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22/2024-00090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12-16 16:14:00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 |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预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制定《海原县2025—2026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一、布点规划原则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实行“保障安全、统一规划、方便群众、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综合考虑各乡镇的人口数量、户数、地理区域位置和传统习惯等因素,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程序。
二、规划范围期限
(一)规划范围:海原县各乡镇
(二)规划期限: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三、布点规划数量
严格按照《海原县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精神,禁放区域外延50米内原则上不设烟花爆竹零售店。针对全县春节期间经济社会活动和群众文化需求,在县城限放区域合理布设长期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总量原则上控制在5家,合理布设临时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总量原则上控制在10家;在各乡镇合理布设长期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保障每个乡镇至少有1家零售店(点),总量原则上控制在17家,合理布设临时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总量原则上控制在15家。
四、零售网点布点条件
(一)布点要求
符合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规划。
(二)从业人员
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选址要求
1.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距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100米范围内。
2.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4.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5.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电力线路下方。
6.零售店(点)四周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杆高的1.5倍。
7.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以及前后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8.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二层建筑物为营业场所、培训教室、会议室、办公室、有人员住宿等场所楼下。
9.零售店(点)周围25米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10.零售店(点)隔墙应为实体墙,屋顶应为不燃材料。
11.零售店(点)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直接相对时大于80米,不满足以上条件不设置。
12.其他要求:(1)零售店(点)与宾馆、旅店、酒店、洗浴等场所及住宅楼不能直接相邻,不满足以上条件不设置。(2)零售店(点)直接相邻两侧有餐饮店、食品加工店的不设置。(3)零售店(点)与其他经营场所或住户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距离要大于20米,不满足以上条件不设置。(4)零售店(点)与住宅楼直接相通或在住宅楼下方不设置。(5)小区所有出入门正中间存在的独栋建筑不设置。(6)零售店(点)与活动中心、培训机构、“小饭桌”、托管班等场所要保持50米以上安全距离,不满足以上条件不设置。
13.符合上述要求但选址周边存在其他情况的,由海原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安全生产专家综合研判后决定。
(四)技术规定
零售店(点)面积、存放限量、平面布置、建筑结构、消防、电气、经营行为及安全管理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的相关规定。
(五)进货方面
应从合法的批发企业进货,并签订烟花爆竹产品供货合同。经营范围限于符合国家标准的C、D级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采购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鼓励推行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模式,从源头规范流通渠道,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零售店(点)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连锁经营安全管理协议,做到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经营场所安全标准、产品销售流向信息、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实名制购买、应急处置、配送服务“八统一”。
五、布点规划实施
《海原县2025—2026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由海原县应急管理局和各乡镇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确保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企业(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教育。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烟花爆竹法律法规、禁放政策和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环保、健康的生活消费理念,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法制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严格审批监管。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权,严把准入关,依法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环节的行政许可审批。同时,做好烟花爆竹各环节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整治长效机制,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按照“适度竞争”的原则,规范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
(三)加强日常监管。各相关部门及乡镇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健全完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基础管理台账,做到情况清底子明;不断加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门店的日常安全监管,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杜绝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经营储存行为,依法取缔辖区内非法违法经营商户及个人,切实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
(四)强化“打非治违”。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销售伪劣产品、无证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