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3/2022-00136 | 文号 | 海财(农)指标〔2022〕79号 | 生成日期 | 2022-09-28 1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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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财政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财政局 |
关于调整下达2022年统筹整合资金的通知
有关乡镇、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宁财(农)指标〔2021〕558号)、海原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原县2022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党农发〔2022〕15号)和《关于调整下达2022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计划的通知》(海党农办发〔2022〕43号)文件精神,现将原下达相关乡镇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63.01万元调整下达,用于2022年统筹整合项目(详见附件),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海原县2022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党农发〔2022〕 15号)和《关于调整下达2022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计划的通知》(海党农办发〔2022〕43号)要求安排使用资金,并尽快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程项目按时完成。该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请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使用资金,属于对企业或到户补贴项目的,在完成每一笔支出后,要及时将惠企利民花名册报送财政局,导入财政直达资金动态监控平台。
二、请按照《关于印发海原县2015年涉农资金信息公开试点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5〕5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大项目和资金的公示、公开力度,先要在所在的乡、村、项目区向广大农民进行公示并接受群众的监督,然后在海原县政府网涉农资金公开专栏进行公开。
三、凡涉及农户补贴类的资金,必须通过“一卡通”兑付到农户手中,同时将兑付花名册和银行流水归档保存,以备今后追踪问效和检查验收。
四、对凡符合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的,应实行统一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要严格落实工程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四制”要求,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五、你单位要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根据项目实际,科学设定绩效目标,报送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同意后,于本文件下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纸质表盖章报送县财政局,并同步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开。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实时进行跟踪监控,在项目计划进度中期将项目绩效运行监控结果报送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应完成对本年度所有实施的项目绩效自评,报送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并将自评结果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开。
六、该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
请将该资金列入“2130505——生产发展”预算科目。
附件:1.《2022年农业产业化项目补贴资金调整表》
2.《2022年绩效目标申报表(模板)》
海原县财政局
2022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