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22/2023-00034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3-10-17 09:16: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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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 |
8月25日14时20分左右,宁夏恒鼎劳务有限公司作业人员杨恒地在格兰丽都小区16#楼5单元二楼门庭上不慎坠落,造成一起1人死亡的高处坠落事故(以下简称“8˙25”高处坠落事故)。
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了事故调查,2022年12月24日事故调查报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党厅)》(试行)〔2022〕15号》和《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要求,县安委办成立了事故评估组对宁夏恒鼎劳务有限公司“8· 25”高处坠落事故进行检查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根据县安委办的工作要求,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2023年9月成立了宁夏恒鼎劳务有限公司“8· 25”高处坠落事故评估组(以下简称“事故评估组”),并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属地乡镇参与、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配合参加事故评估工作。事故评估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系统评估”的原则,依据县政府批复的《宁夏恒鼎劳务有限公司“8· 2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通过调阅“8·25”事故案卷资料,对接“8·25”事故原事故调查组成员了解相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开展现场评估,通过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现场核查,对责任追究及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逐项开展了检查评估,形成了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县政府批复同意“8·25”事故调查报告后,各相关部门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理。
(一)对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按照“8·25”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给予行政处罚2人,已落实到位。
1.曾杰,劳务公司主要负责人。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2021年工资收入为31000×40%=12400元),建议给予人民币12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已缴清。
2.秦兵,劳务单位现场负责人。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建议给予其人民币 3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已缴清。
(二)事故责任单位追究落实情况
按照“2·19”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3家,已落实到位。
3、劳务公司,宁夏恒鼎劳务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二)、(五)、(六),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人民币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已缴纳。
4、项目单位,宁夏信之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三)、第二十五条(二)、(五)、(六)、第三十条(一)、第四十五条,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现已处罚到位。
5、监理公司,宁夏致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三)、第二十五条(五)、(六)款,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现已处罚到位。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按照县政府批复的《宁夏恒鼎劳务有限公司“8· 2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要求,有关部门及宁夏恒鼎劳务有限公司认真落实了事故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建议。
“8·25格按照《宁夏恒鼎劳务有限公司“8· 2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关于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了整改。一是成立事故善后领导小组,事故发生后立即停工整顿,并成立事故善后组,对接上级主管部门和死者家属,最大限度的满足死者家属需求,并一次性将赔偿款支付到位,从心理上安慰了死者家属,从根本上预控了事件的扩大化;二是组织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培训,事故发生后项目各级负责人立即组织召开了事故警示反思会,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系统分析讨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对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和复产复工做出了具体的安排部署,从作业人员的思想入手,解决了思想麻痹的问题,有效的预防和控制事故的扩大、延伸;三是开展施工现场安全专项检查,针对事故现场所存在的高处作业、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杜绝和遏制同类型事故的发生;四是分析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做好防控工作,本次事故原因反映出项目作业人员在高处作业时未能严格按照操作流程作业,违章作业较为突出,且项目安全管理人员针对危险作业的认知程度不足,不能有效的指导和督促相关人员开展作业,同时针对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存在衔接不及时等情况,部分管理人员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树立得不够牢固,安全意识不够强烈,依然存在侥幸心理,现要求项目所有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推进“三级教育”培训工作。
2023年9月19日,评估组现场检查了事发单位的整改情况,问题均已整改。评估组针对施工现场的现有脚手架作业进行了安全检查,对脚手架的搭设、上下通道、檐口高度、扫地杆、连墙件、横竖杆高度、宽度等进行了安全检查,提出了进一步的建议和要求,要求作业安全管理,杜绝违章作业,确保后期项目安全运行。
四、检查评估结论
事故评估组认真核查了本起事故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相关文件资料,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追责问责均已落实到位,无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施工单位对事故报告的定性及处罚无异议,要求有关单位及部门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认真做好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
五、“8·25”事故评估组人员名单
组 长:田应鹏 海原县安委办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周 玲 海原县海城街道办主任
张黎明 海原县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罗永生 海原县县应急管理局应急股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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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科学 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