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13/2018-88056 | 文号 | 海扶办发〔2018〕174号 | 生成日期 | 2018-09-30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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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扶贫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扶贫办 |
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根据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2018年9月11日印发《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停止办理“扶贫保”以外保险产品的通知》要求,我县高度重视,落实整改责任、强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确保反馈问题得到全面彻底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扶贫保”以外保险产品问题整改工作
自接到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所反馈问题通知以后,我县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紧盯“扶贫保”以外保险产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整改方案,明确牵头整改部门,细化责任分工,确保整改工作顺利推进。
二、“扶贫保”以外保险产品“爱妮保重病保险”和“农村房屋保险”落实情况
为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防止和避免推进“扶贫保”工作中造成“悬崖效应”,我县研究制定如下整改措施:
一是按照自治区扶贫办要求此次保险周期后,再不购买“爱妮保重病保险”和“农村房屋保险”;
二是今后所有保险购买都严格按照区办统一规定执行;
三是加大“扶贫保”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建档立卡贫困群众通过保险化解风险和抵御灾害、疾病、意外的意识。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县将以此次问题整改为契机,在今后“扶贫保”工作中将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停止用财政扶贫资金补贴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保”以外保险产品,不承保新业务对象,已经起保的“扶贫保”以外保险产品,保期结束后停止续保。
二是严格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按照“扶贫保”政策标准和对象范围,扎实推进“扶贫保”工作。
三是及时向自治区扶贫办统计上报“扶贫保”业务进展情况,确保工作不出现漏洞。
四是逐步减少财政扶贫资金比例、增加群众自筹保费比例,注重激发贫困群众的内生动力。
海原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