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22/2023-00032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3-10-17 09:11: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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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 |
6月5日凌晨1时左右,在高崖乡草场村的宁夏海原县石峡口建材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砂石窒息事故(以下简称“6˙05”砂石窒息事故)。
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了事故调查,2022年8月1日事故调查报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党厅)》(试行)〔2022〕15号》和《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要求,县安委办成立了事故评估组对宁夏海原县石峡口建材有限公司发生的“6· 05”砂石窒息事故进行检查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根据县安委办的工作要求,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2023年9月成立了宁夏海原县石峡口建材有限公司“6· 05”砂石窒息事故评估组(以下简称“事故评估组”),并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属地乡镇参与、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配合参加事故评估工作。事故评估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系统评估”的原则,依据县政府批复的《高崖乡草场村“6· 05”事故调查报告》,通过调阅“6·05”事故案卷资料,对接“6·05”事故原事故调查组成员了解相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开展现场评估,通过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现场核查,对责任追究及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逐项开展了检查评估,形成了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县政府批复同意“6·05”事故调查报告后,各相关部门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理。
(一)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安排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安抚死者家属,并责成宁夏海原县石峡口建材有限公司尽快处理事故善后。6月6日,该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一次性赔付85万元赔偿协议,死者顺利安葬,舆情平稳。
(二)对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按照“6·05”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计划给予行政处罚3人,实际处罚两人,另一人为死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建议死者王维明免于处罚,其他两人处罚均已全部落实。
1.张廷虎,宁夏海原县石峡口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一)、(三)、(五)、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人民币肆仟柒佰贰拾元整(¥4720)罚款的行政处罚(高崖乡2021年人均收入11800元×40%),已缴清。
2.王宗明,作业现场负责人。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五)、(七)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人民币叁仟伍佰肆拾元整(¥354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已缴清。
3.王维明,死者、作业人员。
处理建议:缺乏安全防护意识,自我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对现场环境存在的安全风险缺乏足够的安全认识,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在安全监护不到位的情况下,滞留在料口处,导致事故的发生,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责。
按照“6·05”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1个,未落实到位。
11、宁夏海原县石峡口建材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一)、(二)、(六),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给予人民币3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该公司负责人不认可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未落实针对公司的相关处罚。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按照县政府批复的《高崖乡草场村“6· 05”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宁夏海原县石峡口建材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了事故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建议。
“6·05”事故发生后,宁夏海原县石峡口建材有限公司全面停产,将公司所有所有员工全部遣返回家,仅开展了现场设备维修及隐患排查工作,《高崖乡草场村“6· 05”事故调查报告》的措施及整改意见落实不全面,要求宁夏海原县石峡口建材有限公司开展复工前按照报告中提到的各项问题及建议全面落实,并聘请安全生产专家对现场及资料全面排查、指导,待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后,报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后开展作业。
2023年9月18日,评估组现场检查了事发单位的整改情况,1、因停工停产导致现场从业人员全部遣返回家,无法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2、针对现场设备进行了排查,并更换了部分老旧配件;3、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按照政府下发的针对个人的处罚意见及相关要求,全部落实到位。评估组针对作业现场的现有安全条件进行了安全检查,对设备料斗周边设置警戒、设备老化、电气线路等现场隐患提出了进一步的建议和要求,要求开复工前必须做好安全教育、隐患排查等各项工作,确保安全开工、安全运行。
四、检查评估结论
事故评估组认真核查了本起事故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宁夏海原县石峡口建材有限公司因停工停产、人员遣散等情况,均存在落实不全面等情况,且因企业负责人针对企业的行政处罚有异议,未按时落实缴纳针对企业的处罚,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已落实到位,该事故存在后期的法律诉讼等问题,建议应急管理局与宁夏海原县石峡口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协商或进行其他渠道沟通,待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行政处罚无异议后再进行重新评估定论,要求企业在开工前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及各级岗位人员责任,针对新入职员工积极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并做好“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严禁上岗”的相关要求,确保项目开工后安全运行。
五、“2·19”事故评估组人员名单
组 长:田应鹏 海原县安委办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姚治军 海原县高崖乡人民政府乡长
张黎明 海原县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罗永生 海原县县应急管理局应急股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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