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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停产和半停产企业及新改扩建项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22/2018-47889 文号 海安委办发〔2018〕24号 生成日期 2018-04-12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安监局

 

 

 

海安委办发〔201824

 

关于加强停产和半停产企业及新改扩建

项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3月14日下午17时左右,宁夏海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一甲苯储罐泄漏,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区安监局领导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书记石秦峰批示:“全力组织灭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处理。近几天连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责任不落实、不作为的,要严肃追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刘可为批示:“请自治区安监局速派专家赴中卫,会同地方政府和消防等部门采取科学有效措施,灭火施救,确保人员安全,确保不发生次生事故,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安监局局长张吉胜带领相关技术专家及时赶赴现场进行了救援指导。

这起事故的发生,社会影响较大,充分暴露出一些停产、半停产企业存在着安全管理薄弱、现场监管不力、不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建设项目不按程序审批等问题,也显现出一些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行业安全管理程度不深、力度不够。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全县安全形势稳定,按照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加强停产半停产企业及新改扩建项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安办〔2018〕39号)及市安委办《关于立即开展停产和半停产化工企业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卫安办发〔2018〕29号)要求,现就我县加强停产和半停产及新改扩建项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停产和半停产企业及新改扩建项目危险化学品专项检查

(一)立即对停产和半停产企业开展安全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停产和半停产企业是否存有危险化学品原料;特别是对遗存危险化学品的气瓶、储罐、设备是否进行了彻底清理;暂时未清理完的是否落实了完善的安全措施。通过检查,摸清停产和半停产企业实际状况,发现管理不善或处置不当的,要责令企业立即进行整改或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二)对新、改、扩建项目中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各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全面识别和评估泄漏风险,从源头采取措施控制泄漏危害;要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进行设备选型。新建和改扩建装置的管道、法兰、垫片、紧固件选型,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对压力容器与压力管道进行检验;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监测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要全面开展泄漏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依据有关标准、规范,组织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评价等中介机构对可能存在的泄漏风险进行辨识与评估,结合企业实际设备失效数据进行分析,辨识出可能发生泄漏的部位,结合设备类型、物料危险性、泄漏量对泄漏部位进行分级管理,提出具体防范措施。
    二、全面加强停产期间企业的安全管理
   (一)做好行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1.严格对停产、半停产企业进行登记建档,及时掌握停产、半停产企业信息。

2.督促企业做好停产、半停产期间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企业对储存的危化品要及时清理;对储罐内的危险物料要及时吹扫;对未清理完的危化品要落实完善的安全措施,检查维修设备泄漏、管道破裂、阀门失灵等安全隐患,维护设备的完好性。

(二)各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做好停产装置设备设施和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管理。

1.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及整改,定期巡查、监控,制定停产改造或检维修装置的紧急处置措施,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组织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加强值班值守,及时掌握并处置异常情况。

2.停产企业要对储罐进行系统检查,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有关要求对储罐内及生产场所余留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清理,尽量降低储量集中管理,安排专人做好安全监控。

3.加强停产期间的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在停产期间应定期对员工开展安全操作技能、规程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4.因转产、关闭或其它原因导致的永久性停产企业,要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及使用装置进行全面清理置换,确保无危化品残留,及时拆除危化品储存及使用装置。另外,正常作业企业中的停用或报废危化品生产储存装置,也按此规定执行。

(三)严格停产企业复产管理。企业复产前必须做好设备、人员的准备工作,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企业复产前:一是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储存装置及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认真开展危害有害因素分析和隐患排查,严禁设备设施带病投入运行;二是要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专项教育培训;三是要保证原料的运输和使用安全,制定完善的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安全复产;四是要提前一周将复产报告报行业监管部门。
    三、全面加强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一)建立和完善装置报警系统。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企业要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等标准要求,在储运、公用工程和其他可能发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料泄漏的场所安装相关气体监测报警系统,重点场所还要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要将法定检验与企业自检相结合,现场检测报警装置要设置声光报警,保证报警系统的准确、可靠性。
    (二)建立规范、统一的报警信息记录和处理程序。操作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要立即通过控制仪表变化判别事故情况,评估严重程度,并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对报警及处理情况做好记录,并定期对所发生的各种报警和处理情况进行分析。

(三)建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有效控制事故后果。要督促企业充分辨识安全风险,完善应急预案,对于可能发生事故的密闭空间,应当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预案演练,完善事故处置物资储备。要设置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泄漏物料收集装置,对泄漏物料要妥善处置,如采取带压堵漏、快速封堵等安全技术措施。处置过程中要做好检测、防火防爆、隔离、警戒、疏散等相关工作。
    四、具体要求
    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县安委办转发的《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印发<全区“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安办(2018)31号)文件有关要求和工作实际,制定检查方案,全面排查治理停产和半停产企业及新改扩建项目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稳定。
   

 

 

 

                          海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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