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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2024年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24-00367 文号 海政办发〔2024〕14号 生成日期 2024-03-28 15:02: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财政局

海政办发〔202414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海原县2024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328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2024年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

实施方案

  

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稳定种粮农户收益,支持乡村振兴,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财(农)发〔2023331号)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通过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增强农业保险产品吸引力,在管理上要效率,在创新上要效益,助力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推动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主自愿。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的有关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保险机构均应坚持自主自愿原则,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在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中自主自愿选择投保产品,但不得重复投保。

(二)坚持稳妥有序。我县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将辖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全部纳入保险保障范围,允许村集体组织小农户集体投保、分户赔付,坚持稳字当头、稳妥有序,强化预算约束,及时足额拨付保费补贴。

(三)坚持高质高效。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及承保机构协同,强化绩效导向,高质高效落实政策要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政策精准滴灌,推动实现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切实提升种粮农户政策知晓度和满意度。

(四)坚持依法合规。保险监管部门要监督承保机构重合同、守信用,及时足额定损理赔,不得平均赔付、协议赔付。严禁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严禁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挪用代领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缴纳保费或财政补贴资金,严禁欺骗、误导、强迫或限制投保。

(五)坚持风险可控。持续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强化承保机构防范风险主体责任,坚持审慎经营,提升风险预警、识别、管控能力,强化风险减量管理,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持续健全农业再保险和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形成农业风险闭环管控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六)坚持创新赋能。积极探索开发符合当地特点和农户需求的农业保险创新产品,开展农业保险创新试点,推动农业保险与其他农村金融工具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在充分发挥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基础上,通过农业保险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助力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同时,进一步夯实保单级大数据管理基础,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科技化水平,有效规避道德风险。

三、保险方案

(一)保险标的: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

(二)实施区域:我县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在全县行政辖区内实施。

(三)保障对象: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四)保险金额:完全成本保险为保险金额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我县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金额与自治区保持一致,参考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及相关主管部门农业生产总成本调查统计数据,按照不超过相应作物品种产值的80%确定。具体为小麦(水浇地)800/亩,旱地600/亩;玉米(水浇地)1300/亩,旱地700/亩。

(五)保险费率及保费:小麦费率5%、玉米费率5.5%。旱地小麦保费30/亩,水浇地小麦保费40/亩;旱地玉米保费38.5/亩,水浇地玉米保费71.5/亩。

(六)保险期限:自作物种植出苗成活起至农产品成熟收获止。

(七)保险责任:小麦、玉米保险责任包括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

(八)赔偿处理:

赔偿计算:赔偿金额=单位保额×受损面积(亩)×生长期赔偿比例×损失率

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的,按全部损失计算赔付;未达到80%(不含)的,按部分损失计算赔付。

海原县小麦、玉米不同生长期详见附件1,海原县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生长期赔偿比例详见附件2

(九)保费补贴比例:我县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10%,投保人自缴20%对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倾斜支持,投保人自缴保费减半缴纳,另一半保费由县级财政承担,即:投保人自缴保费为10%,县级财政承担其余10%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办)做好承保对象身份的确认,配合承保机构积极展业,并及时将承保数据导入国家乡村振兴局防返贫监测系统。

(十)承办机构:我县本轮政策性农业保险遴选中选的保险机构,按照遴选合同在已遴选确定的区域内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服务。本轮政策性农业保险遴选中选机构及服务区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为郑旗乡、三河镇、七营镇、甘城乡、李旺镇、高崖乡、关桥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为树台乡、西安镇、海城镇、史店乡、贾塘乡;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为关庄乡、红羊乡、李俊乡、九彩乡、曹洼乡。本轮服务期限(2022-2024年)结束后,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承保服务同其他政策性农业保险一并进行下一轮遴选。

(十一)保险规模:

1.承保数量:2024年计划承保小麦4万亩,其中:旱地小麦2万亩,水浇地小麦2万亩;计划承保玉米23万亩,其中:旱地玉米8万亩,水浇地玉米15万亩。

2.保险保费:2024年计划投入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保费1520.51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684.23万元,自治区财政补贴380.13万元,县财政补贴152.05万元,投保人自缴304.10万元,最终承保金额以投保人实际投保量为准。

四、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宣传发动。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我县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各项工作。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办)、各村委会、保险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扎实有序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牵头协调做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工作,做好方案制定、政策宣传、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门对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的审核结果,完成补贴资金复核及拨付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政策指导、宣传工作,协助承保机构共同开展承保、理赔及农业防灾减灾工作,对承保机构承保情况进行验收并审核承保数据指导乡镇(街道办)认定耕地类别(旱地或水浇地)。县农业灾害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做好灾害鉴定、出具灾害鉴定报告等工作。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办)对自缴保费减半缴纳的投保人身份进行确认。

县气象局负责做好农业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评估,对农业气象灾害进行评估认定,提供有效的气象服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灾情统计上报,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负责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动员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投保,对自缴保费减半缴纳的投保人进行身份确认,核实投保数量(面积),认定耕地类别(旱地或水浇地),协助承保机构做好承保、理赔等工作。

承保机构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保险条款,明确理赔标准,及时做好投保、报案受理、查勘定损、履约赔付等工作。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各村委会、保险机构要通过新闻媒体、报纸、电视、网络、微信及政策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宣传政策,充分发挥乡镇农林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组织服务功能,确保政策宣传进村入户,提高农户参保率。

(二)依法依规经营,提升服务质量。各承保机构要公平合理拟定保险条款,严格依法依规经营,认真履行合同约定;要充分利用遥感、电子地图、无人机、GPS等技术手段,不断提高保险标的信息质量和精确度,进一步简化保险程序,为农户提供优质服务。要通过村务公开栏、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将补贴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等进行公示,切实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承保机构应规范费用列支,在保障专业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持续加强费用管控,向成本管理要效益,确保农业保险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三)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拨付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应认真测算本地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各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一并纳入预算管理,统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审核结算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及时编制报送有关预决算报告、评价报告及报表等。

(四)认真总结经验,确保取得实效。各承办机构要对完全成本保险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实施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反馈。

  

附件:1.海原县小麦、玉米不同生长期表

2.海原县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生长期赔偿比例表

  

  

附件1

  

海原县小麦、玉米不同生长期表

  

农作物

生长期

小麦

苗期拔节期(含)(4—6月上旬)

孕穗期抽穗期(含)(6月上旬—6月中旬)

开花期灌浆期(含)(6月中旬—7月上旬)

成熟期(7月中旬—7月下旬)

玉米

苗期拔节期前(5月上旬—6月中旬)

拔节期开花期前(6月下旬—7月中旬)

开花期成熟期前(7月下旬—8月下旬)

成熟期(9月上旬—10月上旬)

  

  

  

附件2

  

海原县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生长期

赔偿比例表

  

农作物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小麦

苗期拔节期

每亩保险金额×50%

孕穗期抽穗期

每亩保险金额×60%

开花期灌浆期

每亩保险金额×80%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玉米

苗期拔节期前

每亩保险金额×50%

拔节期开花期前

每亩保险金额×60%

开花期成熟期前

每亩保险金额×80%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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