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32/2024-00091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11-27 15:40: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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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残联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残联 |
委托单位:海原县残疾人联合会
评价机构:宁夏景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24年11月15日
序号 | 项目信息 | 详细说明 |
1 | 项目名称 | 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绩效评价 |
2 | 评价类型 | 事后绩效评价 |
3 | 委托单位 | 海原县残疾人联合会 |
4 | 评价机构 | 宁夏景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5 | 评价时间 | 2024年10月31日一2024年11月15日 |
6 | 报告编号 | 景翊绩效字〔2024〕-1101号 |
7 | 评分结果 | 97.50分 |
8 | 评价等级 | 优 |
9 | 评价机构 盖章 |
宁夏景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2024年11月15日 |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背景
(二)项目扶持对象
(三)项目实施内容
(四)补助标准
(五)项目预算资金
(六)项目实施情况
(七)项目实施目标
二、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一)评价目的、对象及内容
(二)评价原则、依据
(三)评价方法
(四)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五)评价基准日
三、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与确定
(一)评价整体思路
(二)评价指标体系说明
四、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
(一)评价结果等级
(二)评价结果
五、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一)项目决策指标分析
(二)项目管理指标分析
(三)项目产出指标分析
(四)项目效益指标分析
六、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
(一)存在问题
(二)工作建议
附件一: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二:项目满意度调查问卷
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
绩效评价报告
海原县残疾人联合会:
我们接受委托,根据《绩效评价业务约定书》的要求,于2024年10月31日至11月15日对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的决策、过程、产出及效益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所需的资料由项目实施相关单位提供,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我公司的责任是在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对委托评价事项发表意见。在绩效评价工作过程中,我们遵循“突出成效、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类分级、权责统一”的原则,根据相关政策的内容及要求实施了查阅资料、检查凭证、综合分析、入户调查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绩效评价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资料是充分、适当的为准确发表绩效评价意见提供了可靠基础。现将绩效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2021-2025)》(宁残联发〔2020〕46号)、《2023年各县(区)实施教育就业及社会保障项目指导意见》(宁残联发〔2020〕4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巩固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困难残疾人稳定增收,结合我县实际,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及区、市、县相关决策部署,抢抓乡村全面振兴机遇,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整合各类资源,强化措施,注重效益,让特殊困难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增强特殊困难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注重残疾人主体作用发挥,牢固树立“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力量”的现代残疾人观,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帮助残疾人更加勇敢地迎接生活的挑战,坚决杜绝一切对残疾人的歧视,让残疾人成为乡村全面振兴的生力军。坚持普惠基础上的特惠扶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和落实,让现行的社会保障、惠残助残等政策的阳光照进每个农村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与此同时,充分考虑农村特殊困难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特殊需求,结合“一家一年一事”帮扶解困行动,制定更加务实优惠的扶残助残措施,进一步激发残疾人的内生动力,千方百计促进农村特殊困难残疾人的家庭增收。与乡村振兴产业补贴相结合。为了便于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逐步推进,将“阳光助残小康计划”与每年度的产业补贴验收工作紧密结合,统一安排、同步开展,同步验收,统筹推进、全面落实,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不断提升农村残疾人脱贫工作质量和社会效益。遵循产业化脱贫工作机制。立足当地农业已形成的产业基础和着力培育发展的主导产业,充分运用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成果,因地制宜、以户施助、注重收益,集中力量引导扶持农村特殊困难残疾人中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低保家庭发展市场前景好的特色种植养殖业和从事多元化经营活动,实现农村特殊困难残疾人稳定增收和当地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双赢”机制。
(二)项目扶持对象
根据《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扶持对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的:历年已享受“阳光助残小康计划”残疾人家庭不再进行救助;海原县内脱贫户、监测户、低保户家庭且成员必须有人持二代或三代残疾人证;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是有一定劳动能力且有发展致富意愿;有一定的产业发展基础,残疾人家庭中从事养牛1头以上、养猪3头以上、养羊10只以上、养鸡50只以上,以及养蜂等其他养殖业的;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当地产业发展方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必须在就业年龄段内(男:16-59岁,女:16—54岁)。
(三)项目实施内容
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的实施内容为2024年,为了使残疾人家庭增收,扶持200户农村特殊困难残疾人发展种养殖业。2024年海原县阳光助残小康计划任务分配情况如下表1.1所示。
表1.1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任务分配表
乡镇 | 脱贫户 | 监测户 | 低保户 | 合计 | 阳光助残分配数 | 备注 |
甘城 | 19 | 4 | 20 | 43 | 14 | |
贾塘 | 310 | 18 | 2177 | 2505 | 43 | |
九彩 | 20 | 6 | 30 | 56 | 21 | |
七营 | 241 | 11 | 104 | 356 | 105 | |
三河 | 526 | 27 | 829 | 1382 | 17 | |
合计 | 200 |
注:脱贫户、监测户、低保户是本乡涉及残疾人家
(四)补助标准
根据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的补助标准为每个扶持户按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自治区承担2000元;闽宁协作资金2000元)。
(五)项目预算资金
根据宁夏残联等联合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阳光助残小康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要求,自2021年起至2025年底,共扶持7500户,每年扶持1500户,每个扶持户按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预算资金总额为80.00万元,其中配套闽宁资金40万元。
(六)项目实施情况
1.目标完成情况
一是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补助目标户数为200户,实际补助户数为200户,补助目标完成率为100%。二是补助标准为4000元/户,自治区残联承担2000元,闽宁协作资金2000元,补贴标准已有效落实,补助对象均为海原县当地发展种养业的监测户、脱贫户残疾人家庭,认定准确。三是补助资金均已发放完成,发放及时;项目成本控制有效,未出现资金浪费的情况。
2.资金使用情况
资金到位率为100%,项目资金到位及时。截至2024年11月15日,已全部使用完,资金使用率为100%;三是已支付资金全部用于为海原县发展种植养殖的监测户、脱贫户残疾人发放补助,资金支出方向符合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方向,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未发现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现象。
(七)项目实施目标
通过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实施,在海原县全县脱贫户、监测户和低保户中筛选有发展愿望、有一定劳动能力、有一定产业基础的贫困残疾人种植养殖大户及一户多残户残疾人家庭200户给予项目资金的补助扶持,补助标准为4000元/户(自治区承担2000元,闽宁资金2000元),提升贫困残疾人发展种养殖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巩固残疾人脱贫成果,切实提升困难残疾人生活质,增强贫困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
二、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一)评价目的、对象及内容
1.评价目的
通过对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资金执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梳理,本次绩效评价工作开展的目的如下:
(1)以项目的预算执行结果为导向,运用科学的方法、规范的流程、统一的指标及标准,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进行分析和评判,据以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2)准确、客观地反映项目决策情况、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和取得的效益情况,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3)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及做法,发现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预期影响,提出改进措施和相关建议,为完善相关政策制度、改进预算和项目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2.评价对象及范围
本次绩效评价对象为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涉及资金80.00万元,项目实施单位为海原县残疾人联合会。
3.评价内容
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内容如下:
(1)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项目质量完成情况);
(2)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资金完成程度、财务管理、资金拨付及时性、财政资金到位率和财政资金违纪情况等);
(3)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手续、档案管理、运行情况、管理制度等);
(4)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
(5)符合项目情况的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6)对评价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措施和建议等。
(二)评价原则、依据
1.评价原则
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科学规范原则。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2)依据充分原则。评价机构以正式程序得到的资料和信息为评价的依据,非正式程序所提交的资料仅供参考。
(3)绩效相关原则。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4)政策相符原则。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现场评价表格及项目评价实施工作均应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
(5)独立评价原则。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开展评价活动,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独立做出评价结论。
(6)回避原则。评价工作人员和评价专家不得与项目相关单位有任何利害关系,确保评价结论的客观公正。
(7)反馈原则。将评价的结果反馈给委托部门,作为有关部门以后年度安排项目预算、加强项目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8)保密原则。评价工作人员和评价专家,对与项目评价有关的所有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散布。
(9)其他原则。绩效评价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原则及情形。
2.评价依据
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如下:
(1)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
(3)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
(4)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的通知》(财预〔2013〕53号);
(5)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9〕9号);
(6)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财(预)发〔2019〕270号);
(7)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宁财(绩)发〔2022〕377号);
(8)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宁夏回族自治区“阳光助残小康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
(9)《宁夏回族自治区残联2024年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
(10)《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实施方案》;
(11)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自治区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宁财(社)指标〔2021〕639号);
(12)预算资金下拨文件、批复文件、绩效目标申报表等;
(13)资金管理制度、办法、资金收支、使用明细;
(14)项目实施工作总结、自评报告等、项目验收表、验收报告等;
(15)其他有关的依据。
(三)评价方法
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20〕10号)等文件的规定,本项目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1.案卷分析法:项目前期准备阶段时,对项目涉及的绩效评价政策、相关行业政策进行研究,结合项目所属行业的特点,判断项目评价的侧重点和难点,并及时进行优化、完善。评价指标分析时,通过对收集的项目资料进行梳理研究,统计汇总出关键数据和信息,用于指标评价和分析,为评价结果提供依据和支撑。
2.比较分析法:绩效评价小组通过资料分析、项目实施单位人员问访及现场查看等方式,对项目的实际产出和取得效果与计划标准及设定目标水平进行对比分析,以判断项目的绩效产出和效益的实现程度,综合评价资金投入的效益。
3.因素分析法:绩效评价小组在对项目按设计的绩效评价指体系进行评分时,通过对设置的考察点进行因素分析(即:评价标准),来确定对应指标的实现程度和存在问题,同时,对指标未完成、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多方面分析,汇总后得到总体实施情况及评分,为优化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供参考。
4.问卷调查法:绩效评价小组在现场调研时,通过发放、填写项目受益群众满意度调查问卷,并回收问卷进行统计分析,了解受益群众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知晓度和认知度,为满意度指标的评价提供数据支持。
(四)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分为前期准备阶段、现场调研及资料收集阶段、评价分析、撰写报告阶段三个阶段,具体内容如下:
1.前期准备阶段
与委托部门沟通,明确评价对象、范围及评价目的,了解项目基本情况,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设计资料清单、访谈提纲、调查表及调查问卷等调查文本,拟定初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提交至委托单位审核。
2.现场调研及资料收集阶段
根据资料清单、调查表及调查问卷等,对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料进行逐一核查、现场勘察和满意度问访,根据需要组织专题访谈、座谈、项目资金审核等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了解,并根据评价需要,收集相关资料。
3.评价分析、形成报告阶段
绩效评价小组对现场调研及资料收集阶段收集的资料和数据进行梳理、汇总,完善、优化指标体系,形成最终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数据统计分析,按评价指标进行评分及分析,形成评价结果,同时总结存在的问题、整理相关建议,形成《评价报告初稿》;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评价机构内部审核后,报送至委托部门审核,并出具修改意见,第三方评价机构按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终稿,整理、归档绩效评价资料,按委托方要求配合做好评价结果应用工作。
各评价阶段工作时间安排具体情况如下表2.1所示。
表2.1绩效评价工作过程时间计划表
序号 | 评价工作阶段 | 工作内容 | 时间安排 |
1 |
前期准备阶段 | 下发评价通知函及资料清单 |
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3日 |
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 | |||
设计资料清单、访谈提纲调查表 | |||
设计调查表及调查问卷等资料 | |||
2 |
现场调研及资料收集阶段 | 收集评价资料及数据 |
2024年11月4日—2024年11月10日 |
现场勘查照片,获取影像资料 | |||
开展现场访谈 | |||
满意度调查问卷填写及收回 | |||
3 |
评价分析、撰写报告阶段 | 资料梳理、整理 |
2024年11月11日—2024年11月15日 |
完善、优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 |||
数据统计分析、指标评分 | |||
形成评价结果 | |||
总结存在的问题、整理相关建议 | |||
编制《评价报告初稿》 | |||
评价机构内部审核 | |||
报财政部门审核,出具修改意见 | |||
评价机构按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 |||
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终稿 | |||
绩效评价资料整理、归档 |
(五)评价基准日
经绩效评价小组进行讨论确定,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基准日为2024年10月31日。
三、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与确定
(一)评价整体思路
结合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财预〔2013〕53号)及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对本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理解,按照“项目决策—项目管理—项目产出—项目效益”的逻辑进行指标体系的设计及评价分析与梳理。
(二)评价指标体系说明
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涵盖项目全周期,由项目决策、项目管理、项目产出和项目效益四个维度构成。
(1)项目决策(14分)。主要反映和考核项目立项、绩效目标、预算编制三个方面的内容,通过立项依据充分性、立项程序规范性、绩效目标合理性、绩效指标明确性及预算编制准确性进行评价。
(2)项目管理(26分)。
主要反映和考核项目组织管理和资金管理两个方面的内容。资金管理主要通过财务管理规范性、资金到位率、到位及时率、资金使用率、资金使用合规性来评价;组织管理主要通过工作方案完整性、工作流程规范性、档案管理规范性来评价。
(3)项目产出(30分)。
主要反映和考核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及产出成本四个方面内容,产出数量主要通过补助目标完成率来评价;产出质量通过补助标准落实度、补助对象认定准确性来评价;产出时效通过补助发放及时性来评价;产出成本通过成本控制率来评价。
(4)项目效益(30分)。
主要考核项目实施所产生的效益和可持续影响及社会公众及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效果的满意程度。社会效益通过调动残疾人发展种植养殖积极性、拓宽残疾人家庭收入渠道来评价;可持续影响指标主要通过促进残疾人保障事业发展、项目实施长效机制的健全性、政策实施的普惠性来评价;满意度指标主要通过受益对象满意度来考核和评价。
综上所述,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如附件一所示。
四、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
(一)评价结果等级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要求,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评分总分值为100分,绩效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二)评价结果
按照设计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数据采集和分析、现场调研、核查、访谈等方式,对各项绩效评价指标进行评分,得到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绩效评价最终得分为“97.50分”,评价等级为“优”,具体项目一级指标得分统计情况如下表4.1、图4.1.1、图4.1.2所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如下表4.2所示。
表4.1项目一级指标得分统计表
序号 | 一级指标 | 赋分权重 | 实际得分(分) | 得分率(%) |
1 | 项目决策 | 14.00 | 12.00 | 85.71% |
2 | 项目管理 | 26.00 | 26.00 | 100.00% |
3 | 项目产出 | 30.00 | 30.00 | 100.00% |
4 | 项目效益 | 30.00 | 29.50 | 98.33% |
合计 | 100.00 | 97.50 | 97.50% |
图4.1.1项目一级指标得分统计表
图4.1.2项目一级指标得分率统计图
通过项目一级指标得分统计图和得分率统计图可以看出,项目管理、项目产出和项目效益指标得分率高于97.50%的总体水平,分别为100.00%、100.00%和98.33%,项目决策得分率略低于97.50%的总体水平,为85.71%,项目总体评分为优秀,具体各项绩效指标得分情况详见下表4.2所示。
表4.2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目标值 | 权重 | 得分 |
1 |
项目决策(14分) | 项目立项(6分) | 立项依据充分性 | 依据充分 | 3 | 3.0 |
2 | 立项程序规范性 | 程序规范 | 3 | 3.0 | ||
3 | 绩效目标(6分) | 绩效目标合理性 | 合理可行 | 3 | 2.0 | |
4 | 绩效指标明确性 | 明确清晰 | 3 | 2.0 | ||
5 | 预算编制(2分) | 预算编制准确性 | 相符、准确 | 2 | 2.0 | |
6 |
项目管理(26分) |
资金管理 (16分) | 财务管理规范性 | 规范、有效 | 2 | 2.0 |
7 | 资金到位率 | 100.00% | 3 | 3.0 | ||
8 | 到位及时率 | 100.00% | 2 | 2.0 | ||
9 | 资金使用率 | 100.00% | 5 | 5.0 | ||
10 | 资金使用合规性 | 合法合规 | 4 | 4.0 | ||
11 |
组织管理 (10分) | 工作方案完整性 | 完整、详细 | 3 | 3.0 | |
12 | 工作流程规范性 | 规范 | 4 | 4.0 | ||
13 | 档案管理规范性 | 规范有序 | 3 | 3.0 | ||
14 |
项目产出(30分) | 产出数量 (10分) | 补助目标完成率 | 100.00% | 10 | 10.0 |
15 | 产出质量 (10分) | 补助标准落实度 | 全面落实 | 5 | 5.0 | |
16 | 补助对象认定准确性 | 认定准确 | 5 | 5.0 | ||
17 | 产出时效(6分) | 补助发放及时性 | 及时 | 6 | 6.0 | |
18 | 产出成本(4分) | 成本控制率 | 100.00% | 4 | 4.0 | |
19 |
项目效益(30分) | 社会效益 (10分) | 调动残疾人发展种植养殖积极性 | 有效调动 | 5 | 5.0 |
20 | 拓宽残疾人家庭收入渠道 | 持续拓宽 | 5 | 5.0 | ||
21 |
可持续影响(14分) | 促进残疾人保障事业发展 | 持续促进 | 5 | 5.0 | |
22 | 项目实施长效机制的健全性 | 机制健全 | 5 | 4.5 | ||
23 | 政策实施的普惠性 | 机制创新 | 4 | 4.0 | ||
24 | 满意度指标 (6分) | 受益对象满意度 | ≥85.00% | 6 | 6.0 | |
总分(分) | 100 | 97.50 |
五、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一)项目决策指标分析
项目决策指标主要评价项目立项、项目绩效目标及预算编制三个方面,赋分权重为14.0分,得分为12.00分,得分率为85.71%。
表5.1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决策指标评分表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权重 | 得分 | 扣分 |
1 |
项目决策 (14分) | 项目立项(6分) | 立项依据充分性 | 3.0 | 3.0 | 0 |
2 | 立项程序规范性 | 3.0 | 3.0 | 0 | ||
3 |
绩效目标(6分) | 绩效目标合理性 | 3.0 | 2.0 | 1.0 | |
4 | 绩效指标明确性 | 3.0 | 2.0 | 1.0 | ||
5 | 预算编制(2分) | 预算编制准确性 | 2.0 | 2.0 | 0 | |
合计(分) | 14.0 | 12.0 | 2.0 |
1.项目立项(6分):项目立项指标通过立项依据充分性、立项程序规范性进行评价。
(1)立项依据充分性(3分):
一是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宁夏回族自治区“阳光助残小康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2021-2025)》(宁残联发〔2020〕4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残联2022年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宁残联发〔2022〕21号)等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2022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实施方案》相关规划发展方向相一致。
二是项目实施与海原县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为“海原县残联”)部门职责相符合,为部门履职所需,项目属于2024年部门重点实施项目,未出现项目实施内容与相关部门同类项目或单位内部项目重复的情况,项目立项、实施依据充分,得分为3.0分。
(2)立项程序规范性(3分):
通过对项目前期立项、实施程序进行梳理,项目立项程序整体规范,审批文件、材料符合要求,得分为3.0分,具体如下:
2024年4月,海原县残联结合《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实施方案》,明确2024年残疾人阳光助残小康计划工作要求,报海原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推进实施。
2.绩效目标(6分):
绩效目标指标通过绩效目标合理性、绩效指标明确性进行评价。海原县残联已在《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目标任务,已按照财政部门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但绩效目标不够细化、完整,填报内容仍较为笼统,不符合预算指标文件中“要加强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本地区的绩效目标,及时组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的要求,绩效目标管理工作需加强,扣2.0分,得分为4.0分。
3.预算编制(2分):预算编制指标通过预算编制准确性评价。
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自治区下达资金额为80.00万元,2024年补助任务为200户,补助标准为4000元/户,自治区承担2000元,闽宁协作资金2000元,项目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金额基本相符,预算编制较为准确,得分为2.0分。
(二)项目管理指标分析
项目管理指标主要评价资金管理、组织管理两个方面,赋分权重为26.0分,得分为26.0分,得分率为100.00%。
表5.2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管理指标评分表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权重 | 得分 | 扣分 |
1 | 项目管理 (26分) | 资金管理 (16分) | 财务管理规范性 | 2.0 | 2.0 | 0 |
2 | 资金到位率 | 3.0 | 3.0 | 0 | ||
3 | 到位及时率 | 2.0 | 2.0 | 0 | ||
4 | 资金使用率 | 5.0 | 5.0 | 0 | ||
5 | 资金使用合规性 | 4.0 | 4.0 | 0 | ||
6 | 组织管理 (10分) | 工作方案完整性 | 3.0 | 3.0 | 0 | |
7 | 工作流程规范性 | 4.0 | 4.0 | 0 | ||
8 | 档案管理规范性 | 3.0 | 3.0 | 0 | ||
合计(分) | 26.0 | 26.0 | 0 |
1.资金管理(18分):
资金管理指标通过财务管理规范性、资金到位率、到位及时率、资金使用率及资金使用合规性分析评价。
(1)财务管理规范性(2分):海原县残联已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等财务制度,对资金审批、资金支出及资金管理等工作作出要求,制度内容较为完善,同时,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管理、使用资金,制度执行有效,管理规范,得分为2.0分。
(2)资金到位率(3分):项目预算资金额为80.0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额为80.00万元,资金到位率为100%,得分为3.0分。
(3)到位及时率(2分):海原县财政部门已及时将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预算资金安排至海原县残联使用,未出现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及时,到位及时率为100.00%,得分为2.0分。
(4)资金使用率(5分):通过对海原县残联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梳理,项目预算资金额为80.0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额为80.00万元,截至2024年10月31日(绩效评价基准日),已使用资金额为80.00万元,资金使用率为100%,得分为5.0分。
(5)资金使用合规性(4分):通过绩效评价小组资金核查,海原县残联已支付资金全部用于为海原县发展种植养殖的监测户、脱贫户的残疾人发放补助,资金支出方向符合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方向。资金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的形式管理和使用,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未发现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现象,得分为4.0分。
2.组织管理(10分):组织管理指标通过工作方案完整性、工作流程规范性及档案管理规范性进行评价。
(1)工作方案完整性(3分):2024年4月,海原县残联制定《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指导思想、目标任务、范围对象、工作原则、补助标准、实施程序、工作要求等内容进行明确,项目工作方案内容较为完整、全面,具有可操作性,得分为3.0分。
(2)工作流程规范性(4分):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开展。首先由乡镇负责对监测户、脱贫户的残疾人进行摸底,县残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筛查,确定扶持对象。对符合条件的本人填写申请表,经乡镇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残联。之后县残联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形式兑付到户,工作程序规范,得分为4.0分。
(3)档案管理规范性(3分):经绩效评价小组现场查看,海原县残联已对项目资料进行整理归档,资料齐全,已建立补助对象信息台账并及时予以完善,档案资料管理规范,得分为3.0分。
(三)项目产出指标分析
项目产出指标主要评价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和产出成本四个方面,赋分权重为30.0分,得分为30.00分,得分率为100.00%。
表5.3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产出指标得分表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权重 | 得分 | 扣分 |
1 |
项目产出 (30分) | 产出数量 (10分) | 补助目标完成率 | 10.0 | 10.0 | 0 |
2 |
产出质量 (10分) | 补助标准落实度 | 5.0 | 5.0 | 0 | |
3 | 补助对象认定准确性 | 5.0 | 5.0 | 0 | ||
4 | 产出时效(6分) | 补助发放及时性 | 6.0 | 6.0 | 0 | |
5 | 产出成本(4分) | 成本控制率 | 4.0 | 4.0 | 0 | |
合计(分) | 30.0 | 30.0 | 0 |
1.产出数量(10分):产出数量指标通过补助目标完成率进行评价。
根据《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及补助花名册等资料进行分析,海原县4022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补助目标户数为200户,实际补助户数为200户,补助目标完成率为100%,补助标准为4000元/户,得分为10.0分,补助花名册具体如下表5.4所示。
表5.4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补贴花名册
序号 | 残疾人姓名 | 地址 | 补贴金额(元) |
1 | 马廷花 | 九彩乡 | 4000 |
2 | 杨生海 | 九彩乡 | 4000 |
3 | 杨晒莉买 | 九彩乡 | 4000 |
4 | 罗永花 | 九彩乡 | 4000 |
5 | 杨生夫 | 九彩乡 | 4000 |
6 | 马应成 | 九彩乡 | 4000 |
7 | 杨小东 | 九彩乡 | 4000 |
8 | 杨树伟 | 九彩乡 | 4000 |
9 | 姚国虎 | 九彩乡 | 4000 |
10 | 杨生保 | 九彩乡 | 4000 |
11 | 杨万仁 | 九彩乡 | 4000 |
12 | 余存录 | 九彩乡 | 4000 |
13 | 杨国兵 | 九彩乡 | 4000 |
14 | 杨小兰 | 九彩乡 | 4000 |
15 | 白学琴 | 九彩乡 | 4000 |
16 | 罗彦仓 | 九彩乡 | 4000 |
17 | 马廷龙 | 九彩乡 | 4000 |
18 | 杨万龙 | 九彩乡 | 4000 |
19 | 杨林 | 九彩乡 | 4000 |
20 | 杨小兰 | 九彩乡 | 4000 |
21 | 杨灵 | 九彩乡 | 4000 |
22 | 李古素 | 贾塘乡 | 4000 |
23 | 田锋 | 贾塘乡 | 4000 |
24 | 杨生梅 | 贾塘乡 | 4000 |
25 | 罗进贵 | 贾塘乡 | 4000 |
26 | 杨乾 | 贾塘乡 | 4000 |
27 | 田进福 | 贾塘乡 | 4000 |
28 | 田买儿 | 贾塘乡 | 4000 |
29 | 田进梅 | 贾塘乡 | 4000 |
30 | 田玉连 | 贾塘乡 | 4000 |
31 | 田玉虎 | 贾塘乡 | 4000 |
32 | 田总升 | 贾塘乡 | 4000 |
33 | 李广强 | 贾塘乡 | 4000 |
34 | 李小林 | 贾塘乡 | 4000 |
35 | 马代儿 | 贾塘乡 | 4000 |
36 | 马发突买 | 贾塘乡 | 4000 |
37 | 李宗宝 | 贾塘乡 | 4000 |
38 | 李小燕 | 贾塘乡 | 4000 |
39 | 马宁 | 贾塘乡 | 4000 |
40 | 高军 | 贾塘乡 | 4000 |
41 | 铁正梅 | 贾塘乡 | 4000 |
42 | 李海梅 | 贾塘乡 | 4000 |
43 | 马国保 | 贾塘乡 | 4000 |
44 | 余志萍 | 贾塘乡 | 4000 |
45 | 田云 | 贾塘乡 | 4000 |
46 | 丁风祥 | 贾塘乡 | 4000 |
47 | 田社社 | 贾塘乡 | 4000 |
48 | 杨楠 | 贾塘乡 | 4000 |
49 | 田杰 | 贾塘乡 | 4000 |
50 | 田风云 | 贾塘乡 | 4000 |
51 | 田玉德 | 贾塘乡 | 4000 |
52 | 李玉虎 | 贾塘乡 | 4000 |
53 | 马树梅 | 贾塘乡 | 4000 |
54 | 杨百忠 | 贾塘乡 | 4000 |
55 | 田贵 | 贾塘乡 | 4000 |
56 | 杨玉才 | 贾塘乡 | 4000 |
57 | 杨生学 | 贾塘乡 | 4000 |
58 | 马号开 | 贾塘乡 | 4000 |
59 | 田文岳 | 贾塘乡 | 4000 |
60 | 杨海杰 | 贾塘乡 | 4000 |
61 | 杨智 | 贾塘乡 | 4000 |
62 | 马生权 | 贾塘乡 | 4000 |
63 | 马志平 | 贾塘乡 | 4000 |
64 | 马乃拜 | 贾塘乡 | 4000 |
65 | 安维宝 | 七营镇 | 4000 |
66 | 林宏琴 | 七营镇 | 4000 |
67 | 赵秉明 | 七营镇 | 4000 |
68 | 赵晓彤 | 七营镇 | 4000 |
69 | 刹雨花 | 七营镇 | 4000 |
70 | 韩学龙 | 七营镇 | 4000 |
71 | 罗忠祥 | 七营镇 | 4000 |
72 | 顾永 | 七营镇 | 4000 |
73 | 杨如海 | 七营镇 | 4000 |
74 | 田德宝 | 七营镇 | 4000 |
75 | 杜霞 | 七营镇 | 4000 |
76 | 顾学莲 | 七营镇 | 4000 |
77 | 何生银 | 七营镇 | 4000 |
78 | 马全秀 | 七营镇 | 4000 |
79 | 何得虎 | 七营镇 | 4000 |
80 | 马继保 | 七营镇 | 4000 |
81 | 何玉江 | 七营镇 | 4000 |
82 | 马伟国 | 七营镇 | 4000 |
83 | 杨天英 | 七营镇 | 4000 |
84 | 何祖代 | 七营镇 | 4000 |
85 | 马雄伟 | 七营镇 | 4000 |
86 | 何有霞 | 七营镇 | 4000 |
87 | 牛志和 | 七营镇 | 4000 |
88 | 王花 | 七营镇 | 4000 |
89 | 张福翠 | 七营镇 | 4000 |
90 | 柴玉兰 | 七营镇 | 4000 |
91 | 李珍 | 七营镇 | 4000 |
92 | 张琴 | 七营镇 | 4000 |
93 | 马继祥 | 七营镇 | 4000 |
94 | 马亚川 | 七营镇 | 4000 |
95 | 米永荣 | 七营镇 | 4000 |
96 | 米占成 | 七营镇 | 4000 |
97 | 米占荣 | 七营镇 | 4000 |
98 | 虎志兵 | 七营镇 | 4000 |
99 | 马国东 | 七营镇 | 4000 |
100 | 马廷军 | 七营镇 | 4000 |
101 | 马志兵 | 七营镇 | 4000 |
102 | 马鹏飞 | 七营镇 | 4000 |
103 | 马小娟 | 七营镇 | 4000 |
104 | 马小燕 | 七营镇 | 4000 |
105 | 何小兰 | 七营镇 | 4000 |
106 | 马国祥 | 七营镇 | 4000 |
107 | 李蓉蓉 | 七营镇 | 4000 |
108 | 马黑儿 | 七营镇 | 4000 |
109 | 杨东晓 | 七营镇 | 4000 |
110 | 马玉棚 | 七营镇 | 4000 |
111 | 马德旭 | 七营镇 | 4000 |
112 | 杨进梅 | 七营镇 | 4000 |
113 | 韩兴石 | 七营镇 | 4000 |
114 | 马廷合 | 七营镇 | 4000 |
115 | 何占山 | 七营镇 | 4000 |
116 | 何东 | 七营镇 | 4000 |
117 | 何淑桂 | 七营镇 | 4000 |
118 | 马英芳 | 七营镇 | 4000 |
119 | 韩风荣 | 七营镇 | 4000 |
120 | 韩进前 | 七营镇 | 4000 |
121 | 罗彦芳 | 七营镇 | 4000 |
122 | 韩成勇 | 七营镇 | 4000 |
123 | 苗永梅 | 七营镇 | 4000 |
124 | 韩花 | 七营镇 | 4000 |
125 | 韩进文 | 七营镇 | 4000 |
126 | 韩风其 | 七营镇 | 4000 |
127 | 韩金龙 | 七营镇 | 4000 |
128 | 韩玉山 | 七营镇 | 4000 |
129 | 马占国 | 七营镇 | 4000 |
130 | 马宁 | 七营镇 | 4000 |
131 | 马小花 | 七营镇 | 4000 |
132 | 韩得忠 | 七营镇 | 4000 |
133 | 马小燕 | 七营镇 | 4000 |
134 | 韩付全 | 七营镇 | 4000 |
135 | 马继兰 | 七营镇 | 4000 |
136 | 马欣妍 | 七营镇 | 4000 |
137 | 马宗福 | 七营镇 | 4000 |
138 | 马军 | 七营镇 | 4000 |
139 | 马静静 | 七营镇 | 4000 |
140 | 马志清 | 七营镇 | 4000 |
141 | 马超 | 七营镇 | 4000 |
142 | 韩玉兰 | 七营镇 | 4000 |
143 | 马志兰 | 七营镇 | 4000 |
144 | 李明仓 | 七营镇 | 4000 |
145 | 马生梅 | 七营镇 | 4000 |
146 | 李明武 | 七营镇 | 4000 |
147 | 丁奎伟 | 七营镇 | 4000 |
148 | 顾兴龙 | 七营镇 | 4000 |
149 | 段继贤 | 七营镇 | 4000 |
150 | 李桂梅 | 七营镇 | 4000 |
151 | 马亚旋 | 七营镇 | 4000 |
152 | 马雅丽 | 七营镇 | 4000 |
153 | 段吉信 | 七营镇 | 4000 |
154 | 沙应苍 | 七营镇 | 4000 |
155 | 徐宏永 | 七营镇 | 4000 |
156 | 徐维峰 | 七营镇 | 4000 |
157 | 李虎 | 七营镇 | 4000 |
158 | 赵伟 | 七营镇 | 4000 |
159 | 朱克礼 | 七营镇 | 4000 |
160 | 李进仁 | 七营镇 | 4000 |
161 | 何进林 | 七营镇 | 4000 |
162 | 撒国平 | 七营镇 | 4000 |
163 | 倪万江 | 七营镇 | 4000 |
164 | 撒金海 | 七营镇 | 4000 |
165 | 马成 | 七营镇 | 4000 |
166 | 马老姐 | 七营镇 | 4000 |
167 | 王世兰 | 七营镇 | 4000 |
168 | 马汉理 | 七营镇 | 4000 |
169 | 戴培文 | 三河镇 | 4000 |
170 | 马汉梅 | 三河镇 | 4000 |
171 | 计玉鹏 | 三河镇 | 4000 |
172 | 李贵 | 三河镇 | 4000 |
173 | 连耀明 | 三河镇 | 4000 |
174 | 陈会 | 三河镇 | 4000 |
175 | 任喜燕 | 三河镇 | 4000 |
176 | 宋海鹏 | 三河镇 | 4000 |
177 | 赵浩宇 | 三河镇 | 4000 |
178 | 卢永军 | 三河镇 | 4000 |
179 | 褚忠军 | 三河镇 | 4000 |
180 | 张梅 | 三河镇 | 4000 |
181 | 姚天东 | 三河镇 | 4000 |
182 | 唐平 | 三河镇 | 4000 |
183 | 李德维 | 三河镇 | 4000 |
184 | 马金海 | 三河镇 | 4000 |
185 | 王锐 | 三河镇 | 4000 |
186 | 沙东阳 | 甘城乡 | 4000 |
187 | 白虎云 | 甘城乡 | 4000 |
188 | 何娜娜 | 甘城乡 | 4000 |
189 | 丁永保 | 甘城乡 | 4000 |
190 | 王三女 | 甘城乡 | 4000 |
191 | 张克江 | 甘城乡 | 4000 |
192 | 马庭慧 | 甘城乡 | 4000 |
193 | 丁克治 | 甘城乡 | 4000 |
194 | 张国银 | 甘城乡 | 4000 |
195 | 郝守妹 | 甘城乡 | 4000 |
196 | 杜亮亮 | 七营镇 | 4000 |
197 | 沙晓婷 | 甘城乡 | 4000 |
198 | 沙彦成 | 甘城乡 | 4000 |
199 | 李小梅 | 甘城乡 | 4000 |
200 | 杨树东 | 甘城乡 | 4000 |
2.产出质量(10分):产出质量指标通过补助标准落实度、补助对象认定准确性评价。
(1)补助标准落实度(5分):根据《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实施方案》补助要求:“每个扶持户按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自治区承担2000元,闽宁协作资金2000元)。海原县补助标准为“每个扶持户按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自治区承担2000元,闽宁协作资金2000元)”,海原县补助标准与自治区规定的补助标准一致,补助标准有效落实,得分为5.0分。
(2)补助对象认定准确性(5分):经核实,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补助对象均为海原县发展种养业的监测户、脱贫户残疾人家庭,符合《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扶持对象范围,补助对象认定准确,未发现“错补”的情况,得分为5.0分。
3.产出时效(6分):产出时效通过补助发放及时性进行评价。
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补助资金均已在2024年10月31日前全部发放至海原县发展种养业的监测户、脱贫户残疾人家庭,补助资金发放及时,未出现滞后、延迟的情况,得分为6.0分。
4.产出成本(4分):产出成本指标通过成本控制率评价。
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预算资金额为80.00万元,已支付资金80.00万元,项目实际投资额未超过项目预算资金额,成本控制较好,成本控制率为100%,未出现资金浪费的情况,得分为4.0分。
(四)项目效益指标分析
项目效益指标主要评价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及满意度指标三个方面的内容,赋分权重为30.00分,得分为29.50分,得分率为98.33%。
表5.5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服务效益指标得分表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权重 | 得分 | 扣分 |
1 |
项目效益(30分) | 社会效益 (10分) | 调动残疾人发展种养殖积极性 | 5.0 | 5.0 | 0 |
2 | 拓宽残疾人家庭收入渠道 | 5.0 | 5.0 | 0 | ||
3 |
可持续影响(14分) | 促进残疾人保障事业发展 | 5.0 | 5.0 | 0 | |
4 | 项目实施长效机制的健全性 | 5.0 | 4.5 | 0.5 | ||
5 | 政策实施的普惠性 | 4.0 | 4.0 | 0 | ||
6 | 满意度指标 (6分) | 受益对象满意度 | 6.0 | 6.0 | 0 | |
合计(分) | 30.0 | 29.5 | 0.5 |
1.社会效益(10分):社会效益指标通过调动残疾人发展种养殖积极性、拓宽残疾人家庭收入渠道进行评价。
通过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的实施,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地农村监测户、脱贫户家庭劳动技能缺乏、把握劳动机会能力弱及生活就业困难等问题,社会效益较为明显,得分为10.0分,具体如下:
一是海原县残联严格落实《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实施方案》中的要求,及时发放补助资金,为当地发展种养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残疾人家庭提供资金支持,有效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劳动生产能力,拓宽贫困残疾人经济来源渠道。
二是通过项目实施,进一步调动贫困残疾人家庭发展种植养殖的积极性,激发残疾人脱贫致富信心和热情,为家庭带来稳定的收入,切实加快残疾人小康计划进程。
三是项目实施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及区、市、县相关决策部署,抢抓乡村全面振兴机遇,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整合各类资源,强化措施,注重效益,让特殊困难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增强特殊困难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
2.可持续影响(14分):可持续影响指标通过促进残疾人保障事业发展、项目实施长效机制健全性、政策实施普惠性进行评价。
(1)促进残疾人保障事业发展(5分):通过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的实施,一是及时为监测户、脱贫户残疾人家庭发展种植、养殖等产业提供资金保障,支持监测户、脱贫户中有残疾人的农户发展致富项目,提升残疾人家庭参与社会劳动生产的能力,增加家庭经济收入,发挥残疾人自身价值;二是有效调动残疾人家庭发展产业的积极性和热情,持续推进残疾人小康计划进程,高质量推进减贫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三是项目实施与政策文件规划发展方向一致,符合宁夏全区及海原县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现状;同时,项目后续年度实施政策依据充分,资金保障有序,项目实施对全面提升贫困残疾人生活质量、带动残疾人脱贫致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影响,得分为5.0分。
(2)项目实施长效机制的健全性(5分):海原县残联已在《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实施方案》中对补助工作的保障措施、管理要求进行明确,项目实施长效机制已基本建立。在近些年项目实施过程中,海原县残联在项目前期摸底、方案制定、申请审核等方面已形成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工作经验及机制,但暂未对项目实施创新机制、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未对形成的经验进行推广应用,对项目实施及效益发挥的可持续性具有一定影响,扣0.5分,指标得分为4.5分。
(3)政策实施的普惠性(4分):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主要面向海原县发展种养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残疾人家庭,政策扶持对象明确,具有普惠性和公平性,评分为4.0分。
3.满意度指标(6分):满意度通过受益对象满意度进行评价。根据绩效评价满意度调查问卷填写情况及现场问访情况,绩效评价小组根据委托方要求,共填写满意度调查问卷20份,回收有效问卷20份。经绩效评价小组统计分析,项目受益群众对项目实施的总体满意度为95.13%>85.0%,受益对象满意度高,得分为6.0分。各满意度问题调查结果如下表5.6所示。
表5.6项目受益对象满意度调查结果统计表(单位:%)
序号 | 调查问题 | 满意度水平(%) |
1 | 对扶持内容全面性的满意度 | 94.50% |
2 | 对扶持产业丰富度的满意度 | 93.45% |
3 | 对扶持措施落实力度的满意度 | 96.50% |
4 | 对项目实施人员服务效率的满意度 | 93.50% |
5 | 对产业扶持增产增收效果的满意度 | 97.50% |
6 | 对项目实施的整体满意度 | 95.35% |
项目受益对象满意度总体水平(%) | 95.13% |
六、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
(一)存在问题
1.绩效目标管理工作需加强。
海原县残联已在《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目标任务,已按照财政部门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但绩效目标不够细化、完整,填报内容仍较为笼统,不符合预算指标文件中“要加强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本地区的绩效目标,及时组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的要求,绩效目标管理工作需加强。
2.项目实施工作经验需及时总结推广。
在近些年项目实施过程中,海原县残联在项目前期摸底、方案制定、申请审核等方面已形成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工作经验及机制,但暂未对项目实施创新机制、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未对形成的经验进行推广应用,对项目实施及效益发挥的可持续性具有一定影响,需及时总结,并进行推广。
(二)工作建议
完善项目长效机制,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考虑到海原县残联已在项目前期摸底、方案制定、申请审核等方面已形成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工作经验及机制,建议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对项目实施创新机制、经验做法进行总结,对形成的经验进行推广应用,提升项目实施及效益发挥的可持续性。
宁夏景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O二四年十月
附件一: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权重 | 指标说明 | 评分细则 | 得分 |
1 | 项目决策 (14分) | 项目立项(6分) | 立项依据充分性 | 3 | 考察项目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部门职责,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立项依据情况。 | 1.项目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1分);2.项目立项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1分);3.项目立项与部门职责 范围相符,属于部门履职所需(0.5分);4.项目不与相关部门同类项目或部门内部相关项目重复(0.5分);否则不得分。 | 3.0 |
2 | 立项程序规范性 | 3 | 考察项目申请、设立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立项的规范情况 | .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1分);2.审批文件、材料符合相关要求(1分):3.项目事前经过必要的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绩效评估、集体决策(1分),否则不得分。 | 3.0 | ||
3 | 绩效目标(6分) | 绩效目标合理性 | 3 | 考察项目所设定的绩效目标是否依据充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用以评价项目绩效目标与实施的相符情况。 | 1.项目设立绩效目标,符合补贴资金支持范围(1分);2.绩效目标设置合规,因素选择全面合理,与实际工作内容密切相关(1分);3.项目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符合正常的业绩水平(0.5分);4.预算确定的项目投资额与资金量相匹配(0.5分),否则不得分。 | 2.0 | |
4 | 绩效指标明确性 | 3 | 考察依据项目绩效目标设定的绩效指标是否清晰、细化、可衡量等,用以评价项目绩效目标的明细化情况。 | .将项目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为具体的绩效指标(1分):2.绩效目标通过清晰、可衡量的指标值予以体现(1分);3.项目绩效目标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1分),否则不得分。 | 2.0 | ||
5 | 预算编制(2分) | 预算编制准确性 | 2 | 考察项目实施单位预算编制是否准确,实际资金需求是否与预算金额相符。 | 项目实施单位预算编制准确,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金额相符,不存在较大偏差(2分),否则,按实际情况扣分。 | 2.0 | |
6 | 项目管理 (26分) | 资金管理(16分) | 财务管理规范性 | 2 | 考察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项目建设资金是否良好的财务管理制度与执行。 | 项目实施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1分),按相关制度有效执行(分),否则不得分。 | 2.0 |
7 | 资金到位率 | 3 | 考察资金落实情况对项目实施的总体保障程度。 | 资金到位率=(实际到位资金/预算资金)×100%。资金到位率为100.00% (3分),每降低1%,扣0.10分,资金到位率不足70%,本指标不得分。 | 3.0 |
序号 | -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权重 | 指标说明 | 评分细则 | 得分 |
8 | 到位及时率 | 2 | 考察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若未及时到位,是否影响项目进度。 | 资金及时到位(2分),资金未及时到位但未影响项目进度(1分),资金未及时到位并影响项目进度(0分)。 | 2.0 | ||
9 | 资金使用率 | 5 | 项目预算资金是否按照计划执行,用以反映或考核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 资金使用率=(实际支出资金/实际到位资金)×100%,资金使用率为100%(5分),每降低1%,扣0.2分,资金使用率低于75%,本指标不得分 | 5.0 | ||
10 | 资金使用合规性 | 4 | 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资金的规范运行情况。 | 1.资金使用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1分);2.资金的拨付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1分):3.符合 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规定的用途(1分);4.不存在我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1分)。 | 4.0 | ||
11 | 组织管理 (10分) | 工作方案完整性 | 3 | 考察项目单位是否结合自治区工作方案拟定当地方案,方案内容是否完整。 | 项目实施单位结合自治区残联年度工作方案拟定当地工作方案(1分),方案内容完整、全面(2分),否则,按实际情况扣分。 | 3.0 | |
12 | 工作流程规范性 | 4 | 考察项目实施单位“阳光助残小康计划”补助申请、审核、发放工作流程是否规范。 | 项目实施单位“阳光助残小康计划”补贴申请、审核、发放工作流程规范(4分),否则,按实际情况扣分。 | 4.0 | ||
13 | 档案管理规范性 | 3 | 考察项目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管理是否有序。 | 项目实施单位已对项目资料进行整理,资料齐全(3分),资料归档有序、规范(1分),否则,按实际情况扣分。 | 3.0 | ||
14 | 项目产出(30分) | 产出数量 (10分) | 补助目标完成率 | 10 | 考察项目实施单位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补助目标是否全部按计划完成,补助户数是否达到目标水平。 | 项目实施单位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补助目标全部按计划完成,完成率为100.00%,补助户数达到目标水平(10分),否则完成率每降低 1%,扣0.2分,完成率<60%,本指标不得分。 | 10.0 |
15 | 产出质量 (10分) | 补助标准落实度 | 5 | 考察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补助金额是否全部按照标准落实。 | 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补助金额是否全部按照标准落实(5分),发现1处落实不到位,扣1.0分,扣完为止。 | 5.0 | |
16 | 补助对象认 定准确性 | 5 | 考察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补助对象认定是否准确,认定程序是否规范。 | 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补助对象认定准确,全部符合政策文件规定的范围,认定程序规范(5分),否则,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扣分。 | 5.0 | ||
17 | 产出时效(6分) | 补助发放及时性 | 6 | 考察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补助是否按计划时间发放,是否及时。 | 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补助按计划时间发放,服务及时(6分),因疫情影响延迟或其他客观理由延迟子以酌情考虑少扣分。 | 6.0 | |
18 | 产出成本 | 成本控制率 | 4 | 成本控制率=(实际成本-预算成本)÷ | 项目审定投资额未超出项目预算总投资(4分),超出1%,扣0.2分,扣 | 4.0 |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权重 | 指标说明 | 评分细则 | 得分 |
(4分) | 预算成本,用以评价项目的成本控制程度。 | 完为止。 | |||||
19 | 项目效益 (30分) | 社会效益(10分) | 调动残疾人发展种养殖积极性 | 5 | 考察项目实施对调动残疾人发展种养殖积极性产生的积极影响。 | 按照项目实施对调动残疾人发展种养殖积极性产生的影响情况综合考虑进行评分,效果明显(5分),效果一般(3分),无效采,本指标不得分。 | 5.0 |
20 | 拓宽残疾人家庭收入渠道 | 5 | 考察项目实施对拓宽残疾人家庭收入渠道产生的积极影响。 | 按照项目实施对拓宽残疾人家庭收入渠道产生的影响情况综合考虑进行评分,效果明显(5分),效果一般(3分),无效果,本指标不得分。 | 5.0 | ||
21 | 可持续 影响 (14分) | 促进残疾人保障事业发展 | 5 | 考察项目实施后,项目持续发挥效益,促进当地残疾人保障事业发展情况。 | 综合考虑项目实施后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项目对周边经济、社会及残疾人保障事业产生的可持续影响进行评分。 | 5.0 | |
22 | 项目实施长效机制的健全性 | 5 | 考察项目实施单位是否建立项目实施长效机制,机制是否健全。 | 项目实施单位建立项目实施长效机制(3分),机制健全,对后续工作开展具有促进作用(2分),否则按实际情况进行扣分。 | 4.5 | ||
23 | 政策实施的普惠性 | 4 | 考察“阳光助残小康计划”政策实施是否公平,是否具有普惠性。 | “阳光助残小康计划”政策实施公平,具有普枣性(4分),否则按实际情况进行扣分。 | 4.0 | ||
24 | 满意度 指标 (6分) | 受益对象满意度 | 6 | 社会公众或受益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效果的满意程度。 | 受益对象满意度≥85%,得6分,否则,每降低1%,扣0.2分,扣完为止。 | 6.0 | |
总分 | 100 | 97.50 |
附件二:项目满意度调查问卷
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绩效评价
满意度调查问卷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我公司受海原县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对海原县2024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工作,为真实客观地反映项目的实施效果,我们设置了本次问卷调查,整份问卷的填写大约需要3分钟,采用不记名方式,问卷资料仅用于项目统计分析工作,请根据您的个人真实感受回答。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宁夏景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O二四年十一月
一、基本问题
1.您对当地的开展的阳光助残小康计划工作是否了解()
A.5分B.4分C.3分D.2分E.1分
2.您是否支持当地开展阳光助残小康计划工作()
A.5分B.4分C.3分D.2分E.1分
3.您对阳光助残小康计划内容是否了解()
A.5分B.4分C.3分D.2分E.1分
4.您觉得通过阳光助残小康计划工作是否能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A.5分B.4分C.3分D.2分E.1分
5.您觉得通过阳光助残小康计划工作是否能有效带动残疾人脱贫致富()
A.5分B.4分C.3分D.2分E.1分
二、满意度问题
序号 | 问题 | 非常 满意 | 比较 满意 | 一般 | 较不 满意 | 不 满意 |
6 | 对扶持内容全面性的满意度 | |||||
7 | 对扶持产业丰富度的满意度 | |||||
8 | 对扶持措施落实力度的 满意度 | |||||
9 | 对项目实施人员服务效率的满意度 | |||||
10 | 对产业扶持增产增收效果的满意度 | |||||
11 | 对项目实施的整体满意度 |
三、开放性问题
12、您对项目实施的其他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