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13/2018-42890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8-05-31 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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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扶贫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
现将《海原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现随文下发,请遵照执行。
海原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
海原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严格落实教育惠民政策,摸清贫困学生底数,切实做到教育精准识别、精准扶贫,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16〕4号)和新时代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新部署新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认定范围
全县所有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认定对象
幼儿园在园儿童(含小学附设学前班)、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大学及高职和研究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指孤儿)、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和其他需要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认定时间
(一)幼儿园在园儿童(含小学附设学前班)、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按学期认定,通常在寒暑假及每学期开学后15日内完成。
(二)大学和高职在校生根据资助政策需要,随时进行认定。
四、认定程序
(一)本县户籍在县内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携带认定表,先经村(居)委会签字盖章后,再经乡(镇)政府(管委会)签字盖章,提交到所在学校,由学校进行学籍认定。
(二)外县户籍在县内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携带认定表,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扶贫办、民政局、残联等部门认定盖章,然后提交到所在学校,由学校进行学籍认定。
(三)大学生“离土”计划,由学生下载申请表,然后依次按要求审核。
五、相关要求
(一)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经办人要签字,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要加注审核意见并盖章。对于不加注审核意见、经办人不签字、不盖章的认定表,学校不予受理。
(二)对于学生出现既是低保家庭又是建档立卡家庭等两种或两种以上需要认定的情况,相关部门都要一一予以认定。
(三)各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按时完成认定工作。
(四)教育、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沟通配合,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
附件:1.海原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海原户籍)
2.海原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外县户籍在海原就读学生)
3.中卫市海原县大学生“离土”计划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