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32/2020-00009 | 文号 | 海残联发[2020]10号 | 生成日期 | 2020-04-07 10: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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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残联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残联 |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
现将《海原县2020年残疾人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为扎实推进全县残疾人脱贫攻坚工作, 充分整合自治区残联专项扶贫和县级财政扶贫资金,切实改善我县贫困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确保全县贫困残疾人与其他贫困人口同步脱贫、共享小康,结合我县残疾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自治区十二届九次全会、县委十四届七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县脱贫攻坚“55104”工作安排部署,紧盯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户,精准施策,加快残疾人脱贫步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利用自治区残联“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资金,扶持壮大贫困残疾人发展产业,实现自我生存价值。在全县未脱贫建档立卡户中筛选有发展愿望、有一定劳动的能力、有一定产业基础的贫困残疾人种养殖大户及一户多残户残疾人家庭200户给予项目资金的补助扶持。
三、范围对象
扶持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海原县辖区内未脱贫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家庭成员必须有人持二代残疾人证;一户多残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是有一定劳动能力且有发展愿望的;有一定的产业发展基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当地产业发展方向;残疾人必须在就业年龄段内(男:16-59岁,女:16—54岁)。
四、工作原则
1.突出重点。紧盯全县残疾人中的建档立卡户,实行帮扶政策倾斜。巩固非建档立卡户扶贫成效,实行帮扶政策到位,让有能力的残疾人在种养殖产业扶贫中得到支持。
2.增强造血功能。对全县现已从事种养殖产业残疾人以送帮扶资金、帮扶养殖技术为重点的活动,巩固扩大脱贫攻坚成果。
3.借力发力。充分利用县上有关扶贫政策,利用残疾人现已从事种养殖内生动力,抓住已打造好的残疾人扶贫基地机遇,争取县扶贫资金及县级帮扶部门支持,申请区、市残联支持,形成残疾人扶贫增收的支撑氛围。
四、补助标准
1、补助标准:对未脱贫建档立卡残疾人家庭发展种养业的,每户在扶贫、农业部门发放各类补贴资金超过2000元以上的基础上,再发放“残疾人阳光小康计划”项目扶贫资金2000元。
2、残联补贴资金来源:自治区残疾人阳光助残项目资金40万元。
五、实施程序
1、制定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
2、组织上报。由乡镇负责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户进行摸底,县残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筛查,确定扶持对象。对符合条件的本人填写申请表,经乡镇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残联。
3、资金兑付。县残联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形式兑付到户。
六、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县残联理事长任组长,分管副理事长任副组长,残联工作人员和乡镇分管领导、残联干事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杨梅兼任。具体负责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资金落实与兑付。
2、强化责任落实。县残联负责项目方案的制定、项目监管、扶持户的审定、资金兑付;乡镇负责扶持户的申报、审核、把关。
3.严格资金管理。加强资金管理,及时足额兑付资金,不得随意挪作他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主动接受财政、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管。
附:1、各乡(镇)阳光助残项目分配表
2、海原县“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申请表
海原县残联人联合会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