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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3/2021-00160 文号 海财发〔2021〕381号 生成日期 2021-10-26 11: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财政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财政局

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乡村振兴局、就创局

根据《关于调整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宁财(农)指标[2021]295号)和海原县2021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调整)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经研究,调整相关单位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986.3万元,其中:调减县农业农村局1986.3万元,调减后的指标自治区财政厅收回1000万元,剩余986.3万元分别给县水务局386.3万元、乡村振兴局200万元、就创局400万元(详见附件1),用于2021年统筹整合项目,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海原县2021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调整)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安排使用资金,并尽快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程项目按时完成。

二、请按照《关于印发海原县2015年涉农资金信息公开试点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55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大项目和资金的公示、公开力度,先要在所在的乡、村、项目区向广大农民进行公示并接受群众的监督,然后在海原县政府网涉农资金公开专栏进行公开。

凡涉及农户补贴类的资金,必须通过“一卡通”兑付到农户手中,同时将兑付花名册和银行流水归档保存,以备今后追踪问效和检查验收。

四、对凡符合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的,应实行统一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要严格落实工程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四制”要求,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五、请你单位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抓紧填报《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于本文件下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表盖章报送县财政局。

该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

请按照附件中对应的预算科目做好相应的账务工作。

    附件:1.  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资金指标调整表  

          2.《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海原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26日

附件: 附件1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资金指标调整表(295号指标).xls
附件: 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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