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1/2023-00173 | 文号 | 海政办发〔2023〕8号 | 生成日期 | 2023-03-09 14:5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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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海政办发〔202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海原县法治政府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法治政府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
为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持续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足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全面推进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标对表《法治海原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海原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确定的各项任务,以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目标,以解决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短板弱项为重点,全面促进我县法治政府建设提质增效,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海原、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扎实推进依法行政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行政审批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不断压缩办理时限。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取消,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任何方式变相设置许可事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大力清简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降低准入门槛。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无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以及收费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人、财、物与政府脱钩。全面推行“证照分离”“多证合一”,将更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改革。大力推进“照后减证”,积极推进“一业一证”改革,探索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加快推进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办事过程系统化、流程化、便利化。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际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等流程逐步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逐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企业电子印章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局、税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单位>)
(二)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强核查监管,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对各类证明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做到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积极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适时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牵头单位: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单位>)
(三)全面落实权责清单、负面清单制度。编制并对外公布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权责清单,逐一明确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责任方式等,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全面落实并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全面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一律取消。建立健全全面清理整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乱收费举报投诉查处机制。(牵头单位:编办、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单位>)
(四)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全面清理废除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特别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依法审慎决定是否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兑现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签订的各类合同约定义务。全面清理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依法保障企业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加大督查考核力度,修订完善2023年营商环境考核细则。及时清理废除妨碍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认真落实区、市、县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文件,打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发改局、工信商务局、人社局、民政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单位>)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大力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进一步推行“互联网+监管”系统应用。全面梳理现有涉企现场检查事项,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检查事项,减少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加强信用监管,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严格依法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机制。(牵头单位: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单位>)
(六)持续打造服务型政府。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制定并落实政务服务标准和规范,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自助办理等制度。大力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深化“全程网办”、拓展“异地代收代办”、优化“多地联办”,加快推进一体化热线平台应用。全面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公开政务服务评价信息,强化服务差评整改。对涉及本级政府及部门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及时处置、限时办结。(牵头单位: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单位>)
三、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七)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中卫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流程,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主体、事项范围、程序要求。第一季度前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依法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牵头单位:政府办、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单位>)
(八)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全部公开,并为公众查阅提供服务。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认真进行解释说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明确专家参与论证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则,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为政府各项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支撑,尤其在国企改革、产业结构调整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中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形成相关风险评估报告。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牵头单位:政府办、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单位>)
(九)推进决策规范化建设。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全部立卷归档。建立决策机关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决策后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一经做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牵头单位:政府办、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单位>)
四、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制度建设机制。坚持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领导,制定、修改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紧密结合我县发展需要和实际,不断提高地方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效率。加大重要制度建设事项的协调决策力度,对部门争议较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引入第三方评估。完善公众意见反馈、论证咨询等机制,有序扩大各方参与,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效。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协、媒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监督。(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单位>)
(十一)提高公众参与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充分听取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配合做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更好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单位>)
(十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三统一”和有效期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制审核、审议决定、签署、编号、公布等程序,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基本要求,健全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和政府法制审核机构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和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牵头单位:政府办、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单位>)
(十三)适时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建立、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全年至少对1件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根据上位法的动态变化或者上级政府要求,及时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开、发布。(牵头单位:政府办、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单位>)
五、强化行政权力制约监督
(十四)完善行政权力监督体系。坚持将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纳入党委和政府监督体系全局统筹规划,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自觉接受、配合监察机关开展的监督工作。认真研究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100%,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较2022年再下降5个百分点。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支持配合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对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解释说明,依法作出处理并进行反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既避免问责不力,也避免问责泛化、简单化。(牵头单位:人大办、政协办、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单位>)
(十五)强化行政监督。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探索建成县乡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形成政府内部权力制约体系,有效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财会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机制作用。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牵头单位:政府办、司法局、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统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单位>)
(十六)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和规范信用约束,防止滥用信用惩戒。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加强信用监管,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严格依法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退出机制及信用修复制度、信用修复流程,建立线上信用修复专栏和线下信用修复专窗,引导企业自主纠正失信行为。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大力推进招商引资、政府债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重点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牵头单位:政府办、发改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单位>)
(十七)深化政务公开。实行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并动态更新。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加强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提高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对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率达100%。杜绝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等情形。(牵头单位:政府办、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单位>)
六、社会矛盾纠纷依法有效化解
(十八)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有效运行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绝大多数矛盾纠纷能够通过法定渠道得到解决。实现乡镇、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财政保障落实到位。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多调联动,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构建优势互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持续深入推行“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矛盾纠纷治理模式,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加强重点人群管控。深入实施“八五”普法规划,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以案释法制度,在执法实践中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做好“八五”普法中期考核验收工作。(牵头单位: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单位>)
(十九)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加强行政复议个案监督纠错力度,通过制发意见书、约谈、通报等方式增强办案效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凸显。全面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各项任务,积极推进行政复议职责有效整合。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符合法定程序和时限,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积极通过调解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通过听证、专家咨询等形式公开公正办案。全面运用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平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登记受理以及办案场所、工作经费、办案设备等保障到位。在政府网站和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公开受理复议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事项,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样本。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各行政机关落实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达100%。(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单位>)
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根据本级政府事权和职能,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认真落实《关于开展海原县县乡综合执法联动改革试点工作方案》,3月底前完成建立执法联络员制度、管理考核等制度机制,优化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人员,调整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等工作,5月底前完成基层行政执法“六统一”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标准等工作,7月底基本完成改革试点任务,实现各部门领域专业执法与基层综合执法有效衔接、上下联动,探索构建符合海原县实际、城乡统筹、专综结合的基层行政执法体系。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组织有力、运转顺畅。加强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监督,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确保无逾期未查未决案件。(牵头单位:编办、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二十一)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贯彻落实《中卫市推行行政柔性执法工作方案》,不断创新柔性执法方式,积极推广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罚清单、免责清单制度,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建议、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手段,教育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自我纠错,切实解决重罚轻管、以罚代管、机械执法、“一罚了之”等问题,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及时总结梳理并积极推广行政柔性执法的典型案例。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并全面执行,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牵头单位:政法委、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二十二)持续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海原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逐步实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乡镇基层全覆盖。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注重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保存和管理,推行“一户式”集中储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不断健全法制审核工作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将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均严格进行法制审核,原则上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单位>)
(二十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建立行政执法日常检查监督机制,至少组织1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抽查或者其他形式的检查工作。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全面实行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加快对接自治区司法厅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实现执法数据、执法程序流转,执法信息公开等一体推进。(牵头单位:政法委、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二十四)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并对外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的宣传学习,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解决执法问题的能力。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牵头单位: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二十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培训2期,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不少于40学时,组织全县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网络考试2次。规范执法人员管理,明确执法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贯彻。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经费完全脱钩,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考评完全脱钩。(牵头单位:司法局、财政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八、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二十六)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制度。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严格依法实施应对举措。各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规范适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比例原则。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采取必要措施,切实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健全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健全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调查评估等机制。在突发事件处置中需要采取必要智能化管理和服务措施的,在应急预案中应考虑不同人群特别是老年人的需要,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牵头单位:政府办、应急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单位>)
(二十七)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对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布。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注重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培训制度,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牵头单位:政府办、公安局、应急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单位>)
九、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二十八)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用人导向。把能不能有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履职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及时发现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整改,对问题严重或者违法违纪的干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牵头单位:纪委监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单位>)
(二十九)强化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考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法律列入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内容,列入县委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政府领导班子全年应当举办2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至少组织开展1次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旁听人民法院庭审活动。在政府工作人员中普遍开展宪法法律教育,严格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将法律知识培训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将宪法以及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培训考试考核内容,将通过法律知识考试作为通过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标准之一。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牵头单位:组织部、党校、政府办、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单位>)
十、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
(三十)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全县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报告制度,县人民政府3月1日前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向县委、县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在3月底前通过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及时、准确上报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单位>)
(三十一)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落实。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对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开展督查考评,结合中央及区、市法治建设督察反馈意见,重点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单位开展约谈整改。将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等指标体系。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要将述法工作作为推动法治海原建设的有力抓手,认真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细化完善述法工作制度机制,深入推进党政主要负责人年终述法,全覆盖推进领导干部年终述法,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党委巡察内容,全面提升法治海原建设水平。(牵头单位:巡察办、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单位>)
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法治政府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完成时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工作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要联合政府督查室不定期对各单位法治政府建设开展情况进行督察,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总报告有关情况。
图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