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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创新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23-00047 文号 海政办发〔2023〕3号 生成日期 2023-01-12 16:2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政办发〔20233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海原县创新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2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创新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保障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鼓励创新开展农业保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宁财(农)发〔2022523,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县产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标

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统领,以助力产业发展为抓手,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发展“六特”产业确定的目标任务,根据我县产业发展特点,因地制宜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构建多元化农业保险体系,切实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增加农民收入,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试点原则

坚持“创新引领、激励导向、突出重点、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以奖补激励为导向,以保险机构市场化运作为依托,以投保人自主自愿为前提,财政、发改、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保险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主动协调配合,协同推进全县农业保险工作。

三、试点内容

在现行农业保险政策基础上,根据《通知》文件精神和我县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需要,试点开展肉牛价格保险。

(一)保险品种:安格斯、西门塔尔牛、利木赞等高端优良肉牛品种;

(二)承保对象:养殖户、养殖合作社;

(三)保险金额:15000/头(畜龄≥6个月)

(四)目标价格:37/保险费率4%

(五)保险期限:保单生效之日起到出栏(销售)区间止(具体由保险机构与投保人协商确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六)保费补贴政策:自治区财政补贴40%,县级财政补贴40%,投保人自缴20%

(七)保险机构。遴选1-2保险公司承担海原县创新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业务。

(八)承保理赔。价格保险主要防止因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对投保人造成的损失。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实际平均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保险目标价格时,即为保险事故发生,由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人进行赔付。

保险标的实际平均价格=(∑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每天交易价格)/保险期间总天数

单位赔偿金额=单位保险金额×1-保险期间内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保险目标价格×100%

为保证价格保险涉及相关品种价格数据的公平、公正、公开,所有价格数据全部采集宁夏发改委官网公布的宁夏四季鲜蔬菜批发市场价格,但当该市场的公布价格与海原县当地价格出现地域差异时,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经遴选的保险公司参照本地市场价格,对价格进行修正并出具价格证明材料。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推进。推进新型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为确保创新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稳步高效推进,成立由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组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乡镇(街道办)负责人为成员的海原县创新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具体如下:

县财政局牵头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做好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及拨付工作,并积极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保费补贴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对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发改局提供相关可供参考的牛肉价格监测数据资料,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价格数据采集及修正。

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业农业保险的指导、宣传工作,协助承保机构共同开展承保、理赔及农牧业防灾、防疫工作,强化专业技术服务,监测和发布重大动物疫情,监督因疫病、疾病导致病死牲畜的无害化处理,对农业保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县农业灾害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疫病灾害发生时做好灾害鉴定、出具灾害鉴定报告等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要大力宣传新型农业保险试点政策,配合保险机构做好新型农业保险基础资料的初审、汇总、上报工作;按照实事求是、农户自愿的原则,督促村委会配合做好投保农户相关信息登记、面积核实等;审核相关投保信息数据的准确性;配合并监督保险机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理赔,对出现因赔付产生争议的要积极引导群众走法律渠道解决;对辖区内群众反映的虚保、骗保、“人情保”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处理,确保新型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健康运行;参与本辖区新型农业保险验收工作。

保险机构负责我县新型农业保险试点承保业务,做好新型农业保险试点政策宣传和投保人的投保、报案受理、查勘定损、理赔兑付等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保险条款,明确理赔标准,并将保险条款依法向银保监管理部门备案;建立健全新型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为农民提供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保险价格修正;会同农业农村局聘请农业专家和发改局物价监管人员,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价格调查和查勘定损;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新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时提供保费补贴统计表、保单级数据(保单明细清单)等相关数据、资料等,并对相关数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协同推进本次创新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落地,涉及的预算管理、机构管理、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事宜,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22号)有关规定。

(二)做好承保理赔,确保落实到位。保险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和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做到保险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和定损、理赔“两到户”,健全科学、精准、高效的查勘定损机制,确保依法依规展业。

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机构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保险最高赔偿金额为保险费的2.5倍。理赔期限不得超过次年4月。

(三)强化绩效管理,加强监管督查。保险机构要在每年12月中旬以正式文件上报县财政、农业农村局完成承保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报告及结算报告,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对保险机构提供保单及基础数据开展抽查验收,核查保险数据真实准确;验收合格后要将绩效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新型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保险机构要严格依法依规展业,并按照本方案要求规范开展保险试点工作,对出现虚假承保、套取补贴、虚假理赔等违规违法现象,一经查实,将在扣减相应保费补贴的基础上,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1.2023年海原县政策性价格保险目标价格表

2.2023年海原县政策性价格保险保费补贴表

附件1


2023年海原县政策性价格保险目标价格表


品种

保险期间

单位保额
(元/头)

2023年目标价格
(元/斤)

肉牛

保单生效之日起到出栏(销售)区间止

15000(元/头)

37(元/斤)

附件2


2023年海原县政策性价格保险保费补贴表










(元/头)

品种

单位

保额

费率

单位

保费

自治区财政补贴

县级财政补贴

农户自筹

比例

保费

比例

保费

比例

保费

肉牛

15000

4%

600

40%

240

40%

240

2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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