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1/2024-00315 | 文号 | 海政办发〔2024〕11号 | 生成日期 | 2024-03-22 1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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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民政局 |
海政办发〔2024〕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下发《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宁民函〔2024〕14号)要求,现提高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一、补贴发放标准及执行时间
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15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130元。
二、资金保障
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所增加的财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县财政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修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修订)〉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6号)明确的资金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