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委办发〔2018〕1号
关于认真开展高危化学品
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剧毒、易制爆等高危化学品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完善并落实高危化学品销售、购买许可审批、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核发审查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17〕68号)和《关于认真开展高危化学品专项检查的通知》(卫安办发〔2017〕93号)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剧毒、易制爆等高危化学品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专项检查,督促高危化学品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隐患、辨识、排查、整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发生高危化学品安全事故。
二、检查时间
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月30日
三、检查内容
1.剧毒、易制爆等高危化学品安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手续是否齐全;
2.剧毒、易制爆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艺设备是否安全可靠;
3.剧毒、易制爆等高危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4.剧毒、易制爆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环节安全设施是否落实到位;
5.剧毒、易制爆等高危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6.剧毒、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易制爆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易制爆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规定是否执行到位;
7.剧毒、易制爆等高危化学品销售、购买台帐、记录是否完整、齐全并按时填写;
8.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是否设置齐全;
9.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完善、应急器材是否配备到位。
四、职责分工
县安监局:负责剧毒、易制爆等高危化学品生产、经营、过程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
县商经局:负责剧毒、易制爆等高危化学品建设项目备案、核准安全监督检查;
县公安局:负责剧毒、易制爆等高危化学品的使用、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剧毒、易制爆等高危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许可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检查;
县国环局:负责剧毒、易制爆等高危化学品废弃物的安全监督检查;
各乡镇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内的剧毒、易制爆等高危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乡镇、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检查内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乡镇、部门检查方案,理清工作责任,强化检查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严格标准,查实查细。各乡镇、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照检查内容和要求,认真组织检查,做到不漏查任何一个企业、不忽视任何一个环节、不放过任何一个隐患,把检查工作抓实抓细,切实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建立健全高危化学品企业信息台帐,督促辖区内高危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加强协作,狠抓落实。各乡镇、部门要加强协作,采取联合执法等形式,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当场下达整改文书,限期整改。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督促企业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对未按期落实整改的企业要实施行政处罚,并跟踪落实整改;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进行停产整改,确保检查不走过场、不流形式。
(四)认真总结,务求实效。专项检查结束后,各乡镇、部门要及时分析总结工作经验,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今后工作的重点和方向。请于2018年2月5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小结和本辖区剧毒、易制爆化学品排查台账报至县安委会办公室。
海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