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海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登录个人中心 无障碍阅读 长者版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新闻中心 网上办事 政民互动 走进海原
海原县文件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海原县文件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指导目录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24-01068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2-20 08:3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政办函〔202419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海原县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指导目录清单》的通知


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实施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化管理,提升合法性审查规范化水平,有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原县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指导目录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纳入《目录清单》的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集体会议审议,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对外发布。

二、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协议等文件和事项,由起草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各部门(单位)制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协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由各部门法律顾问(内设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各部门(单位)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四、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根据实际情况,依照规定程序实施动态调整。

  

附件:海原县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指导目录清单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0日


附件

  

海原县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指导目录清单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审查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10号文件)

二、重大行政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审查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三、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是指县政府及其部门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后,签订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审查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以下事项: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

五、其他文件

(一)以政府名义制发的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

(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三)政府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其他具有法律风险需要协助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 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