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3/2021-00160 | 文号 | 海财发〔2021〕381号 | 生成日期 | 2021-10-26 11:00:00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财政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财政局 |
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乡村振兴局、就创局:
根据《关于调整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宁财(农)指标[2021]295号)和《海原县2021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调整)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经研究,现调整相关单位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986.3万元,其中:调减县农业农村局1986.3万元,调减后的指标自治区财政厅收回1000万元,剩余986.3万元分别给县水务局386.3万元、乡村振兴局200万元、就创局400万元(详见附件1),用于2021年统筹整合项目,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海原县2021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调整)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安排使用资金,并尽快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程项目按时完成。
二、请按照《关于印发海原县2015年涉农资金信息公开试点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5〕5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大项目和资金的公示、公开力度,先要在所在的乡、村、项目区向广大农民进行公示并接受群众的监督,然后在海原县政府网涉农资金公开专栏进行公开。
三、凡涉及农户补贴类的资金,必须通过“一卡通”兑付到农户手中,同时将兑付花名册和银行流水归档保存,以备今后追踪问效和检查验收。
四、对凡符合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的,应实行统一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要严格落实工程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四制”要求,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五、请你单位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抓紧填报《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于本文件下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表盖章报送县财政局。
六、该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
请按照附件中对应的预算科目做好相应的账务工作。
附件:1. 《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资金指标调整表》
2.《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海原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