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委办发〔2018〕16号
关于做好2018年全县非煤矿山企业
春季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管委会,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企业:
为扎实做好2018年全县非煤矿山企业春季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和消除非煤矿山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各企业安全复工运行,按照中卫市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矿山企业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及春节后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卫安委办发〔2018〕18号)要求,现将2018年海原县非煤矿山企业春季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有关事及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一)验收时间
2018年3月20日至3月31日。其中3月20日至25日为企业自验,申请复产验收阶段;3月26日至3月31日为集中组织验收阶段。
(二)验收组织机构
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由国环局牵头负责,安监局、公安局、水务局、市管局、林业局、农牧局、各乡镇配合。各乡镇、行业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非煤矿山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抽调专人,组成专门的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组,在国环局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的验收工作和安全生产指导、督促检查。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大对已关闭、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的监控和巡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和非法盗采国家资源违法行为。
(三)验收原则
1.春季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复工复产。
2.复工验收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严格检查,对非法违法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严格依法处置。
3.验收工作人员,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严格按照验收内容逐项验收。验收结束后,工作人员与企业双方签字予以确认。
二、非煤矿山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各矿山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开工复产后的安全运行。
1.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前要对照《海原县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工)验收表》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在复产前,要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要组织员工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等,特别是要加强对新上岗的人员和转岗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切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必须持证上岗;
3.加强应急管理。要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全面检查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配置和完好情况,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4.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早布置,精心准备,制定其实可行的复产方案和工作计划,做好安全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设备维修等方面的各项准备工作,将工作落实到实处;
5.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对照相关标准规程,对生产作业现场的挡土墙、采场边坡、危石、浮石、排土场、油库、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等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三、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安排,扎扎实实搞好非煤矿山企业停工检查和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二)验收工作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达标合格一个,验收一个,复产一个的原则,严格标准,从严要求,对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禁止复产、复工。坚决杜绝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三)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非煤矿山,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未通过复产、复工验收而擅自复产复工的非煤矿山要严格执法,严肃查处。
(四)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后,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组织生产。
(五)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得复工、复产,爆破公司不得为其实施爆破作业,公安机关不得批准使用火工品。
(六)验收工作结束后,由县国环局在4月5日前将我县开展复产、复工验收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办。
附件:海原县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表
海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
海原县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工)验收表
企业名称: 验收日期:2018年 月 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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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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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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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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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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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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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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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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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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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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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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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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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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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采石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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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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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业性爆破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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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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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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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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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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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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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达标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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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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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
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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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法人)安全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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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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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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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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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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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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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电工、爆破员、保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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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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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装载机、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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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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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织
保
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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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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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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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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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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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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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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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员任命文件(安全员必须持证,且证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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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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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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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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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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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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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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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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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下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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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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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从业人员签到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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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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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投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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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安全专项费用提取及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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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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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专项费用登记(使用)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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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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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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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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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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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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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健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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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粉尘、噪声)因素识别公示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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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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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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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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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现场职业危害日常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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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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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岗前、岗中、岗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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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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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休息室、浴室、更衣室的设置是否在安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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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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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培
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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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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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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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定期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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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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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爆破员、保管员)定期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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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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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培训记录(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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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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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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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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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备
设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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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设备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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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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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设备避雷设施是否齐全,是否定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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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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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库验收使用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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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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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防护网、防护罩、防护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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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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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器材)标志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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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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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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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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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急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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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临近医疗机构签订的救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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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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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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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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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物资(担架、氧气袋、医药箱、安全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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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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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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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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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矿山是否签订安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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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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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爆破公司签订爆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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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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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业
现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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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现场安全设施安全警示、提示、禁止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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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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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粉尘、噪声)提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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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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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临空侧是否设立档车墙、限速标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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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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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方式是否符合规程(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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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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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阶高度(分层高度)是否符合规程(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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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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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面危、浮石是否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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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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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采用机械方式进行二次破碎(严禁二次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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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验收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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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验收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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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局验收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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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验收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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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验收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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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验收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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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验收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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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环局验收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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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副县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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