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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原县烟花爆竹经营百日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22/2018-01270 文号 海安委办发〔2018〕2号 生成日期 2018-01-02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安监局

海安委办发〔20182

 

关于印发《海原县烟花爆竹经营百日

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海原县烟花爆竹经营百日安全专项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2日

 

海原县烟花爆竹经营百日安全

专项治理方案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和《中卫县烟花爆竹经营百日安全专项治理方案》(卫安办发2017〕92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做好全旺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烟花爆竹经营户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全范围内开展为期一百天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制定具体方案如下:

一、治理目标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属地落实监管”的原则,强化部门和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对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和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力度。集中力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销售、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秩序,促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夯实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基础,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全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平稳、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烟花爆竹经营百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安委会决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兼任,副组长由安监局局长、供销社主任兼任,成员由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消防大队、住建局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设在县安监局,负责专项治理的日常工作及组织、协调、督导工作,不定期向县安委会和市安监局报送材料。

三、治理时间

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3月25日。

四、治理任务

(一)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条件。县安监局要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规定和《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和《中卫县烟花爆竹经营百日安全专项治理方案》(卫安办发2017〕92号)要求,认真对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严格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一是长期零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办理要坚持城内一律实行专店经营,农村经营网点一律实行专柜经营,且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不得设置于居民楼或办公楼下的原则二是主要负责人要经过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销售人员要经过安全知识培训教育;三是零售经营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是零售经营场所要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二)合理布局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县安监局要严格落实《海原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2017-2021年规划》(海政办发2017〕6号))精神,根据城规划、人口数量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节庆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并对临时销售点数量要从严控制。区内不再新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长期零售网点,现有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要逐步减少,从源头上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管控,严格限制烟花爆竹销售的品种规格,切断非法烟花爆竹销售渠道,从各个环节加大对烟花爆竹的管控力度。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广使用电子鞭炮,减轻环保压力。

(三)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乡镇(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紧密协调配合,加强联合执法,切实加大打击非法违法工作力度,始终保持严打严控的高压态势,从销售、储存、运输、产品质量等各个环节,进行拉网式清查、排查,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窝点。要积极利用合法经营单位打击非法销售行为,堵塞非法烟花爆竹销售渠道,铲除非法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生存条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排查治理工作,对现有烟花爆竹经营店中,凡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经营网点,一律责今停止销售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零信店一律吊销《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经营许可证到期不符合安全经营条件的,安监局不予延期换证,并依法予以注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一律依法予以严厉处罚。要监督烟花爆竹零售店建立《烟花爆竹销售登记台账》,实行烟花爆竹购买实名登记。

(四)强化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各乡镇(部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宣传工具,大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切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倡导市民在过节、喜庆活动中,选择电子爆竹,喜庆音乐、鲜花等安全,环保的方式。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积极鼓励广大群众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形成全民参与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态势。

五、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进行全面排查,深入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治理行动,查处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严厉查处取缔无证非法零售店(点)

(二)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安全条件审查和许可证的申报,发放工作、组织协调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管理等部门参与烟花爆竹治理,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销售等环节实施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确保节日期间和重大活动烟花爆竹安全经营。

(三)公安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大型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审查、运输路线确定及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按照《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116号)文件要求,负责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加大对“违禁”案的查处,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治安处罚。

(四)交通运输局(运管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人员的资质管理,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车站的安全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坚决查处私运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五)场监督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和查处无照经营及超范围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对生产、流通中的烟花爆竹进行质量抽查,依法查处“三无”产品和违规使用国家明文禁止的药物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坚决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场;加强烟花爆竹产品场监管,发现未加贴防伪标签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责令其停止销售,并依法予以查处,严防非法产品流入场。

(六)县住建局负责“春节”及重大节日期间烟花患竹临时零售经营点摊位规划布局,按照人民政府相关要求及时做好合理规划布点工作

(七)供销负责协调确保烟花爆竹产品正常购销渠造的畅通,组织对零售经营网点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乡镇(部门)要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部门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健全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沟通情况,认真研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真正把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责任,严格执法检查。安监、公安、场监管、消防、住建等部门要在安委办的统一协调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长期稳定的联合执法机制,并按照安排部署的要求,集中力量,精心组织,深入一线,全面开展“拉网式”排查,“铁腕”式整顿,坚决查处各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对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处,查处一处,绝不姑息。特别对重点区域、重点村社、重点农户进行有效监管,确保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取得实效。

(三)突出重点,狠抓源头管理。安监、公安、场监管、消防、住建等部门要按照要求、明确主要任务,突出打击重点,切实从源头上杜绝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对组织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对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要查清产品来源、运输渠道和非法生产活动,坚决予以取缔;对非法制造、买卖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药料的,发现后要立即停止其非法活动,从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部门要在3月底前将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治理情况书面报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安监、公安、交通、场监管、住建、消防队等部门对各乡镇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并在全通报进展情况。对因工作职责不落实、专项治理开展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

 

一、选址与布局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在烟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 等安全警示标识。

二、建筑物结构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三、电气与消防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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