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1/2024-00375 | 文号 | 海政办发〔2024〕20号 | 生成日期 | 2024-04-19 11:1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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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农业农村局 |
海政办发〔2024〕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各相关部门:
《海原县“村财乡(镇)管”资金审批制度(试行)》已经县委和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村财乡(镇)管”资金审批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会计核算工作,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宁夏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级财务实行“村财乡(镇)管”,村代理会计负责村级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村级财务开支实行预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范财务开支审批、报销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代行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审批范围包括:村委会工作经费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经营收入、企业上交的承包金、集体资产租赁费(包括土地、无形资产、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投资收益、村属企业或集体资产转让所得、国家和上级单位各种拨款、捐赠等专项资金收入(如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等。
第四条村集体资金使用实行申报审核制,由村级(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以书面形式向乡镇提出申请,乡镇审核后,方可使用资金。资金申报应遵从以下流程:
(一)申请资金单笔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经手人签字、村主任(理事长)审核,报分管财务乡(镇)领导审核。
(二)申请费用单笔在1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须经村“两委”会议讨论同意,村主任(理事长)审核,报乡(镇)财经中心主任审签,包村乡(镇)领导审签,乡镇主要领导审核后,由分管财务乡(镇)领导审签。
(三)申请费用单笔在10000元以上的,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执行,村主任审核,报乡(镇)财经中心主任审签,包村乡(镇)领导审签,乡镇主要领导审核,报乡镇党委会研究后,由分管财务乡(镇)领导审签。
第五条资金使用报销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审批资金要严格按照申报计划使用,对投资性项目资金,待工程(工作)完成后,项目村要及时做好总结、结算、验收(乡村两级)、公示等工作后,方可报销资金。
根据“村级资金使用计划申报单”填报“费用报销单”,经手人签字,村主任(理事长)审核签字,报财经中心主任审核签字,包村乡(镇)领导审核签字,乡(镇)长审核后,由分管财务乡(镇)领导审核签字,即可交到财经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处审核报销,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
第六条村级资金的收支严格实行公示制。村级“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必须实行离任审计,具体由乡(镇)组织实施。
第七条本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相关规定不相一致的条款,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对不按照此制度执行的,由县纪委监委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海原县村级资金使用计划申报单
2.海原县村级资金使用申报及报账流程图
3.费用报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