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3/2021-00024 | 文号 | 海财发〔2021〕129号 | 生成日期 | 2021-04-20 15: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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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财政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财政局 |
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宁财(农)指标[2020]624号)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安排2021年第一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请示》文件精神,现预拨你单位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4300万元,其中:扶持脱贫户和边缘户种养业到户补贴项目资金10000万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用于“一村一年一事”项目)资金2000万元,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资金2300万元,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安排2021年第一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请示》要求安排使用资金,并尽快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程项目按时完成。
二、请按照《关于印发海原县2015年涉农资金信息公开试点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5〕5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大项目和资金的公示、公开力度,先要在所在的乡、村、项目区向广大农民进行公示并接受群众的监督,然后在海原县政府网涉农资金公开专栏进行公开。
三、凡涉及到农户补贴类的资金,必须通过“一卡通”兑付到农户手中,同时将兑付花名册和银行流水归档保存,以备今后追踪问效和检查验收。
四、对凡符合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的,应实行统一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要严格落实工程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四制”要求,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五、请你单位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抓紧填报《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于本文件下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表盖章报送县财政局。
六、该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
请将扶持脱贫户和边缘户种养业到户补贴项目资金10000万元列入“2130505——生产发展”预算科目; 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00万元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资金2300万元列入“2130505——生产发展”预算科目。
附件:《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海原县财政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