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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农业农村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24-00625 文号 海政办发〔2024〕37号 生成日期 2024-08-20 11:16: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政府办

海政办发202437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海原县农业农村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海原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海原县一般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海原县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4.海原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海原县渔业生产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820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海原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机制,有效预防、控制和及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海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依法处置。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应急处理,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有关协调和援助工作。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4.3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海兴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在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4快速反应,高效运转。海兴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和农业农村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1.4.5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加强畜禽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公众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意识,依靠各方力量特别是广大群众,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和疫情处置工作,做到群防群控。

1.4.6依靠科学,注重实效。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完善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及时的科学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疫情扑灭的技术研究,科学防控,提高动物疫病预防和应急的科技水平和效果。

2.应急指挥体系

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体系由县、乡(镇)两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县防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为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指挥长:洪兴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指挥长:杨万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郭建巍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员: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农业农村局、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科技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气象局、文广局、县武警总队、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必要时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电话0955-4011210。

2.2县防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职责

     2.2.1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突发疫情处置工作;

  

  

     2.2.2制定和部署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

  

     2.2.3指导和协调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2.4

研究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3疫情控制、扑灭工作机构

按照疫情控制要求,分为八个工作组开展疫情控制、扑灭、善后等工作。

 (1)疫情控制、扑灭领导组

组长:洪兴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郭建巍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全面组织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扑灭工作,落实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工作部署,指挥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和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2)信息收集处理组

组长:郭建巍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副组长:杨万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丽萍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广局、疫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收集疫情排查、免疫、消毒信息;收集疫情处置信息;收集封锁堵疫信息;收集外部疫情防控信息;收集后勤保障信息;收集社会舆论等信息。将收集的信息汇总分析报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上级业务部门。经过指挥部同意,向相关部门或社会通报疫情防控信息。

 (3)疫点疫情处置组

组长:郭建巍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副组长:马正科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疫情点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确定疫点动物及扑杀的同群动物数量,讲解国家政策,做好养殖户思想工作,确保扑杀工作和无害化处理的顺利进行,保证畜主及家人的安全,扑杀人员的安全。对发病及同群动物进行扑杀,按规定运输并无害化处理,指导疫点养殖场户对污染的垫料、粪污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运输过程和疫点污染的垫料、粪污等污染物无病原扩散,落实善后措施,保证社会安定和谐。

(4)封锁堵疫组

组长:刘福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郭建巍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员单位: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疫区及受威胁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对划定的疫区进行封锁,组织人员24小时值班,禁止封锁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及其产品流出封锁区;禁止非封锁区的车辆、人员进入封锁区;对封锁区内的人员、车辆出入进行消毒;对过往的公交车辆和必须进出的车辆检查消毒。

(5)新闻宣传工作组

组长:张丽萍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组长:周玉宁县文广局局长

郭建巍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农业农村局、文广局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新闻媒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工作。

(6)疫情排查免疫消毒组

组长:郭建巍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副组长:疫区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成员单位: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疫区各乡镇

主要职责:负责疫区内所有与发病动物有关的动物疫情排查、强制免疫、消毒。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采样监测。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疫区内所有养殖户逐一走访,入户查看,完成免疫注射、消毒工作,由所在乡镇将排查情况每日统计上报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7)后勤保障组

组长:郭建巍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员:罗成林马卫昆李玉成钱海腾杨斌许华俊

马鹏虎治军

成员单位:海原县农业农村局

主要职责:负责防控物资储备,提供疫苗、针头、消毒药、消毒器械、安全防护用具、路障、警示牌;安排设卡堵疫人员食宿、办公桌凳,提供卡点电源等。

(8)善后处理工作组

组长:洪兴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员:马正科县公安局副局长

罗发强县财政局局长

郭建巍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杨立廷县民政局局长

疫情发生地乡镇乡镇长

成员单位:公安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疫情发生地乡镇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对扑杀的动物,销毁的产品、设施、饲料等进行补偿。对致贫户和困难户进行救济,开展生产扶持和生产自救,保证社会安定和谐。

2.4县防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落实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安排部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工作,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3)承担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5成员单位职责

(1)县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2)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跟踪舆情并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和记者的采访活动做好准备,加强新闻网站的管理和引导。

(3)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动物疫病防控相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做好疫情的监督、监测、预警、预报,开展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及疫源追溯,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组织实施;组织对疫点内病畜及同群畜的扑杀及病死畜和污染畜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监督、指挥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场所实施消毒;按照农业农村部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报告疫情,并根据权限向相邻地区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通报本市的疫情情况;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禁止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动物源性制品和下脚料(包括餐厨剩余物)加入饲料或直接饲喂家畜家禽;建立完善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储备制度,做好各类防控物资储备工作(包括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警示牌、帐篷等);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调动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负责出入本市境内外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疫情情况。积极组织力量开展畜禽定点屠宰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定点屠宰的各项措施,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关闭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屠宰场、畜禽交易市场(点)。

(4)县发改局: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计划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并组织实施;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储备、调运等计划安排。对新建养殖及加工项目协同农业农村、环保、卫健部门进行生物安全、环境污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审查;参与扑灭疫情因病捕杀动物造成养殖户经济损失的评估。

(5)县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研究,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和疫苗应用中的技术问题。

(6)县公安局:做好疫区发病畜及同群畜的强制扑杀及协助疫源调查,控制染疫动物及产品;配合动物防疫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做好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对疫区的封锁工作;依法查处阻碍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履行公务的行为,做好疫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

(7)县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做好疫区群众经济损失补偿及困难家庭的救济等工作,帮助恢复生产、生活。开展重大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紧急防疫工作储备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及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处置资金,做好各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9)县自然资源局:积极组织力量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特别是候鸟的疫病监测及湖泊湿地的消毒工作。发生重大疫情时,积极组织力量并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扑灭疫情。

(10)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处置,禁止所有餐厨垃圾供给养殖户,落实《中卫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职责,对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餐厨垃圾全链条管理。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运送控制重大动物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动物防疫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做好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对疫区的封锁工作,按照政府指令做好高速公路出入口运输动物车辆证物检查工作。凭动物防疫部门出据的检疫合格证明承运动物及动物产品。

(12)县文广局: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的新闻报道,跟踪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工作。

(13)县卫生健康局:发生人畜共患病时,负责疫区内人员的健康普查、疫情监测和染疫人员的救治及预防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的联防联控工作。开展餐饮领域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及其产品使用监督管理,消除由此造成的安全隐患。

(14)县市场监管局: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打击违法经营、贩运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根据疫情控制需要,限制或禁止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按照《中卫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对餐饮企业、机关、学校、部队、食品加工企业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及动物源性垃圾建立收运、处置台账,实施全链条监管,禁止将餐厨垃圾及动物源性垃圾给指定专业处理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收集、利用。对相关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参与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有关技术标准。

(15)相关部门: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按照本部门职责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6县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县级动物防疫专家组。专家委组成员由动物疫病防治、畜牧养殖等相关方面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县动物防疫专家组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提出技术建议,参与制订应急处置方案,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参与应急工作评估。

2.7乡镇防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由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长;乡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配合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分级

对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及可能发展的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划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3.2监测与预警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预警网络体系。根据动物疾控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进行风险评估,作出相应级别预警。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根据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和国内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动态,按照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需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对可能引发一般级别的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街道通报,督促和指导其按照本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级别的动物疫情突发事件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向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种类、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划的特别严重或严重的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3.4预警行动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县应急管理局或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3.5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5.1特别重大(Ⅰ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行政村或者10个以上行政村连片发生疫情。

(3)口蹄疫在14日内,有20个以上行政村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5)县内动物暴发疯牛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6)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在我县发生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5.2重大(Ⅱ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有5个以下、2个以上乡(镇)发生,或有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行政村连片发生疫情。

(3)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乡(镇)或者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有2个乡(镇)发生疫情,或者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

(5)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我县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县。

(6)在一个潜伏期内,猪瘟、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乡(镇),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农业农村部或省(市、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5.3较大(Ⅲ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1个乡(镇)有2个以上行政村或者1个行政村发生3起以上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乡(镇)的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20个以下。

(3)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乡(镇)的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1个乡(镇)的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

(5)在一个潜伏期内,猪瘟、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的5个以上行政村暴发流行。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菌种发生丢失。

(7)自治区(市、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3.5.4一般(Ⅳ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1个行政村内发生,或在生猪调运和屠宰环节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在1个行政村内发生。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行政村内暴发流行。

(4)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3.6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动物异常发病或死亡时,应立即向县农业农村局、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并有权向上级政府或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6.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动物疾控监督机构),从事动物疫情监测诊断、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

(2)责任报告人: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各乡镇防疫人员及从事动物疫情监测诊断、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人员。

3.6.2报告形式

县动物疾控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6.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并采取适当的控制处理措施;必要时可请中卫市或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至中卫市、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采集病料样品,按疫情确认程序送相应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诊断。

3.6.4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动物疫情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收到事件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应急办报告信息。

3.6.5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同群动物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

(3)是否有人员感染;

(4)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和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流行病学和疫源追溯情况;

(6)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在发生疑似疫情时,县、乡(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在疑似疫情报告的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相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限制人员流动。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彻底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可以及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响应启动

4.2.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县人民政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辖区内发生。

4.3分级响应

4.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Ⅰ级动物疫情后,由国务院或授权全国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全国、自治区、中卫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防控措施,做好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4.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Ⅱ级动物疫情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自治区、中卫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防控措施,做好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Ⅲ级动物疫情后,由中卫市人民政府启动《中卫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案》。在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防控措施。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Ⅳ级动物疫情后,县农业农村局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疫情,提请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3.5扩大应急

如果依靠本县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需要县人民政府或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时将情况上报中卫市、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4.3.6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县区域内应急处理所需人员和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交易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等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6)服从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4响应措施

4.4.1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急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2)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县(市、区)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决定。

(4)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组织、协调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查验和消毒。

(6)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7)组织乡镇、社区开展群防群控。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4.2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1)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组织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消毒。

(4)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5)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6)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组织专家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4.3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紧急处置措施:

(1)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3)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相应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

4.4.4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紧急处置措施

在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5现场处置

4.5.1基本应急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必须迅速作出应急反应,第一时间报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并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先期处置,立即控制好现场,防止疫情扩散。疫情确诊后,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分析疫源,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疫情,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施封锁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和发布封锁令,根据现场应急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落实疫区封锁、扑杀、消毒、免疫、人间疫情监测、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等应急处置经费,并要在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方面给予疫情发生地应急支持。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预案启动情况,同时将疫情防治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5.2分区警戒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实行分区警戒。

(1)疫点: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即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它有关动物屠宰、加工、经营单位。

①严禁人、易感动物、车辆进出和易感动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出入。

    ②对所有的易感动物及产品,在动物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③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禽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以及污水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2)疫区: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要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①根据疫区封锁令的有关规定,在疫区边界通道口设立动物防疫检查站,对疫区实行封锁。关闭疫区相应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及产品出入封锁区,必要时可对相应动物实行圈养或在规定区域饲养、使役。应急处置期间,相关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县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情况(重大情况立即报告)。

②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疫情情况决定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做好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并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扑杀、销毁、无害化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③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障封锁隔离区内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3)受威胁区: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①调拨储备疫苗,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②广泛开展防疫宣传,普及防疫知识,进行防疫应急动员。

③加强检疫、消毒和动物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④必要时,关闭市场,禁止相关动物和产品交易或调出受威胁区。

(4)监控区:距离在10公里之外,有国道、省道或县道等公路直通受威胁区的区域延伸到15公里以上。

①收集周边疫情动态,监测疫情动向,及时掌握疫情态势。

②广泛开展防疫宣传,普及防疫知识,进行防疫应急动员。

③根据具体情况,必要时采取紧急免疫、消毒、检疫等措施;调运防疫物资,做好疫情应急的准备工作。

④对来自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采取监控和限制措施。

4.6安全防护

4.6.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4.6.2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4.7信息发布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确诊,由农业农村部发布疫情信息,或经农业农村部授权,由自治区、中卫市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疫情信息。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4.8社会动员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4.9响应终止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9.1 Ⅰ级动物疫情

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宣布。

4.9.2 Ⅱ级动物疫情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4.9.3 Ⅲ级动物疫情

由中卫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中卫市人民政府或中卫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9.4 Ⅳ级动物疫情

由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中卫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善后处理

5.1灾害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对突发动物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及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上报中卫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5.2奖惩

县人民政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5.3灾害补偿

县人民政府按程序对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4抚恤补助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5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疫情处置期间设定的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由原设定部门撤销。县农业农村根据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6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各乡镇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各类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县、乡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人员组成,人员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

6.2.2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要优先安排运送紧急防疫人员及物资。

6.2.3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易感人群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健康局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要协助县农业农村局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并做好疫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管制。

6.2.5物资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应按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合理资金保障。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监测、病畜扑杀补贴、突发疫情处置经费应纳入县人民政府本级年度预算。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疫情形势分析、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研究。加强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开展人员培训,做好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准备工作。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有计划地举行演练,提高预备队的应急能力。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动物疫情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7.1预案管理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者,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规律出现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7.2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高发病率或高死亡率,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动物疫情。

暴发:指动物疫情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且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场所。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综合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和交通等因素,将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预案解释部门

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海原县一般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防范和减少农机事故为目的,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促进全县农机安全生产秩序持续稳定,为推动全县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营造稳定的发展环境。

1.2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机制,构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防线,进一步规范一般农机事故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和救援处置工作,确保发生农机安全事故时,应急救援队伍能够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科学有效地实施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农业生产秩序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原农业部《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原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凡发生在海原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属于农业农村局处理的一般农机事故,启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1.5.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做好农机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1.5.2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在海原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农业农村局要快速反应,与县公安、应急管理、卫建、消防、保险等相关部门协调联动,依法、规范、公正、果断开展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消除不利影响,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杜绝因工作失误激化矛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5.3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最大程度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农业机械事故及应急响应分级

2.1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 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3 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4 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四条,“以上”含本数字,“以下”不含本数字。

2.5 发生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由农业农村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立即报请国务院指导、协调事故的处置工作,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6 发生重大农机事故,由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7 发生较大农机事故,由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并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8 发生一般农机事故,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9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农村部、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组织体系

成立海原县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公安、卫健、交通、消防、保险、各乡镇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县农业农村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同时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现场救援、事故处理和后勤保障四个工作组,明确负责人和联络方法,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做好救援及事故处理的物资储备,并向社会公布农机事故报警电话。

预案启动时,各工作组应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有条不紊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当组内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及时调整充实。

3.2 机构及职责

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成立海原县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成员由农机中心、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各乡镇及相关人员组成。

3.2.1 现场指挥组

现场指挥组由县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任组长,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农机中心、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为成员。

3.2.1.1 掌握事故全面情况,观察、分析把握事故现场动态,保护事故现场,制定现场抢救和防止事故扩大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尽快恢复农业生产秩序。

3.2.1.2 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组织协调其他各工作组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抢救工作,做到判断准确、救援有力,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2.1.3 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对预案的调整、修订和补充。

3.2.1.4 配合上级或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适时公告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3.2.1.5 指定专人发布事故信息。

3.2.2 现场救援组

现场救援组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迅速、准确判断人、畜及财物的伤情或险情,疏散人员,组织救护车、医务人员和其它救援车辆(设备)等及时到达现场,抢救伤员及财产;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剧毒污染源,在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同时迅速向现场指挥组报告,并协助处理,尽最大努力使危害和污染降到最低程度

3.2.3 事故处理组

事故处理组由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机中心负责。

3.2.3.1 按照农机事故处理程序和有关要求,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取证,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撰写调查报告,做好事故责任认定。积极协调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稳定群众思想情绪,解决伤亡者家属的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3.2.3.2 尽快恢复农业生产,维护现场秩序。

3.2.3.3 组织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收集保管伤亡人员的遗物,安抚伤亡人员家属。

3.2.3.4 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群众思想情绪及善后处理动态。

3.2.3.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做好相关理赔事宜。

3.2.4 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负责做好提供抢险救援应急的资金、各类器材、物资以及参加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4.事故报送

4.1 发生农机事故后,值班人员应当做好登记,记录下列内容:

 4.1.1 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案的还应当记录报案电话号码;

 4.1.2 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4.1.3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4.1.4 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等情况;

 4.1.5 是否存在肇事嫌疑人逃逸等情况。

4.2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以电话和传真《农业机械事故快速报表》的形式,向县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3 发生较大及以上农机事故后,如有必要,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海原县农业农村局24小时事故报告电话:

0955-4011799,18095536479,13519248066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24小时事故报告电话:

0955-7065898,15349558246;传真:0955-7065899

中卫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24小时事故报告电话:0955-7065802、7654353,17809555665,13739523080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处24小时事故报告电话:0951-5169851;传真:0951-5169851

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24小时事故报告电话:

0951-5169981、5169982,13709575523,13995093081;

传真:0951-5169980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24小时事故报告电话:

010-59198660;传真:010-59198600。

4.4农机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4.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4.2 驾驶操作人姓名、住址、持证等情况;

  4.4.3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及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4.4 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机型、牌证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及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4.4.5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4.4.6 已经采取的措施;

      4.4.7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5 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快报后出现新情况或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6 为保证农机事故快报的连续性和全面性,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情况、抢救进展情况;事故抢救结束后,要将事故的基本原因、应采取的改进措施一并上报,完整报告农机事故从事发到事终的全部过程。

4.7确定属于农机部门处理的事故,应迅速赶赴现场勘查、检验、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配合做好农机事故处理工作。对不属于农机部门处理的事故,应立即告知报案人或当事人,并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通报情况。

5.响应程序和处置要求

5.1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向领导小组报告并组织各小组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协调公安、消防、交通、应急管理、卫健、保险等部门联合行动,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 在应急处理工作中,县政府部署工作前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上级农机化部门到达之前,由下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积极主动有效地开展工作。

    5.3 现场秩序和抢救工作由现场指挥组统一指挥,各小组要按各自的分工和职责,协调行动、服从指挥和调遣,迅速有序地开展救护工作。

5.4 现场指挥组根据农机事故类别、事故的范围、伤亡人员的情况制定抢救方案。抢救方案应包括:预防事故扩大措施、现场救护、维持现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等内容。

5.5 在进行农机事故抢救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拍照、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5.6 事故发生初期,现场人员在尽可能保护事故现场的前提下,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5.7 当农机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后,经现场指挥组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处理结束。

6.事故善后处理

6.1 县农业农村局要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接待、思想安抚、抚恤及有关善后工作。

6.2 农机中心应结合全县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农机事故的安全意识。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强执法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农机事故隐患。

7.保障措施

7.1 全县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救援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强化事故预防与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与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做好应对农机事故抢险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要不断完善接警、处置系统,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农机事故的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畅通。

7.2 各乡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科学组织、协同应对、加强配合,保证处置工作及时、准确、高效、快速、有序进行。同时要落实本乡镇农机事故应急处理人员,并将人员名单报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3 各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熟悉相应的预案,确保分工明确、职责到位、处置措施到位。要按照国务院编制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定期组织开展农机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升应急队伍实战水平。

7.4要加强农机事故统计报告管理,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参加事故应急处理救援工作的人员,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延误事故处理工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原县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名单


现场指挥组:罗建忠、张志英、马军、各乡镇负责人

    现场救援组:海秀琴、马兰、叶永军、王海佺

事故处理组:李德明、杨如海、江通海、马金山、张军

后勤保障组:罗成林、邹德强、马兰、穆卉


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3:


海原县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本县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主要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规范主要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程序和处置办法,最大限度限度减少灾害损失,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1.2.1以围绕有效控制重大病虫危害,降低损失,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为目标,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工作方针,总结防控主要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的做法和经验,构建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置机制,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监测、早防治”的原则,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保障农作物生产的安全,促进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的发展。

  1.2.2坚持有效控制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造成的危害,以降低损失,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原则。

  1.2.3 以农业防治、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为基础,配合施用生物制剂和既经济、环境相溶性又好的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1.2.4对暴发性、流行性重大病虫害实施应急防治,及时有效地控制危害,获得最佳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宁夏2023年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趋势预报》编制。
    1.4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我县农作物种植区域,重大病虫害的应急处置,直接辐射、服务面积为17个乡镇的228万亩农作区。   

1.5应急防治作物及防治对象

1.5.1实施应急防治的主要作物有小麦、玉米、马铃薯、小杂粮、瓜类蔬菜五大作物。

1.5.2应急防治的对象主要是小麦条锈病,白粉病、小麦蚜虫、粘虫;玉米螟、玉米叶螨、玉米蚜虫、双斑萤叶甲、玉米粘虫;草地贪夜蛾;马铃薯早晚疫病、病毒病、黑痣病、环腐病、蓟马等;蔬菜霜霉病、灰霉病、病毒病、早晚疫病、斑潜蝇、蚜虫、蓟马、叶螨;瓜类立枯病、炭疽病等。检疫性病害主要有马铃薯甲虫,马铃薯帚顶病,瓜类果斑病,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病,苹果蠹蛾、刺苍耳等。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农业农村局成立海原县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农业农村局各中心(站、所)主要负责人担任。
    病虫害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全县重大病虫害应急处置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病虫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技术指导组、咨询组、保障组、交通运输组。
    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各部门的联络、协调和组织工作,起草上报材料、疫情快报、领导讲话、会议纪要等;负责对疫情发布、解除的口径及各类宣传材料把关,指导乡镇完成当地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统筹协调防控工作。
    技术指导组设在县农技推广中心,组长由县农技推广中心主任担任。负责处理重
大病虫害防控工作的具体技术指导,病情、虫情监测及信息发布,组织有关专家提供防控意见及现场指导;负责对拟公布的解除疫情进行确认;负责清理、修订和制定相关技术规范。
    咨询组设在县农技推广中心,组长由县农技推广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县农技推广中心植保组全体人员和各乡镇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主任组成。负责解决重大病虫害中相关的技术疑难问题以及提供相关气象形势分析。
    保障组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组长由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农技推广中心、农机中心、执法大队、农经站负责人组成。负责为防控工作提供资金和物资保障;负责向县财政局等部门协调争取应急处置经费;负责监督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评估实施效果,制定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协调供销部门储备充足的药械、药剂及防护用具等农用物资。

交通运输组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组长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局属各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在重大病虫害发生期间,调配农用物资运输车,病虫灾情指挥车,保障农用物资运输畅通无阻。
    一旦启动本预案,各工作组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按职责分别做好各项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主要来自于全县各级病虫监测点,按照重大病虫害的分级,对重大病虫害实行监控。根据“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由海原县病虫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预警信息汇总、分析后,报县病虫害应急指挥部,确定重大病虫害的发生程度、范围,第一时间报送县委、县人民政府,并确定防治适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疫情时,都应当及时向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报、缓报、谎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疫情调查信息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责任人。

    3.2预防预警行动
    依据“五统一”的原则,即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供药、统一时间、统一检查,组织开展大面积的应急防治。在重大病虫害达到大发生年份,要及时启动防治预案,迅速采取统防统治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体系为:国家重大病虫监测分中心(省级)→区域病虫监测分中心(县级)→乡(镇)病虫监测站。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综合分析重大病虫害的发生趋势,根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指标,参考本地的防治经济阈值,确定是否启动预案。具体为预计重大病虫害发生面积5万亩以上,疫情根据各类病虫发生为害程度分级,达到一级时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等级标准为田间分片分区防治和统防统治。根据重大病虫害的危害规律、发生范围、分布区域和气象条件确定进行田间分片分区防治或统防统治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信息报送要采取专人负责制,疫情发生后,轻发生要求一周一报,中等发生要求隔天一报,如遇大发生则必须一天一报,重大疫情必须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到县病虫害应急指挥部,并通过县政府网实现信息发布和共享。
    4.3通讯
   配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与计算机网络及高频对讲机设备。县病虫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955-4011201,县农技推广中心电话:0955-4011303。
    4.4指挥和控制
    海原县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对本预案应急行动有决策、指挥和控制权。根据应急预案规定和要求,检查控制灾情各种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预案、人员、资金、物资、技术到位情况和灾害防治效果,督促各地抓好突发性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县病虫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县农技推广中心为技术指导部门,负责突发性病虫害的发生监测及疫情综合分析,上报各级有关部门。财政、物资、交通、气象等部门作为联合行动部门,积极配合疫情控制,做好物资资金准备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病虫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4.5紧急处置
    在疫情大暴发期间,县病虫害应急指挥部可以指挥、调集全县社会化服务组织、统防药剂、喷雾器具,建议建立地面应急防治站,配备植保无人机,大型喷雾机,机动喷雾机,进行大面积作业。
    4.6救护和医疗
    根据农药中毒的时间具体情况采取清洗、催吐和药剂急救,由农技部门负责宣传,卫生部门负责救助,保障人员安全。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统一指挥、组织应急人员根据农药安全使用原则,按照农药喷洒技术和注意事项实施统防统治,并根据不同的应急内容采取相应的防护,如配备防护服、面具、手套等。行动结束后立即进行应急人员清洁和药械清洗,并注意排污。防护用具由物资保障组组织购买和提供。组织、安排农户经过技术培训后,在农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防治。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做好群众使用农药安全常识教育,由当地乡(镇)政府及村委会负责实施。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发生程度中等水平以下,动员农民自行进行农田内达到防治指标的地块进行喷雾防治。
    4.10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
    县农技推广中心植保站及乡镇农业科技服务中心负责对突发性病虫害的发生范围、发生数量与发生程度调查、处理与防治后挽回损失评估。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后,在县农业农村局设立专用电话0955-4011201,24小时值班值宿制度,发生重大病虫害的乡镇设一部专用电话,以及时汇报、汇总虫情、病情。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病虫害应急指挥部及有关单位做好充足的应急物资、工具,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在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应急处理。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应急药剂、药械储备库100平方米;运输药剂、药械车库40平方米;防护服300套;召集植保无人机30架、背负式电动喷雾器150台、小型机载喷雾机10台、大型机载喷雾机10套;配备高频电子对讲设备1套;储备防治药剂若干吨。
     5.2.2应急队伍保障。配备植保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完整的病虫害监测体系,并成立专业植保防治队伍,保障应急防治。
     5.2.3交通运输保障。协调交通、交警部门对救灾物资要实行“绿色通道”,快速放行,确保运输车辆畅通无阻。
     5.2.4医疗保障。社会化服务组织要保障人畜安全,特别是施药人员安全防护。
     5.2.5治安保障。各级领导小组负责病虫害统防统治期间的社会治安。
     5.2.6物质保障。建立乡镇突发性应急防治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对充足的应急防治物资。储备库设立在交通便利,具有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县病虫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物资采购、管理、运送到防治区工作。主要应急防治物资有杀虫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虫灯、植保无人机、大型喷雾设备、机动喷雾器、手动喷雾器、农用汽车、小四轮拖拉机、防护服等。
     5.2.7资金保障。资金来源于各级财政预算,按每亩防治成本20元进行资金支持。由病虫害应急指挥部用于病虫害发生监测与统防统治费用。
     5.2.8社会动员保障。由县、乡、村各级政府组织农民自行防治,同时各乡(镇)成立专业打药队,人员10—30人,以农民自防为主,专业打药队对公共地带、封锁区域及农民自防确有困难地块进行统防统治。

    5.3技术保障
   县农技推广中心植检植保站负责为县级重大病虫害监测与防治提供技术支持。成立以测报员和植保专家、气象专家为主的专家组,建立重大病虫害发生数据库资料。负责重大病虫害发生动态监测、发布预警信息与防治技术指导与技术培训。
    5.4宣传培训
    5.4.1公众信息交流。在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公布病虫害发生预报,应急处置预案信息,安全用药知识,虫情值班电话。
    5.4.2组织培训。对基层技术人员及广大农户培训突发性病虫害识别、发生规律、调查技术、防治技术及科学安全用药知识培训。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调查残虫量、越冬情况、危害损失与通过监测预报及防治后挽回损失,督办核实统防情况与所需费用。
    6.2社会救援
    动员广大农民出工,农资药械等社会各企业支援,救助重灾区的救灾活动。
    6.3经验总结
    总结统防控制工作经验和教训,写出工作总结书面材料,并向上级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汇报。
    7.附则
    本预案由海原县病虫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附件4:


海原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卫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农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县农业农村局处置的事件。依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共分为四级:即I 级、Ⅱ级、Ⅲ级、IV 级,分级评估指标见附件。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可能造成严重威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处置原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及时反应、快速应对的基本原则。局属相关单位、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2.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

2.1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及职责

海原县农业农村局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局办公室、局属各站所(中心)组成,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应急指挥小组成员。

应急指挥小组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件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根据需要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

(4)向县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报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6)审议批准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7)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导局有关业务单位、科室、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做好应急处置。

2.2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首报及响应过程存档资料等日常事务,贯彻落实局应急指挥小组工作部署,督促事件发生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协助解决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具体问题。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信息沟通、动态掌握、工作协调,向应急指挥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完成局应急指挥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在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应急指挥小组根据时间的范围、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从各成员单位及事件发生地所属乡镇中抽调人员组建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急处置工作组包括事件调查组、事件处置组、技术专家组、信息发布组、联络保障组。在预案启动后,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小组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

2.3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及职责

2.3.1 事件调查组

组成:由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农安中心、事件发生原因和环节涉及的局属相关单位牵头负责,其他单位协助。

职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指导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2.3.2 事件处置组

组成:由县农业农村执法大队、农安中心、事件发生环节涉及的单位牵头,其他单位协助。

职责: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依法实施行政监督、查封扣押、监督封存、行政处罚,召回问题农产品,联系对接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调查协查等,依法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3.3技术专家组

组成:邀请区、市、县相关专家和局业务领域专家组成,根据事故类别等确定具体成员。

职责:负责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综合分析和评价研判,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2.3.4信息发布组

组成:由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

职责:收集、整理有关突发事件的舆情信息,分析掌握舆情和突发事件进展情况,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协调媒体,开展报道,做好舆论引导。

2.3.5 联络保障组

组成:由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

职责:综合协调事故处置工作,拟定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设备、车辆、物资计划和组织调集,会议组织安排,会务材料准备,信息调度与上报,文件起草。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

3.预测预警和报告评估

3.1预测预警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通过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隐患,提出防控措施建议。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加强本辖区的监督检查,并按权限和程序及时上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负责对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投入品的日常监管,及时掌握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安全隐患及问题,并报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

3.2事件报告

3.2.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贮藏、运输单位和个人;

(2)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机构;

(3)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

(4)局属各相关单位和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2 报告程序

(1)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现后有关单位、

个人对事件现场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报告。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事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局应急指挥小组。

(2)在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安委、市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3)发生Ⅲ级、IV级事件时,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在2小时内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并及时通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健康部门。

3.2.3报告要求

特别重大质量安全突发事件(I级)和重大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Ⅱ级)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获知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较大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质量安全突发事件(IV级)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获知事故后2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突发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性报告,在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5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应报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应报告突发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突发事件原因,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应当在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总结报告。包括突发事件鉴定结论,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突发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提出对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意见;对相关监管单位监管责任追究的意见。

3.2.4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及时通报。根据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危险源监测信息,对可能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险情,由局应急指挥小组上报县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及时通报县食安委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视情况向社会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通报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处置进展及结果等情况。

通报范围:乡镇、局属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风险信息报送到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接到IV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与事发地乡镇沟通情况;有蔓延趋势的向相关乡镇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同时,立即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3.3事件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3.4级别核定

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及时会同县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事件评估结果核定事件级别。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I级响应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Ⅲ级、IV级响应分别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对上级指挥部负责启动的,相应下级必须执行上级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应急响应各项工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跨地区、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局应急指挥小组应在区、市、县有关部门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2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随时间推移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按升级后的程序处理;对突发事件危害已逐步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降低反应级别或撤消预警。

4.3响应终止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即终止,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随即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上一级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县农业农村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总结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农业农村局相关领域业务单位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及风险隐患防范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机制,由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报送等工作,并按权限和程序对外发布。

6.2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6.3物资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并申请县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局加强医疗应急救援。

7.监督管理

7.1表彰奖励与责任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宣传培训

局属各相关单位、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应当加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7.3应急演练

局应急指挥小组要组织局属相关单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建立应急预备队,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演习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7.4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变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适时进行修订。

7.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级与响应标准

事件等级

评估标准

响应

级别

响应

部门

特别

重大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及以上省份(含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国家和地区造成特别严重损害健康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2)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I级响应


农业农

村部


重大

1)事件危害严重,对2个及以上市级行政区域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和社会影响的;

2)一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一起农产品中毒事件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级响应

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

较大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及以上县级行政区域,造成严重损害健康后果的;

2)一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级响应


市级农

业农村

部门


一般

1)事件造成严重损害健康后果的;

2)一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员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IV

响应

县级农

业农村

部门


附件5


海原县渔业生产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渔业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渔业生产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渔业生产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维护全县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渔业生产突发事件是指:渔业生产安全、渔事纠纷等突发事件。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管辖水域发生的渔业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参与渔业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渔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生产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在各乡镇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有效做好渔业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3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渔业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属地为主,无论事发渔业生产发生地远近,乡镇及部门应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并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组织救助力量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同时,根据渔业生产突发事件的区域、性质、危害以及影响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处置、分级响应。

1.4.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以专业救援力量为主、以渔业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救援力量为辅的应急处置队伍,充分动员和发挥渔业乡镇、村和渔业组织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有序协调、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渔业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距事发水域最近的乡镇应第一时间做出响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救助。同时,主管部门要负责协助处理善后工作。

2.应急处置

2.1事件分级

根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政治和社会影响程度,渔业生产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四级(Ⅳ级)。

2.1.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人民币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2.1.2 重大事件(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2.1.3 较大事件(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2.1.4 一般事件(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2.2信息处理

2.2.1信息收集

应严格执行渔业应急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核实并传递不同来源的各类渔业生产突发事件信息。

2.2.2信息报告

(1)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重大及以上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县政府、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

(2)较大事件逐级上报。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逐级上报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应当报告县政府并通报应急管理部门。

因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事件详细情况时,应首先报告事件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其他情况待进一步核实后及时补报或续报。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报告全面情况。

3.应急响应

3.1分级响应

根据事件等级,由相应渔业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渔业生产突发事件,分别由农业农村部、省级、地(市)和县级渔业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渔业生产突发事件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发生渔业生产突发事件,上一级渔业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下级渔业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同步启动应急响应。

下级渔业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由于能力和条件所限不能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渔业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事件等级确定后,因事态发展导致事件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升或降低事件响应级别。

3.2响应行动

3.2.1事发响应

事发是事件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报告事件情况。

3.2.2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响应

当启动Ⅲ级及以下响应时,做好应急处置和进展情况报告。

3.3处置措施

3.3.1渔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

(1)接报后,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通报专业搜救机构,请其调派专业力量赶往救助;

(2)组织具备适航条件参与救助;

3.4响应终止

下列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的渔业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可以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1)处置已成功或事件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2)当事渔业船舶或人员的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3)失踪者生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4)事件的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有扩展、反复或加剧的可能。

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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