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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县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22/2018-47894 文号 海安委办发〔2018〕29号 生成日期 2018-05-04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安监局

 

 

海安委办发〔201829

 

关于印发《全县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管委会,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为全面加强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一步完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风险点台账、企业台账和基础档案,现将《全县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54日            

 

 

 

全县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各类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事故发生,加大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力度,根据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工贸行业有限空间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安监管发〔2018〕20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规范有限空间作业行为,完善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制度,提升有限空间现场管理水平,推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使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基础得到明显改善。

二、工作重点

(一)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组织对行业领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完善企业台账和基础档案,各监管部门要督导企业建立和完善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及报备制度,加强作业管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常识和自我防护意识,防范事故发生。

住建局负责市政管网、污水处理厂、住宅小区地沟、化粪池、供热公司锅炉及烟囱等。

水务局负责领域内自来水管网及探视井等。

农牧局负责沼气池、马铃薯储藏窖、饲料氨化池等。

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好各自办公楼地沟及领域内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二)县安监执法人员要加强责任意识,将此次整治活动作为行政执法检查、督查检查的重点内容,对违法违规企业下决心进行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对于生产条件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企业,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于不构成停产停业整顿的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各类工贸企业要充分认识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性,严格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局令第59号)要求,认真吸取和总结区内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血的深刻教训,高度重视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防护和做好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的重要意义,切实落实整治的各项要求,认真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建立安全风险清单,严格执行作业制度,完善防护器材和救援器材,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整治内容

(一)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方面

1.是否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2.是否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3.是否建立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4.是否建立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是否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6.是否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7.是否建立有限空间作业报备制度。

(二)安全教育培训方面

1.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2.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3.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方面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1.作业需有企业安全部门审核批准并经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2.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3.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4.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5.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6.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7.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履职。针对全县各类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开始复产复工特别是夏季高温有毒有害气体易挥发的特点,各监管部门和各工贸企业要高度重视其危害性,督促落实安全制度和现场安全管理,充分利用好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及时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坚决杜绝事故发生。

(二)注重实效。此次整治活动时间短,时效性强,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集中力量,攻坚克难,通过专项整治活动彻底消除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隐患

各监管部门于6月25日前将《海原县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风险点台账》报安委办。

 

附件:海原县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风险点台账

 

附件: 海原县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风险点台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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