整合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六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整合项目”)实行“六制”管理,即项目申报审核制、项目建设招标制、政府采购制、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项目竣工审计制、项目绩效评价制。

第二章  资金整合与分配

第七条 财政涉农资金的统筹整合,要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资金投入新格局。建立部门协调配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建立“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的统筹模式,坚持规划引导,实行跨部门、跨年度、跨层级统筹,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

第九条县整合办牵头、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当年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涉农资金进行梳理,将应整合资金统计上报县整合办,县整合办应及时登记整合资金来源性质,建立整合资金档案,并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是整合资金统筹使用的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事宜。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一条整合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金拨付时,由项目主管部门填写《海原县统筹整合资金申请审批表》,经县扶贫办、整合办审核后,报县整合领导小组领导签批拨付。对到户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通过“一卡通”平台直接支付到农户手中。

第十二条  整合资金工程建设类项目严格遵守《海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原县财政资金支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工程进度拨款,公开招标的项目严格按照招标合同支付资金,工程资金拨付时,按照工程进度的70%予以拨付,不得超额拨付;在工程竣工前,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造价的70%。

第十三条纳入整合范围的有关资金,如果原资金管理办法允许安排项目管理费的,可结合实际按规定继续安排项目管理费,或统筹用于项目建设;项目单位不得自行从整合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实施相关的规划编制、招标监理、项目评估、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宣传统计、档案管理、公告公示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四条 整合资金(含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七)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和扶贫办等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整合资金纳入县本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整合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

(一)各乡(镇)要依据下一年度脱贫销号村实际需求,于当年11月底前将整合项目建设计划报县业务主管部门初审。

(二)各业务主管部门接到计划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重点项目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于涉及民生项目的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果、政策依据、资金概算、绩效目标等内容,要在公开媒体进行公示。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公示结果等,编制整合项目方案,报县扶贫办审核。

(三)县扶贫办局负责制定《海原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负责依据各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整合项目预算方案建立年度海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库,负责对各业务主管部门汇总申报的项目进行可行性、必要性审查后报县整合领导小组,县整合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整合项目的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县发改局负责配合县扶贫办制定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和建立项目库,负责统筹整合项目的批复(项目批复需明确主管单位、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年限、补助标准等),考核等工作。

(五)县财政局(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牵头单位,负责海原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日常工作,负责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县扶贫办初审通过的专项规划进行评审论证,评审论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并负责统筹整合资金的下达。

(六)县宣传部负责做好开展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宣传,带动广大群众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踊跃为统筹整合资金推进精准扶贫建言献策。扩大资金投入渠道,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扶贫工作,加快脱贫攻坚进程。

(七)县监察、审计局负责做好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审计工作。对整合后的资金,在资金流向、用途和使用过程中加强监督审计,严肃查处借统筹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对以“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等为借口造成涉农资金长期趴在账上难以发挥效果的问题,要坚决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整合资金,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整合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整合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实施项目,不得挪用整合资金,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实施进度。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资金结余,县财政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收回使用;项目未完成的可以结转使用,但连续结转2年的资金视同为存量资金。

第二十一条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乡、村公开包括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行整合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工作由县扶贫办负责。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评价结果将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也可委托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并对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县扶贫办制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整合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海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发〔2016〕24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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