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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整治公告

索引号 640522008/2024-00045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0-22 09:53: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住建局 责任部门 住建局

  

  

为深入推进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制,维持良好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秩序,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排查住房保障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通知》和县委、县政府的具体安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联合公安局、综合执法局、海城街道办成立住房保障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专班,围绕公共租赁住房不按期缴纳租费、承租后闲置、违规转租、转借等问题乱象进行专项整顿。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集中整治范围

县城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所有公共租赁住房

二、集中整治时间

2024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并将长期坚持

三、集中整治内容

(一)违规享受方面

1.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或一人住多房的;

2.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后,保障对象无特殊原因拖欠房屋租赁费、水电费、取暖费3个月以上的;

3.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后,无正当理由连续 闲置3个月以上公共租赁住房的;

4.拥有出租车及价值12万元以上私家车的;

5.拥有企业、商铺等注册资金超过10万元以上的;

6.棚户区改造用于过渡安置现已到期的;

7.不符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其他情形的;

(二)违规转租、转借方面

1.保障对象将已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给他人居住非法收取租金赚取差价的;

2.保障对象将已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给亲属或他人居住的;

3.保障对象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擅自改变结构、用途方面

1.保障对象破坏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房屋损坏,且拒不整改的;

2.保障对象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生产、经营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3.人员未入住,只用于放置物品的。

四、整治要求及惩处措施

1.主动缴费。凡拖欠租赁费、取暖费、物业费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即2024年10月30日前)主动缴清所欠费用,不予公开实名曝光,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拒不缴纳的,一律公开实名曝光,依法追缴,并予以清退。

2.自行腾退。凡不符合租住条件的,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即2024年10月30日前)自行腾退的不予曝光,按照程序办理退租手续。拒不腾退的,我局将在公众平台、海原电视台曝光,依法依规予以清退。

3.违规行为。凡发现违规转租、转借公租房,从中牟利者,一律依法查处,没收已缴纳的2500元纳租赁保证金和非法所得,同时将配租人纳入“黑名单”,申请人及其户口名下所有人员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政策,且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公职人员具有以上的违法行为的,移送海原县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4.举报奖励。一是广大市民实名举报,每举报一次转租、转借的公租房,经核查属实的,举报人具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将该公租房直接配租给举报人,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二是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不需要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我局为举报人奖励500元,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整治期间,住房保障和交易服务中心将采取“日检查、周汇总、月清退”的方式进行整治,请承租人务必积极配合,反映真实情况,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也请广大市民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将不符合租住政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户及时清理收回房源并配租给急需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困难群众。

五、举报方式

(一)来信。

来信请寄: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交易服务中心,邮编:755299

(二)来访。

接访地点:县住建局一楼(住房保障和交易服务中心办公室)

    接访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 6:30

(三)来电。

举报电话:0955-4011037


清理整治期间,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院内设立举报箱,全面接受群众举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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